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市水利局 | ||||||||||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 ||||||||||
信息公开日期:2021年12月31日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 备注 |
1 | 旬水罚字【2021】第2号 | 非法取砂 | 梁延林 | 个人 | 梁延林 | 巡查发现,城关镇青泥社区二组巡河河段现场堆放沙石料约70立方米,当事人梁延林对盗采砂石料事实供认不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人事处罚人民币5000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2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50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1年5月8日 | |
2 | 旬水罚字【2021】第01号 | 无证采砂 | 孙珍祥 | 个人 | 孙珍祥 | 2021年2月3日,巡查发现双河镇鲤鱼村药树湾河道有违法盗采痕迹,沙坑采挖现场停放有一辆50铲车和分筛耙一个,经走访调查,系孙珍祥所为。经现场丈量深坑:长47米,宽28米,平均深度零0.5米,采挖翻砂量为658立方米。经调查证实,经过分筛,从河道拉运沙石打砌块砖,自用140立方米。 | 孙珍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人事处罚人民币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折款人民币7000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1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合计120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1年3月18日 | |
3 | 旬水罚字【2021】第03号 | 无证采砂 | 黄秀新 | 个人 | 黄秀新 | 2019年4月中旬至5月20日,水利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黄秀新未取得采砂审批手续,在河道内采挖沙石料用于段家河镇吕力公路工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当人事处罚如下:一是没收违法采挖的砂石料19413.47m³交由旬阳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处理,二是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3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200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1年7月15日 | |
4 | 旬水罚字【2021】第05号 | 无证采砂 | 荆纪超 | 个人 | 荆纪超 | 2021年6月26日,接群众举报,荆纪超在赵湾镇赵湾社区二组旬河左岸盗挖砂石料,现场堆放砂石料约126立方米。当事人荆纪超对盗挖砂石料事实供认不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5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合计263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1年9月18日 | |
5 | 旬水罚字【2021】第06号 | 无证采砂 | 丁化现 | 个人 | 丁化现 | 2021年5月27日,接群众举报,丁化现在仁河口镇方家湾村五组旬河右岸(小地名:龙嘴头)采挖砂石料,现场调查已加工出售砂石料约120立方米。当事人丁化现对盗挖砂石料事实供认不讳。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6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308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1年8月5日 | |
6 | 旬水罚字【2021】第07号 | 未批先建 | 个人 | 祝德斌 | 2021年5月31日,接群众举报,赵湾镇高家沟沟道有人修建防洪渠工程。2021年6月1日,水利执法大队到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经查,当事人祝德斌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在赵湾镇高家沟沟道内修建防洪渠工程。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人事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7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000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1年8月13日 | ||
7 | 旬水罚字【2021】第08号 | 无证采砂 | 李大波 | 个人 | 李大波 | 2021年8月1日,水利执法大队接到城郊派出所反映,有人在唱郎沟流域龙王庙村沙坝河河道内采挖沙石料。经查:当事人李大波未取得采砂审批手续,在河道内采挖沙石料,用于修建自己门前水毁河堤。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没收非法采挖混合砂石料,回填平整河道恢复自然岸线。二是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8号,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0000元 | 旬阳县水利局2021年12月21日 |
【责任编辑:徐斯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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