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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2019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审计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1-12-28 10:06 来源: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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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自2020年12月8日至12月28日,对旬阳县刑事侦查大队2018-2019年度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县刑事侦查大队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做出了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单位基本情况

旬阳县刑事侦查大队(加挂旬阳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公安局内设机构,财政一级预算正科级行政单位。下设6个副科级行政单位:第一刑警中队、第二刑警中队、合成作战中队、综合中队、技术中队、禁毒中队;主要负责全县各类刑事案件侦查工作、刑事科学技术工作,承担县级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共有编制37人,其中刑事侦查大队机关7人,下属单位30人。实有人数45人,其中:行政编制34人,工人身份2人,警务辅助人员9人。

(二)2018年至2019年财政收支情况

2018年财政拨款收入7191002.95元,上年结转862.81元,合计7191865.76元;2018年支出合计6983242.09元,其中:基本支出6341242.09元(人员经费4348199.95元,日常公用经费1993042.14元),项目支出(行政事业类)642000.00元,年末结余208623.67元。

2019年财政拨款收入6812968.70元,上年结转208623.67元,合计7021592.37元;2019年支出合计6970646.48元,其中:基本支出5769626.48元(人员经费4423201.67元,日常公用经费1346424.81元),项目支出1201020.00元,年末结转结余50945.89元。

(三)2018年至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2018年“三公”经费支出共计383516.14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50438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333078.14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

2019年“三公”经费支出共计343680元,其中:公务接待费用9263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52617元,公车购置费181800元;因公出国(境)费用0元。

(四)特情费收支情况

旬阳县刑事侦查大队2018年从单位经费中提取特情费216000元,当年支出216000元,无结余。

2019年从单位经费中提取特情费93800元,当年支出93800元,无结余。

二、审计评价

审计结果表明:县刑事侦查大队提供的2018年-2019年会计资料基本能够反映本单位财政收支情况,会计核算基本符合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资金运行基本能执行“一签三审”制度。但在财务管理上,还存在以下需要纠正和改进的方面。

三、审计发现主要问题及处理(处罚)意见

(一)未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支付接待费3笔5072元。

1.2018年12月54号凭证,支接待费939元,无公务接待函。

2.2018年12月55号凭证,支接待费3578元,无公务接待函。

3.2018年12月35号凭证,支接待费555元,无公务接待函。

上述行为不符合《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之规定,责令县刑事侦查大队今后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加强支出控制,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报销。

(二)超规定支付电话费18480元。2018年8月8号凭证,支付55人一年电信服务费1848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的规定,责令县刑侦大队收回超规定支付的电话费。

(三)审计发现,截止2019年12月31日,县刑事侦查大队会计账面反映其他应收个人款余额65700元,其中已调离本单位或非本单位干部职工借款7人327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二条“行政单位对暂付款业务要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属于临时性往来借欠款要及时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以及第二十九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待结算款项。各种应缴款及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责成县刑事侦查大队限期收回个人借款。

四、审计建议

根据本次审计情况,建议县刑事侦查大队今后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做到依法理财,科学理财。特别要加强财经法规的学习培训,严格执行资金资产内控管理制度,规范财政收支行为,严格控制个人借款行为,提高财政拨付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财力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陕西省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请县侦查大队切实抓好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县审计局。


【责任编辑:徐冰雪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