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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博游戏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20-05-04 15:25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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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博游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旬政复决字〔2020〕1号


申请人:吴洋,男,1982年3月15日生,汉族,现住陕西省旬阳县城区二小台阶路35号。

被申请人:旬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宏团  局长

申请人吴洋不服旬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42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府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孙志犬在酒后当街侮辱申请人前妻王连芳,事发时有目击者看见孙志犬的行为,至今被申请人没有找这位目击证人做调查。且办案民警还没做调查就下结论要拘留申请人吴洋,在审讯过程中,要求受害人按照他的意思写审讯笔录,对申请人以及受害人王连芳发脾气,是因为旬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04号一案泄露申请人的案情,申请人去找办案民警问过情况,所以怀恨在心。旬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04号一案是被申请人失职,而让申请人背黑锅造成家庭解散。综上,请县政府依法撤销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428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请求撤销旬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还罚款8000元。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吴洋在申请书中所写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吴洋饮酒后与前妻王连芳行至旬阳县城区涧沟口,吴洋进入“治茂茶店”买烟,王连芳站在门口等候。此时醉酒的孙志犬也欲进入该店买烟,就用胳膊将站在门口的王连芳推开后进入店内,吴洋见状就骂孙志犬,孙志犬与其对骂。在对骂过程中,吴洋打孙志犬脸部一耳光。被申请人审核后,于2019年11月1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洋罚款伍佰元。经查证,无证据证实第三人孙志犬酒后对王连芳有猥亵行为及殴打他人行为,故申请人所提出的惩治孙志犬侮辱王连芳的行为及维护申请人正当防卫的说法不能成立。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对目击证人未作调查的说法不能成立。在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吴洋、第三人孙志犬、申请人前妻王连芳以及证人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现场视频、现场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调查取证及时、程序合法、证据收集全面充分,已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申请人儿子吴国松当晚虽与申请人同行,但因并未在殴打现场,且吴国松系年仅11周岁的儿童,故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未对其进行询问。因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找目击证人进行调查的说法不能成立。本案办案程序合法,申请人称民警审讯行为不合规等说法不能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接报警后,依法受案并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办理过程中办案民警对当事人的询问均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中进行,询问过程均制作有同步录音录像,询问笔录均由当事人本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无违规询问、要求被询问人按办案民警意思写笔录等情形存在。申请人所提出的要求撤销旬公(治)行罚决字[2019] 04号的复议请求已过法定行政复议期限。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恳请县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吴洋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吴洋饮酒后与前妻王连芳行至旬阳县城区涧沟口,吴洋进入“治茂茶店”买烟,王连芳站在门口等候。此时饮酒后的孙志犬也欲进入该店买烟,就用胳膊将站在商店门口的王连芳推开后进入店内,吴洋见状骂孙志犬,孙志犬与其对骂。在对骂过程中,吴洋打孙志犬一耳光。被申请人接到报案后,经查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吴洋处罚款伍佰元。吴洋于2019年11月19日缴纳罚款伍佰元。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的旬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超过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现场视频、伤情照片、诊断证明、旬公(治)行罚决字[2019]第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本府认为:旬阳县公安局对吴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旬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428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博游戏

2020年5月12日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