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陕西省社会救助暂行办法》《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规程》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21年社会救助政策标准公示如下:
一、城乡低保标准:
1、保障标准: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580元/人月,提高到610元/人月;全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现行的4310元/人年,提高到4830元/人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实行“三类”救助,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600元以下的,按“一类”标准补助,405元/人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601-2550元的,按“二类”标准补助,270元/人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551-4830元的,按“三类”标准补助,190元/人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实行差额补助,根据家庭实际收入核定保障金额。
2、分类施保标准:
1、对城市、农村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分别增发低保金185元/人月、125元/人月。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2、对城市、农村低保家庭中的18周岁(不含)以下未成年人,分别增发低保金185元/人月、125元/人月。具体认定以身份证或户口本为准;
3、对城市、农村低保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分别增发低保金305元/人月、205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含智力残疾、精神残疾、肢体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言语残疾)和三级智力残疾、三级精神残疾人。具体认定以县以上(含县级)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残联发放的《残疾证》为准。多重残疾按所属残疾中最重类别残疾等级确定是否享受分类施保政策;
4、对城乡低保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分别增发低保金305元/人月、205元/人月。重病患者是指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具体认定办法见附件《安康市低保对象重病患者分类施保认定办法》(安民发 [2020]94号)。
城乡低保家庭中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人员,按其中最高增发比例的一项执行,不得同时享受。
二、特困供养补助标准:
1、全县农村特困人员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现行的6000元/人年,提高到6300元/人年。
2、维持城市特困人员现行基本生活标准800元/人月标准不变。
三、临时救助标准:城市低保标准(610元/月)×家庭共同生活人口×救助月份。县级审批救助4至12个月,镇级审批救助1至3个月。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和属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一、二、三级残疾人。补贴标准为: 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生活困难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成年残疾人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旬阳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和多重残疾。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五、孤儿救助标准:福利机构供养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400元,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救助标准:困难家庭中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养育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进行补差发放。其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每人每月700元。
旬阳县民政局
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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