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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水利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公示表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2-31 14:26 来源:旬阳市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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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市水利局   
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信息公开日期:20211231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结案日期 备注
1 旬水罚字【2021】第2 非法取砂 梁延林 个人 梁延林 巡查发现,城关镇青泥社区二组巡河河段现场堆放沙石料约70立方米,当事人梁延林对盗采砂石料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人事处罚人民币5000元。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2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5000元。 旬阳县水利局202158
2 旬水罚字【2021】第01 无证采砂 孙珍祥 个人 孙珍祥 202123日,巡查发现双河镇鲤鱼村药树湾河道有违法盗采痕迹,沙坑采挖现场停放有一辆50铲车和分筛耙一个,经走访调查,系孙珍祥所为。经现场丈量深坑:长47米,宽28米,平均深度零0.5米,采挖翻砂量为658立方米。经调查证实,经过分筛,从河道拉运沙石打砌块砖,自用140立方米。 孙珍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对当人事处罚人民币5000元整,没收违法所得折款人民币7000元。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1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合计12000元。 旬阳县水利局2021318
3 旬水罚字【2021】第03 无证采砂 黄秀新 个人 黄秀新 20194月中旬至520日,水利执法大队在巡查中发现,当事人黄秀新未取得采砂审批手续,在河道内采挖沙石料用于段家河镇吕力公路工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当人事处罚如下:一是没收违法采挖的砂石料19413.47m³交由旬阳县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处理,二是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3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20000元。 旬阳县水利局2021715
4 旬水罚字【2021】第05 无证采砂 荆纪超 个人 荆纪超 2021626日,接群众举报,荆纪超在赵湾镇赵湾社区二组旬河左岸盗挖砂石料,现场堆放砂石料约126立方米。当事人荆纪超对盗挖砂石料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5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及违法所得合计26300元。 旬阳县水利局2021918
5 旬水罚字【2021】第06 无证采砂 丁化现 个人 丁化现 2021527日,接群众举报,丁化现在仁河口镇方家湾村五组旬河右岸(小地名:龙嘴头)采挖砂石料,现场调查已加工出售砂石料约120立方米。当事人丁化现对盗挖砂石料事实供认不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作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0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6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合计30800 旬阳县水利局202185
6 旬水罚字【2021】第07 未批先建 个人 祝德斌 2021531日,接群众举报,赵湾镇高家沟沟道有人修建防洪渠工程。202161日,水利执法大队到现场进行勘查调查。经查,当事人祝德斌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在赵湾镇高家沟沟道内修建防洪渠工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人事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7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00000元。 旬阳县水利局2021813
7 旬水罚字【2021】第08 无证采砂 李大波 个人 李大波 202181日,水利执法大队接到城郊派出所反映,有人在唱郎沟流域龙王庙村沙坝河河道内采挖沙石料。经查:当事人李大波未取得采砂审批手续,在河道内采挖沙石料,用于修建自己门前水毁河堤。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是没收非法采挖混合砂石料,回填平整河道恢复自然岸线。二是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旬水罚字【2021】第0815日内到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社缴纳罚款10000 旬阳县水利局20211221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