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旬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名称: |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旬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zfgzbmszfbgs/2022-0009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2年08月05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22〕44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2-08-08 10:19 |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旬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
旬阳市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保障问题,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陕西省人社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养老保险的意见》(陕人社发〔2011〕149号)、安康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我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6〕165号)和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康中心城区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安政办发〔201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以解决被征地农民就业、养老、医疗、教育等民生问题为重点,按照“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乡居民相关民生政策既有区别又相互衔接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原则,组织开展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能力。
(二)坚持“市场引导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被征地
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相结合”原则,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全方位开展就业指导,促进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
民尽快实现就业。
(三)坚持“多方式、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原则,整
合优化现有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
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
(四)坚持“城乡一体化”原则,加快推进村组转社区、农
民转市民步伐,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就医、子女上学等生活方面
的困难,促进被征地农民尽快融入城镇社会。
三、人员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自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后,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土地或人均耕地少于0.2亩的农户,且在征地时依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被征地农民,均可依据本办法享受相应的被征地农民优惠政策。
凡土地被征收后,重新获得与原数量和质量相当土地的;已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且户籍迁出我市的;保障范围内人员在服刑期间的;已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公职人员、在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不在保障范围内。
四、审核认定
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的审核认定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市自然资源局在已建立的被征地农民信息库基础上,完善核实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包括人员姓名、所在镇村(社区)组、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征地情况等,并定期更新维护,做到底子清、情况明、数据准。个人信息资料将作为被征地农民享受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依据和凭证。
市自然资源局要在每宗土地征收前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认定符合保障条件人员,纳入被征地农民信息库管理。
审核认定工作要按照“被征地的村(居)委会提出、镇政府初审、在被征地村(社区)所在地公示,市自然资源局审核认定、报市政府审定”的程序进行。
五、保障内容
(一)实施就业援助。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援助工作,将失去土地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援助台账,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个性化服务、专项援助行动、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公益性岗位安置、跨地区转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劳动保障事务代理、跟踪服务等援助政策。
(二)提供创业服务。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各有关部门要做好创业引导和创业服务工作。要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创业主体资格、经营范围、出资期限等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取消其他前置审批。支持被征地农民创业者依法以多种出资方式投资创办公司制小型微型企业,除行业有明确要求外,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人社部门要积极落实免费创业培训和创业补贴优惠政策,畅通被征地农民创业担保贷款“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0万元额度的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原则按人均不超过22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财政部门承担300万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强化技能培训。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培训意向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属地原则,由户籍所在地镇政府征求其培训意愿后上报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创业就业服务中心选定培训机构,有组织地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培训结束后,优先安排免费职业技能鉴定,由培训机构优先推荐就业。
(四)建立养老补助。在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制度。
1.可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审定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年满60周岁(不分男女),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财政部门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中按100元/月的标准划拨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资金,由市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中心随同养老保险待遇一同发放。
2.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选择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每年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后,由财政部门从筹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中给予养老保险缴费补助,一年一补、先缴后补,补助标准为每年1200元,最高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具体由市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核定符合享受缴费补助的人员名单,市人社局负责向市财政局申报缴费补助资金,并通过银行兑付到人。
以上两项优惠政策只能二选一,不得重复享受。
(五)纳入医疗保障。市医保部门要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户(家庭)为单位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正常参保缴费后,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自主就业的可自愿按照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随迁未就业家庭成员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安医保发〔2022〕12号文件,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退休(职)时,须达到一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实际连续缴费年限:男累计缴费须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连续缴费年限须男满15年,女满12年,方能享受医疗保险退休待遇,否则须一次性补齐所差年限的保险费用。
被征地农民不得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医疗待遇。
(六)提供教育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申请享受有关教育资助政策。凡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家庭学生,符合资助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地纳入到教育资助政策的覆盖范围,确保被征地农民家庭子女不因失地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七)开展社会救助。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对象生活救助,凡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
六、资金管理
从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凡是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以征地勘界面积计算,按照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列入征地成本,向财政部门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专户”缴纳。其中:属于按政策由政府确定的划拨地价供地项目,在办理征地手续前由用地单位或建设业主单位缴纳(此项费用包含在划拨地价之内);属于经营性用地的,纳入征地成本预算,在办理统征手续时由自然资源部门从征地资金中缴纳。今后凡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一律先缴“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后办理手续,没有缴清的不得办理征地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在办理征地手续时需要查验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完费证明。
财政部门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财政部门每年应从当年土地收益中按10%的比例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专户”,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支出。资金不足时,由市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七、责任分工
市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征地必须按照“先保后征”的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民生保障制度体系覆盖范围,将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列入到政府综合考核内容。
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对各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工作落实。
市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工作。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在征地时足额收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资金专账;每年按一定比例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储备金”,并及时划入专户管理,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资金所需。
市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征收前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并报送市人社部门审核;在征地时向财政部门及时足额缴纳或督促用地单位(建设业主单位)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未通过审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未落实的,一律不得批准用地。要全面掌握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建立并定期更新被征地农民信息库。
市人社部门负责审核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方案、制定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申领方案及监督检查政策执行情况。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时,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助费”凭证办理社保方案审核手续。养老补助费未划拨到位的,人社部门不得签署社会保障方案审核意见。同时,人社部门负责测算发放养老补助所需资金,并组织被征地农民开展技能培训、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就业援助、发放养老补助等工作,协助财政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管理。
市医保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市教育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资助工作。
市民政部门负责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社会救助工作。
市公安部门要严格户籍管理,并及时向征地实施机构提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户籍信息资料。
市纪委监委、发改、财政、审计、人社、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及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的、对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凭证的、对提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落实虚假审核意见的、对侵占、截留、挪用或以任何理由批准缓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等行为,相关部门应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制度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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