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县审计局派出审计组,对金寨镇花房村移民(脱贫)搬迁点基础配套工程进行了结算审计。根据《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涉及工程结算造价的审核由陕西高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并依法对其审核结果承担责任。旬阳县金寨镇人民政府对其提供的工程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金寨镇花房村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点项目由旬阳县发展和改革局以旬发改农经〔2016〕199号文件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概算总投资4750万元,其中基础设施投资3700万元,资金来源为移民(脱贫)搬迁补助和群众自筹。施工图由安康市四维市政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最高限价由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编制。该工程由旬阳县金寨镇人民政府委托陕西信远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负责招投标代理业务,工程于2018年6月25日通过采购招标,确定中标单位陕西禹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价836000.00元,工期60天。
(二)项目实施情况
该工程于2018年7月18日开工,2018年9月18日竣工,工程初步验收为合格,工程主要完成了混凝土地面硬化、混凝土挡墙、砖砌检查井、化粪池等。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部分变更,变更的主要内容为:
1.合同内减少造价348972.56元,减少的主要内容为廊架工程,种植池,水泥混凝土地面2169.98平方米,植草砖220.00平方米。
2.合同外增加造价105001.41元,增加的主要内容为混凝土挡墙112.90立方米,浆砌砼断板58.48立方米,公厕15.96平方米。
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结果
金寨镇花房村移民(脱贫)搬迁点基础配套工程送审结算造价784625.79元,审定结算造价592028.85元,核减造价192596.94元。
三、审计核减(增)的主要原因
(一)工程计量不实,核减分部分项工程费151067.92元。
1.混凝土台阶,核减工程量8.37立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952元;
2.垫层,核减工程量747.94平方米,核减综合单价3.80元/平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44588.91元;
3.水泥混凝土,核减工程量13.38平方米,核减综合单价5.15元/平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1389.12元;
4.块料铺设(透水砖),核增工程量240.43平方米,核增分部分项费15748.17元;
5.块料铺设(植草砖),核减工程量339.16平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25694.76元;
6.水泥混凝土,核增工程量246.16平方米,核减综合单价10.56元/平方米,核增分部分项费6600.16元;
7.挖沟槽土方,核减工程量24.20立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571.36元;
8.浆砌石坎,核减工程量108.12立方米,核减综合单价49.61元/立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29942.00元;
9.现浇混凝土挡墙,核减工程量13.81立方米,核减综合单价9.70元/立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6537.79元;
10.公厕,核减工程量13.11平方米,核减综合单价1400元/平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56430.00元;
11.混凝土管道铺设,核减工程量0.70米,核减综合单价20.20元/米,核减分部分项费4335.19元;
12.砌筑污水检查井,核减工程量2.00座,核增分部分项费0.04元/座,核减分部分项费2975.12元。
(二)工程计价不合理,核减分部分项工程费9084.79元。
1.平整场地,核减综合单价2.11元/立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6947.89元;
2.水泥混凝土,核减综合单价4.86元/平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81.65元;
3.干砌石坎,核减综合单价51.51元/立方米,核减分部分项费2055.25元;
以上两部分计取措施费、规费及税金后,核减造价192596.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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