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各金融机构:
现将《旬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20年9月27日
旬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调动全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优化金融服务,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指标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
1.基本考核指标(基本分100分)
(1)贷款增量(20分)。以金融机构全年各项贷款增量为考核依据。当年完成贷款增量目标任务得15分,每多完成5%加1分,最高加5分。未完成贷款增量目标任务的按完成比例扣除相应分数。
(2)贷款增长率(20分)。达到本行上年度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达到全县平均增长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全县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3)存贷比(20分)。达到本行上年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6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4)小微企业贷款(30分)。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率达到当年本单位各项贷款增长率的得11分,每高(低)于本单位各项贷款增长率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11分,每高(低)于全县平均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5)风险防控(10分)。不良贷款率不高于本行上年水平的得3分,每低(高)于上年水平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2分;不良贷款率不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得3分,每低(高)于全县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2分;
2.附加指标(10分)
(1)对涉农贷款,每新增500万元加1分,最高加4分,对开展产业精准扶贫贷款,每新增200万元元加1分,最高加2分。
(2)对开展的无还本续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信用增信融资业务、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并实现投放的,每项加1分,最高加4分。
(二)保险业金融机构
1.赔给付金额(30分)。达到上年水平的得18分,每高(低)于上年水平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12分。
2.地方税收贡献(30分)。地方税收增幅达到上年水平的得9分,每增加(减少)2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6分;税收贡献按名次依次递减得分(第一名15分,第二名14分,以此类推),最低得9分。
3.赔(给)付率(20分)。达到上年水平的得12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8分。
4.结案率(20分)。达到上年水平的得12分,每增加(减少)1个百分点加(减)1分,最高加(减)8分。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
在我县依法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含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公司)。
1.融资担保放大倍数(30分)。达到本机构上年水平的,得基本分9分,每加(减)0.2倍,加(减)1分,最高加(减)6分;达到全县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9分,每加(减)0.2倍,加(减)1分,最高加(减)6分。
2.融资担保在保余额增速(20分)。达到全县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平均增速的,得基本分12分,每高(低)1%,最高加(减)8分。
3.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情况(20分)。为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在保余额占全部在保余额比重达到上年水平的,得基本分12分,每高(低)1%,最高加(减)8分。为小微企业、“三农”担保在保余额占全部在保余额比重达100%的该项得满分。
4.代偿情况(20分)。担保代偿率不高于本公司上年水平的,得基本分6分,每低(高)0.5%,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担保代偿率不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的,得基本分6分,每低(高)0.5%,加(减)1分,最高加(减)4分。
5.规范经营(10分)。经营管理规范,积极开展担保产品和服务创新,自觉接受监管,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资料,积极参加行业自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计分。
二、考核对象
在我县设立金融分支机构的参与考核。当年新设机构不参与考核。当年涉及重大违规或因不当经营引发重大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参与考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工行、中行、农行、农发行、邮储银行、长安银行、农商银行、泰隆村镇银行
保险业金融机构:中国人寿、国寿财险、人保财险、平安人寿、平安财险、中华财险、大地财险、农银人寿、新华人寿、天安财险、泰康人寿、太平财险、华夏人寿、永安财险、太平洋财险。
融资性担保公司:添翼融资担保公司、三秦小贷公司、金汇小贷公司、同祥典当行
三、考核机构
成立旬阳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县级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经贸局和人行旬阳支行相关负责人组成。
三、考核实施
1.被考核单位应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0日前向县政府办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2.年度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组织,人行旬阳支行、县财政局参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每年按照各金融机构得分高低评选出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分别取前三名,融资性担保公司取第一名,考核意见经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发文通报表彰并抄送考核对象的上级机构。
3.对考核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县政府在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性增量资源,包括财政资金开户往来、项目推荐等,给予适当倾斜。对连续两年考核排名最后3名的单位,已有政府性资源存量相应缩减,并按贡献大小安排给考核排名靠前的金融机构。
4.全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先采用本考核结果。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旬阳县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旬政办发(〔2015〕187)号)同时废止。
6.本办法由县政府办(金融股)、人行旬阳支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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