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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2-01-18 15:34 来源: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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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农业农村局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信息公开日期:2022  年 1  月 18  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备注
1 旬农罚〔2021〕1号 未按规定规范建立农药经营台账 杜才林(旬阳县城关镇农丰农资经营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92610928MA70MU0795 杜才林 2021年3月5日,旬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春季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旬阳县城关镇农丰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规范建立农药经营台账。 当事人未按规定规范建立农药经营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考虑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况,建议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000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罚〔2021〕1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000元。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9月26日
2 旬农罚〔2021〕2号 未按规定规范建立农药经营台账 尤世学(旬阳县城关镇常丰种子服务部) 营业执照注册号:92610928MA70P0TR1Y 尤世学 2021年3月26日,旬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在春季农资市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旬阳县城关镇农丰农资经营部未按规定规范建立农药经营台账。 当事人未按规定未按规定规范建立农药经营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考虑当事人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能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等情况,建议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000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罚〔2021〕2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000元。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9月22日
3 旬农罚〔2021〕5号 佘云山经营生猪未付简易证明案 佘云山 个人 佘云山 经旬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9年1月非洲猪瘟疫病防控期间,跨省三次收购生猪70头入旬阳境,并与本地生猪进行混群,从城关镇检疫申报点骗取到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后进入屠宰、销售环节,三次跨省收购的生猪均未附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跨省经营生猪未附检疫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旧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出以下处罚:罚款12400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罚〔2020〕5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2400元。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21日
4 旬农罚〔2021〕8号 宋成军禁渔期非法捕鱼案 宋成军 个人 宋成军 2021年7月3日长江流域十年禁捕期间,当事人用雷鸣(炮竹内、4个)炸鱼,非法捕捞渔获物0.31kg,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罚〔2021〕8号,15日内到旬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3000元。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0月25日
5 旬农罚〔2021〕9号 许华清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许华清 个人 许华清 经查当事人许华清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予2021年8月11日、8月12日、8月14日在旬阳县吕河镇秦家塔村库区进行非法捕捞。。 当事人在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捕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罚款1000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罚〔2021〕9号,15日内到旬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000元。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9月17日
6 旬农罚〔2021〕10号 侯纪松经营仔鸡未付检疫证明案 侯纪松 个人 侯纪松 2021年9月13日,贩运户侯纪松从河南省运输仔鸡300羽到达旬阳市双河镇吴家湾村一组沿途贩卖,通过路上被旬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车仔鸡未付有效《检疫合格证明》。 当事人在跨省经营仔鸡且未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罚款195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罚〔2021〕10号,15日内到旬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95元。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1日
7 旬农罚〔2021〕11号 李海洋经营仔鸡未付检疫证明案 李海洋 个人 李海洋 20219 14 日,贩运户李海洋从河南省方城县运输仔鸡300羽、仔鸭50羽入旬阳市铜钱关镇七里村沿途贩卖,被旬阳市农业执法巡查人员发现。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车仔鸡、鸭来源于河南省方城县批发市场,随货未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未通过跨境动物指定专用通道。 当事人于2021年10 月27 日跨省经营仔鸡、鸭且未附有效《检疫合格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罚款195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罚〔2021〕11号,15日内到旬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95元。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12月13日
8 旬农罚〔2021〕12号 毛建宽经营仔猪未付检疫证明案 毛建宽 个人 毛建宽 20219 159时接旬阳市铜钱关镇马保村委会举报、有人未付有效手续沿途出售仔猪,旬阳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迅速赶赴现场核实。经现场检查:毛建宽于2021915日,使用两轮摩托车携带8头仔猪入境旬阳市沿途出售。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检疫合格证明》和运输车辆备案手续,也未通过动物运输指定通道。 当事人经营仔猪未付《检疫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罚〔2021〕12号,15日内到旬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2000元。 旬阳市农业农村局2021年9月23日
1 旬农罚〔2020〕1号 禁渔期非法捕鱼 李世美 个人 李世美 2020年4月12日旬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接群众举报旬河流域小河北桥至康花园段有人撒网捕鱼,经执法人员调查发现该河段撒网捕鱼人叫李世美,已捕鱼31尾共计3.1kg。 当事人在禁渔期捕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之规定,建议作出如下处理意见:罚款2000元整。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农罚〔2020〕1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2000元。 旬阳县农业农村局2020年6月25日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