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旬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关于印发《旬阳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现将《旬阳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旬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8月1日
旬阳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
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细则》《安康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五条 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以农民为主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当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转移、扣缴、截留。
(三)落实耕地保护“红线”制度,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基本农田“非粮化”。
(四)依法维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工商资本合法合规进入农业的渠道畅通。
第二章 审批规则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行政许可条件包括以下方面: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第八条 申请行政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意见书;
(三)流转土地经营权项目审核意见书;
(四)受让方为工商企业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合作社章程/公司章程、合作社成员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审计报告/财务报表;
(五)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六)联合受让的,应提交联合受让协议书、联合受让推举书;
(七)风险防范措施;
(八)按照中省市要求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受让方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审查审核资料,对已经通过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对未开展审查审核的,终止审查审核。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项目审核,按照拟流转土地面积实行分级审批:
(一)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1000亩(含)以上的,报请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800亩(含)至1000亩(不含)的,报请安康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含)至800亩(不含)的,报请旬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单宗流转土地经营权面积500亩(不含)以下的,由镇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受让方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交申请。受让方向拟流转土地所在地的镇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作出受理决定。镇级人民政府收到申请后,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内容,在10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四)分级审批。由镇级人民政府审批的,申请受理后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等就土地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审批通过的,由镇级人民政府将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送旬阳市农业农村局(农经站)备案。
由旬阳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镇级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镇级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旬阳市农业农村局。由旬阳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组织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就土地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将审批结果转发镇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由旬阳市农业农村局将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送安康市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由安康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经镇级人民政府、旬阳市级人民政府依次按照程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旬阳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安康市农业农村部门。安康市农业农村部门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审核并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将审批结果转发旬阳市级人民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安康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镇级人民政府、旬阳市级人民政府、安康市级人民政府依次按照程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安康市农业农村部门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部门。提交上级机关审查前下级机关必须签注意见和加盖公章。
(五)签订流转合同。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二条 审批结果有效期为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规定的起止日期。
第十三条 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需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由原申请人按照分级审批程序和要求提出延续申请。
第十四条 受让方实际经营项目未按照审批申请材料实施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五条 旬阳市级实行线上或线下审批,线上审批的,在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线下审批的,在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镇级人民政府实行线下审批,在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审批结果报旬阳市人民政府网公开。
第十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未取得书面同意的,自始无效。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七条 风险保障金。对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或涉及农户20户(含)以上的、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用于支付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主体因中途退出拖欠的农户租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约金和对土地从事掠夺性经营损坏地质的补偿等,不足支付的依照法律途径解决;流转期限届满且无违约违规行为的,及时返还风险保障金本息,风险保障金实行专户存储管理,原则上缴纳一个年度的土地流转租金,自土地流转合同签订生效十日内,由工商资本主体统一交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未足额缴纳风险保障金的,不得流转农地。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退出机制。镇级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期对工商资本主体流转农地经营利用、项目实施、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跟踪审查、评估和监测,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因经营不善和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导致生产经营无法继续进行的,依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限期退出,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违规惩戒机制。对失信流转农地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擅自改变农业用途、严重破坏或污染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发包方和承包方有义务对流转土地的利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有改变土地用途违反合同约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可依法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用途监测。工商资本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级人民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监督管理工作。对规模流转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切实保护基本农田和保障农地农用。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二十一条 各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二十二条 各镇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审批流程和备案工作要求,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审批申请、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有关文件资料逐项归档并整理形成电子文档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旬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本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9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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