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0日
旬阳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市产业投资领域,推动全市创业创新、产业转型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中、省和安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
第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出资,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产业引导基金,上级各类专项资金按规定明确可用于投入产业引导基金的部分资金,基金收益等其他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资金。产业引导基金投入实施五年规划,采取“总额控制、分期安排”的方式,产业引导基金规模暂定5000万元,其中涉及将苏陕协作项目资金投向产业引导基金每年应不超过年度切块资金额度的10%,本级财政视财力逐步安排。同时,鼓励向产业引导基金捐赠等方式扩大基金规模。
第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整体设计、分期募集、滚动发展、扶持产业、防控风险”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会办公室”)和受托管理机构组成。
第六条 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办、市经贸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高新区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财政局局长担任。管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
(二)审定产业引导基金使用方案;
(三)审定产业引导基金年度报告;
(四)研究协调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办公室为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基金管理和协调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完善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提交产业引导基金资金使用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三)建立产业引导基金投入项目项目库及项目滚动备选机制;
(四)监督检查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基金绩效评价。
第八条 市直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向管委会办公室推荐本行业拟投资的产业备选项目。
第九条 管委会指定旬阳市创新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投公司)作为产业引导基金的受托管理实施机构,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管理运营。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对基金拟投项目的尽职调查、可行性评审和风险评估;
(二)拟定具体投资方案,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
(四)负责提出和实施股权退出方案;
(五)定期向管委会提交年度基金管理运营报告。
第三章 投资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产业引导基金的使用应符合中省、安康市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战略,所投资领域应具备良好的产业基础条件,能够有效带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投向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重点支持新型材料、装备制造、富硒食品、生物医药四大主导产业等领域。重点投资方向随中省、安康市和我市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 产业引导基金采取以下三种投资方式运作:
(一)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是指按政策要求,代表旬阳市政府参股各类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具有高成长性、有望形成行业龙头带动效应的市内企业,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时间不超过3-5年。
(二)参股其它类生产经营。是指产业引导基金依据公司法及相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等规定,以基金总规模为限,对市域内重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行为,原则上单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时间不超过3-5年。
(三)参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参股、增资等方式投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间接为市域内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时间不超过3-5年。
第十二条 产业引导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企业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二)直接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三)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以股权投资为目的的可转债除外);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四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定
第十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入的,由创投公司负责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公开征集项目,并建立《旬阳市产业引导基金扶持项目库》,按程序报管委会审定;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创投基金的,按创投基金的市场化方式执行;产业引导基金其他投资方式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申报产业引导基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申报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三)申报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申报企业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五)符合产业引导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审批程序:
(一)项目申报。符合产业引导基金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按照产引导基金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如实提供相关申报资料。
(二)项目审批。创投公司对申报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按程序报管委会审批。
(三)项目实施。经管委会审批同意后,由创投公司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人相关职责。
第五章 资金退出
第十六条 产业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的,应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在投资期满或达到约定退出条件时,应适时进行股权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实现退出。
(一)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所形成的普通股股权可采取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被投企业减资等方式退出,具体由创投公司根据被投企业规模、经营现状等情况综合确定。
(二)产业引导基金投资所形成的优先股股权依据投资协议由被投企业进行回购。创投公司签订投入协议时,应对企业进行偿债能力分析,在此基础上就优先股股权投入资金的回购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予以明确。回购的方式包括:到期一次性回购、投资期限内分期回购等。
第十七条 产业引导基金参股创投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股权回购、股权(份额)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八条 产业引导基金为参股创投基金的,应在章程或协议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产业引导基金出资资金可直接退出:
(一)参股基金组建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参股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
(二)产业引导基金出资资金拨付至参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参股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参股基金未按章程或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产业引导基金其他投资人出资未按约定时间到位;
(五)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无法按约实现政策目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章程或协议约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存续期满、清算或退出时,应及时将本金和投资收益全部收回,按程序继续用于产业引导基金滚动发展或上缴国库。
第六章 激励和监督
第二十条 建立利益共享机制。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9〕48号),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收益等增值部分,80%用于补充产业引导基金滚动使用,20%用于弥补受托管理实施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工作经费。
第二十一条 创投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和企业章程等行使权力,对发现的问题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
第二十二条 创投公司应定期开展项目进展及企业经营情况调查,每年1月底向管委会办公室报告上年产业引导基金运行情况,及时报告产业引导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产业引导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根据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协议按年度对投资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产业引导基金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旬政办发〔2017〕153号)和《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旬政办发〔2017〕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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