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旬政复决字〔2020〕3号
申请人:刘双权,男,1968年12月30日生,汉族,现住旬阳县段家河镇庙沟村一组。
被申请人:旬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宏团 局长
申请人刘双权不服旬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旬公(法)行罚决字﹝2020﹞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府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3月18日,刘存立在申请人家中偷盗撬棍(钢钎),申请人发现后要求刘存立去政府处理,刘存立拒绝,并信口胡说,激怒了申请人,申请人打了刘存立一耳光,并没有造成伤害。刘存立拿起手中的齿耙和申请人撕打,其面部的伤是互相撕打中形成的,申请人自己面部、胳膊也有伤,但伤的不重,未到医院治疗。刘存立恣意欺凌、威胁、压迫申请人一家人长达30余年。长期以来申请人找地方干部申诉,均没有得到解决。申请人对旬公(法)行罚字﹝2020﹞第85号处罚决定不服。一是旬阳县公安局不顾事实真象、弄虚作假,袒护刘存立的违法行为。二是旬阳县公安局采信刘存立陈述,认定申请人违法,属于臆断。三是刘存立偷盗撬棍(钢钎)属于违法行为。综上,请县政府依法调查核实。
被申请人称:2020年3月18日11时许,段家河镇庙沟村一组村民刘双权与刘存立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双权击打刘存立面部等部位,致使刘存立身体多处受伤。被申请人审核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刘双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申请人刘双权在申请书中所写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在接警后及时处警并受案调查,全面调取了案件双方当事人及证人证言,收集了现场照片、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接处警及询问过程均有同步录音录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本案程序合法、证据收集全面、认定事实清楚,故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不顾事实真相、弄虚作假、袒护刘存立的说法不能成立。在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承认其对刘存立的面部等处进行了殴打,因刘存立为年满六十周岁的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刘双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罚适当,故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采信认定其违法属于臆断、没有公正处理的说法不能成立。申请人称刘存立有偷盗撬棍(钢钎)的违法行为无证据证实。本案中,申请人称刘存立偷盗其撬棍(钢钎),而刘存立称是申请人扔撬棍(钢钎)打刘存立,双方各执一词,且案发现场仅有申请人与刘存立二人在场,故无法证实刘存立实施了盗窃的违法行为。但无论刘存立是否盗窃撬棍(钢钎),申请人都不应该实施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申请人殴打年满六十周岁老人、致其身体多处受伤的违法事实是客观存在的,该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接处警视频、伤情照片、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对申请人所称第三人刘存立一家欺压一事,经查申请人与刘存立之间因土地界畔纠纷,但并无刘存立压迫、侵犯申请人刘双权一家人的情形存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恳请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刘双权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18日11时许,旬阳县段家河镇庙沟村一组村民刘双权与刘存立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刘双权用拳头击打刘存立面部等部位,将刘存立致伤。刘存立的伤情经旬阳县医院诊断为:1、鼻出血;2、鼻骨骨折待排;3、面部软组织挫伤;4、左眼挫伤。被申请人审核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刘双权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接处警视频、证人证言、伤情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本府认为:旬阳县公安局对刘双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旬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旬公(法)行罚决字﹝2020﹞第85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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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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