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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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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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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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旬农罚〔2023〕5号 |
李振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李振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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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李振运、曹文双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检察意见书(秦岭南麓检意(2023) 5号)。2023年10月10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与10月10日将李振运、曹文双传唤到旬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和询问,经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中已经查明的事实是:2022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振运、曹文双二人商量下河电鱼,由李振运提供逆流变电器、网兜等工具,曹文双提供电瓶、手电筒。当日23时许,李振运、曹文双二人在旬阳市神河镇王义沟社区一组的神河流域内使用自己组装的电鱼工具进行电鱼。经清点,二人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30条,重1000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李振运如下处罚: 罚款:壹仟元(1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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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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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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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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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2 |
旬农罚〔2023〕6号 |
曹文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曹文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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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2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关于李振运、曹文双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的检察意见书(秦岭南麓检意(2023) 5号)。2023年10月10日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10月10日将李振运、曹文双传唤到旬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进行调查和询问,经查,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中已经查明的事实是:2022年5月11日,被不起诉人李振运、曹文双二人商量下河电鱼,由李振运提供逆流变电器、网兜等工具,曹文双提供电瓶、手电筒。当日23时许,李振运、曹文双二人在旬阳市神河镇王义沟社区一组的神河流域内使用自己组装的电鱼工具进行电鱼。经清点,二人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30条,重1000克。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曹文双如下处罚: 罚款:壹仟元(100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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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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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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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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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3 |
旬农罚〔2023〕7号 |
姜胜来使用“鱼藤酮”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姜胜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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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姜胜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检察意见书(秦岭南麓检意[2023]3号)及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秦岭南麓检刑不诉[2023]25号)。该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已查明的事实是:2019年5月31日晚,当事人姜胜来利用QQ聊天工具相约江涛前往双河镇三岔河口的秧田捉黄鳝,捉了十几条黄鳝 后,两人来到山岔村河道,姜胜来使用自己携带的“鱼藤酮”倒入河中进行毒鱼,江涛负责捡河道里被毒死的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渔获物83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事炸鱼、 毒鱼、电鱼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不足100 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知错就改,自愿进行生态修复,违法情节较轻,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 则,决定给予姜胜来如下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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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姜胜来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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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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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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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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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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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4 |
旬农罚〔2023〕8号 |
江涛使用“鱼藤酮”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江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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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15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姜胜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案的检察意见书(秦岭南麓检意[2023]3号)及陕西省秦岭南麓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秦岭南麓检刑不诉[2023]25号)。该检察意见书及不起诉决定书已查明的事实是:2019年5月31日晚,当事人姜胜来利用QQ聊天工具相约江涛前往双河镇三岔河口的秧田捉黄鳝,捉了十几条黄鳝 后,两人来到山岔村河道,姜胜来使用自己携带的“鱼藤酮”倒入河中进行毒鱼,江涛负责捡河道里被毒死的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渔获物83条。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从事炸鱼、 毒鱼、电鱼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渔获物不足100 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元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调查中,当事人能积极配合,知错就改,自愿进行生态修复,违法情节较轻,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 则,决定给予江涛如下处罚: 罚款壹仟元整(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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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江涛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持本决定书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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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4年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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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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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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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日期:2024年7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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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5 |
旬农(渔政)罚〔2023〕1号 |
李正祥涉嫌禁渔期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鱼案 |
李正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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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4日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接线索举报,称辖区甘溪镇旬河流域有违法捕鱼行为发生。执法人员于9时40分赶往现场发现,甘溪镇达铭湖水电站坝下有人正涉嫌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鱼,执法人员立即上前亮证制止,当场查获违法嫌疑人李正祥(身份证号:612429197607080732;住址:陕西省旬阳市城关镇宋家河村一组),暂扣其捕鱼工具。执法人员遂于当日经请示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展开调查。经核查确认,当事人使用的捕鱼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明令禁止的〔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执法人员对涉案水域地点、捕捞工具及渔获物进行了检查(勘验)。经检查(勘验)该笼壶长 10米,网目内径尺寸小于30mm,现场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十年禁捕期间使用禁用渔具(定置(串联)倒须笼壶))非法捕鱼情况属实。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本着行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进行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处罚:1、没收禁用渔具(定置倒须笼壶)一个。2、罚款壹仟元(1000元)。 |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凭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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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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