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扎实做好《残疾军人证》等证件换发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换发<残疾军人证>等证件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函[2020]64号)和《关于开展换发〈残疾军人证〉等证件工作的通知》(陕西退役军人厅函[2020]132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及证件类型
(一)抚恤关系在我市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放伤残抚恤的因公伤残人员(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民兵、民工、伤残预备役人员;
(二)换发证件包括《残疾军人证》《伤残人民警察证》《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等证件;
(三)《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暂不发放,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另行通知。
二、需携带资料
(一)残疾人员持旧残疾证件;
(二)4张2寸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背面加注姓名,人民警察着制式常服)。
三、其他要求
证件换发工作于2021年5月底结束。从2021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为不影响残疾人员按规定享受交通、旅游等优待,本次换证采取以旧证换新证的方式进行。符合条件残疾人员持旧证和个人照片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证,旧证审核之后暂不收取,待申请人员领取新证时再将旧证收回,具体领证时间另行通知。请相关人员抓紧时间与户籍所在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换证事宜。
【责任编辑:贺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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