旬阳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作者:未知 发布时间:2024-10-25 15:5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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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旬阳市统计局                    联系人及电话:吉雅慧   7202086
序号 事项类型 事项名称 执法依据 实施主体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旬阳市统计局
2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五条 旬阳市统计局
3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 旬阳市统计局
4 行政处罚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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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旬阳市统计局
6 行政处罚 对迟报、虚报、瞒报或者拒报污染源普查数据的;推诿、拒绝或者阻挠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材料消耗记录、生产记录、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污染物排放监测记录以及其他与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有关的原始资料的处罚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国务院令第508号)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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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行政检查 调查统计违法行为和核查统计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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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行政检查 统计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 旬阳市统计局
9 行政检查 统计执法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旬阳市统计局
10 行政奖励 对检举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对统计人员或者集体的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十条;《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六条;《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四条 旬阳市统计局
【责任编辑:徐冰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