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各居民、商户、机关和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提升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价格法》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按照“服务性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补偿成本”和“谁污染、谁付费”原则,现就征收市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我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产生垃圾的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营运车辆、个体经营者、工商企业、社会团体、城镇居住户和城市暂住人口,以及产生生活垃圾的医疗单位。包括市城区人口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和无害固体工业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含医疗单位所产生的医疗垃圾。
二、征收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包含垃圾收运和处理全部费用,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旬价发(2010)2号文件执行。收费单位应当公开收费类别、项目、标准和收费程序等事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缴费者应一次性缴清全年费用。若每年3月底前,在旬阳市环卫所收费大厅 (党家坝瑞祥家园七号楼一楼(二中坎下),一次性交纳全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费者,可给予10%优惠奖励。学校执行机关企事业单位缴费标准;在校教职工和学生按注册人数由学校交纳,不得转嫁学生。
三、征收方式
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环卫所具体组织实施,可以委托单位代收代扣和上门征收,一次性征收全年城市垃圾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坚持应收尽收原则,不得随意减免、坐支挪用、侵吞私分,否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四、资金管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纳入指定账户,全额上缴市财政,主要用于城区垃圾收集、清运、处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城区内任何单位不得在本通知规定的费用之外再向缴费者收取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任何费用。收费单位应当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不开具发票的,缴费者有权拒缴和举报。收费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保障措施
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交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环卫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建制镇收费标准以发改部门原审批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旬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旬阳市财政局
旬阳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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