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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旬阳县九届六次会议
关于清理规范商住楼大修基金的建议

所属会议: 政协旬阳县九届六次会议
发布日期: 2021-06-03 提案来源: 县政协办转交
是否调研: 提案类别: 民生
提 案 者: 吴家顶 建议承办单位: 县住建局

随着城镇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楼盘都是商业用房+住宅楼。住宅楼在办房产证时都按房屋建筑高度和面积,分别按8O元/㎡和100元/㎡交淸了大修基金。而1一3楼1一5楼商业用房未收大修基金。有的楼盘交付使用15年以上,公共设施部分应当动用大修基金了,而商业用房1一3层或1一5层未缴纳大修基金,严重影响到公共部分的维修,直接损害着商品房住户的利益。应尽快清理,足额上缴。


回复结果:

签 发 人: 朱礼军 签发日期: 2021-07-15

您提出的关于清理规范商住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大修基金)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2009年7月11日,原安康市建设局《关于认真宣传贯彻落实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安建发(2009)11号)文件,确定我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费标准为:多层47.5元/㎡(7层及7层以下);高层80元/㎡(8层及8层以上)。根据您的建议,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

一、依法依规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目前,我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的所有住宅房屋,都在房屋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前按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少许出售的商业用房也在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前按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但大部分的商业用房产权为开发公司所有,未出售,未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没有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根据《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已售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前,将自用及尚未出售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交存至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在此问题上,我局已召开会议研究,立即安排工作人员核查县域内开发公司建设商业用房具体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向开发公司下发收缴通知,尽快清理,足额收缴。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的公正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根据《陕西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售出的商品住宅、非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商品住宅或者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目前,我县所有商住楼小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使用、谁分摊,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涉及到商业用房分摊的维修、更换费用,由开发公司交纳,并公示分摊费用标准,做到方便快捷、公开透明,保障住宅业主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