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解读
——旬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陈子勇
一、政策依据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保障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原则。
(二)坚持“市场引导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多方式、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原则。
(四)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
三、人员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自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农户,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均可依据本办法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优惠政策。
凡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土地的;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迁出我市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审核认定
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审核认定工作按照“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提出、镇政府初审、在被征地村(社区)所在地公示,市自然资源局审核认定、报市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
五、保障内容
(一)实施就业援助。人社部门将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社会保险补贴等援助政策。
(二)提供创业服务。支持被征地农民创业者依法以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按人均不超过2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强化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有组织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机构优先推荐就业。
(四)建立养老补助。1.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审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享受100元/月的养老补助资金,由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随同养老保险待遇一同发放。2.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审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后,补助1200元/年养老保险缴费补助,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一年一补、先缴后补。
(五)纳入医疗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自主就业的可自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提供教育资助。凡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地纳入到教育资助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七)开展社会救助。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六、资金管理
凡是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按照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列入征地成本,向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专户”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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