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旬阳市人民政府> 网站专题> 执行公开> 正文详情

通博游戏 行政复议决定书

作者:佚名 发布时间:2019-12-14 08:52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调节: A+ A- 操作:

通博游戏 行政复议决定书

旬政复决字〔2019〕7号


申请人:孔令波,男,1999年7月17日生,汉族,住旬阳县城区锦绣家园3号楼1608室。

被申请人:旬阳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李宏团  局长

申请人孔令波不服旬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提出复议申请,要求撤销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38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府依法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8月13日晚上,申请人接到王波多次邀请后,同王波、罗江等5人在旬阳县城区简一KTV三楼V88包间内唱歌、喝酒。晚上12点多,王波让申请人出去买烟,因太晚没买到烟,回到包间遭到责备后发生争执,在人身受到辱骂及伤害的情况下,申请人情绪过激,用拳头拍打包间内的电视机,致使电视机损坏。申请人主动拨打了110电话报警处理,并在事后主动承担了KTV损失及当晚在KTV的消费。申请人的行为是非主观意识行为,但也深刻反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也接受了相应的处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38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有误、应予以撤销。为维护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19年8月13日1时许,在旬阳县城区简一KTV三楼V88包间内,孔令波酒后与朋友王波因琐事发生争执,孔令波为发泄不满,用拳头击打包间内的电视机,致使该电视机损坏。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孔令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以及现场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称其行为基本都是非自行主观意识行为的说法不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予以处罚。申请人孔令波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饮酒后未能控制自身情绪,为达到个人泄愤的目的,用手击打KTV包间内电视,致使该电视损坏,其主观上有实施损坏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损坏财物的行为,并造成损坏后果,应予以处罚。故其所称其行为基本都是非自行主观意识行为的说法纯属狡辩。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申请人孔令波于2017年10月24日因抢劫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在缓刑考验期间,孔令波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先后两次被旬阳县司法局警告,并于2019年6月18日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被申请人决定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200元。在被治安处罚后不到两个月,申请人孔令波再次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其情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且其损坏的物品价值较大,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节较重”,在量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亦充分考虑到申请人孔令波积极赔付被侵害人损失的情节,酌情给予其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量裁适当。而申请人拨打110报警,是其自认为被他人殴打致伤而报警,并非因故意损毁财物一事报警;其所称的消费买单问题也与本案量裁处罚无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此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办案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恳请县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孔令波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13日1时许,在旬阳县城区简一KTV三楼V88包间内,孔令波酒后与朋友王波因琐事发生争执,孔令波为泄愤,用拳头击打包间内的电视机,致使该电视机损坏。被申请人接到报警后查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孔令波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孔令波于2019年10月11日至2019年10月21日在旬阳县拘留所执行了拘留。

另查明,孔令波于2017年10月24日因抢劫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二年。2018年11月9日、2019年6月21日孔令波因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被旬阳县司法局给予警告。2019年6月16日至18日期间,孔令波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违反了社区矫正工作相关规定,2019年6月18日被申请人对其处行政拘留五日,罚款贰佰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执行回执、(2017)陕0928刑初70号刑事判决书、旬司矫警决﹝2018﹞字3号、旬司矫警决﹝2019﹞字5号、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287号行政处罚决定等证据在卷佐证。

综上所述,本府认为:旬阳县公安局对孔令波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旬阳县公安局作出的旬公(法)行罚决字﹝2019﹞第386号行政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通博游戏

2019年12月9日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