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信息公开日期:2022年2月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负责人) | ||||||||||
1 | 旬交综执罚[2022]06号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梁汝勇驾驶陕GTP 345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91610928770019170L | 王继承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梁汝勇驾驶陕GTP 345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梁汝勇驾驶陕GTP 345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处于200元的处罚。 | 当事人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 〔2022〕006号,于2022年1月25日将罚款2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1月25日 | |
2 | 旬交综执罚[2022]02号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 | 杨明军 | 个人 | 杨明军 | 2022年1月9日,旬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明军驾驶苏EKN598号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案。 | 当事人杨明军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于30000元的处罚。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 〔2022〕002号,于2022年2月25日将罚款300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28日 | |
3 | 旬交综执罚[2022]012号 | 段全斌所经营的陕旬阳货75号船舶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报告案 | 段全斌 | 个人 | 段全斌 | 2022年1月23日,旬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检查发现,段全斌所经营的陕旬阳货75号船舶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报告案。 | 当事人段全斌所经营的陕旬阳货75号船舶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报告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内河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19)规定,给予当事人段全斌处于3000元整的处罚。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2022〕012号,于2022年2月17日将罚款300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28日 | |
4 | 旬交综执罚[2022]011号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胡荣花驾驶陕GTR908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91610928770019170L | 王继承 | 2022年1月18日,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胡荣花驾驶陕GTR908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胡荣花驾驶陕GTR908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处于200元的处罚。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2022〕011号,于2022年2月15日到将罚款2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28日 | |
5 | 旬交综执罚[2022]014号 | 陕西旬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薛金平驾驶陕GTE555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陕西旬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 | 91610928773842920Q | 李云 | 2022年2月8日,陕西旬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薛金平驾驶陕GTE555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陕西旬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薛金平驾驶陕GTE555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陕西旬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处于200元的处罚。 | 陕西旬运集团运输有限公司出租车分公司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2022〕014号,于2022年2月18日到将罚款2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县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28日 | |
6 | 旬交综执罚[2022]015号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佩驾驶陕GTE516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91610928770019170L | 王继承 | 2022年1月18日,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佩驾驶陕GTE516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陈佩驾驶陕GTE516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处于200元的处罚。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2022〕015号,于2022年2月18日到将罚款2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28日 | |
7 | 旬交综执罚[2022]016号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智力驾驶陕GTN880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91610928770019170L | 王继承 | 2022年1月18日,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智力驾驶陕GTN880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向智力驾驶陕GTN880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处于200元的处罚。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2022〕016号,于2022年2月18日到将罚款2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28日 | |
8 | 旬交综执罚[2022]018号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昌陆驾驶陕GTR666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91610928770019170L | 王继承 | 2022年2月5日,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昌陆驾驶陕GTR666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昌陆驾驶陕GTR666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处于200元的处罚。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2022〕018号,于2022年2月18日到将罚款2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28日 | |
9 | 旬交综执罚[2022]019号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有权驾驶陕GTQ566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91610928770019170L | 王继承 | 2022年2月17日,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有权驾驶陕GTQ566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王有权驾驶陕GTQ566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处于200元的处罚。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2022〕019号,于2022年2月21日到将罚款2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28日 | |
10 | 旬交综执罚[2022]020号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富平驾驶陕GTP988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 | 91610928770019170L | 王继承 | 2022年2月4日,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富平驾驶陕GTP988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李富平驾驶陕GTP988号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案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给予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处于200元的处罚。 | 旬阳市太极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持《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旬交综执罚〔2022〕020号,于2022年2月21日到将罚款200元缴纳到陕西省非税收入代缴科目账号。 | 旬阳市交通运输局2022年2月28日 |
【责任编辑:徐冰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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