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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政策解读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1-03 09: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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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目标任务
  建立健全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机制,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程序,高效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统一指挥、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不良影响,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起草过程
  为高质量完成《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安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了安康市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康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于2022年11月19日至11月26日完成了预案框架设计及内容的编写工作,并经过内部讨论和修改,形成《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稿)》,于2023年5月6日组织专家评审并进行了再次修改,于9月底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审定同意印发。

 四、主要内容
  在专项预案的基本框架构成上,依据我市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析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以及安康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对于专项预案编制相关要求,对预案进行顶层框架结构设计,并对预案内容进行了丰富和完善,预案内容共分总则、事故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预案体系、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应急保障、预案管理、附则、附件十大部分。
  一是总则部分。明确了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工作原则和适用范围。
  二是事故分级部分。对生产安全事故等级进行划分,共分为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个等级。
  三是应急组织体系及应急预案体系部分。明确了各级指挥机构应在安康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对市应急指挥部、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的构成及其职责进行明确和划分;设立现场指挥部,明确了应急工作组组成及相关职责;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应急预案体系进行梳理,明确市级、县级、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具体要求。
  四是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部分。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对危险源的辨识、评估以及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监测监控工作;明确了危险源监控的责任主体,对重大危险源的更新、备案及监控进行了规定;对预警的发布和报告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明确预警级别,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由高到低依次划分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四个级别;按照“谁发布、谁解除”的原则,明确预警解除的条件及程序;明确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应采取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
 五是应急响应部分。明确信息报告的程序和时限的具体内容,对信息报告的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明确分级响应等级,对各级响应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事故发生后,属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为后续救援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并做好事故情况的上报;对事故现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了规定;明确事故信息发布渠道及舆情应对工作;明确应急结束的条件,由响应启动机构终止应急状态。
 六是后期处置部分。明确了善后处置相关工作办法;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与评估。
  七是应急保障部分。对应急队伍保障、装备物资保障、医疗与救援保障、治安和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技术保障、经费保障、避难场所保障、社会动员保障等九个方面保障措施进行明确。
 八是预案管理部分。对预案演练的周期进行了规定;明确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对预案的宣传的培训做出了规定;对本预案执行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与奖惩问题进行规定。
  九是附则部分。对本预案的解释部门及实施时间进行明确。
 十是附件部分。规定了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以框架结构图的形式对组织指挥体系框架进行梳理,更有利于清晰明了、宏观掌握整个组织体系架构;以流程图的形式对事故处置工作流程进行了梳理,有利于各单位、各部门简洁明了地把握整个事故处置流程。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指导安康市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市级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对相关行业领域(如道路交通、民航水上轨道交通、消防、建设工程、煤矿、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业、医疗卫生、旅游、特种设备等)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责任编辑:贺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