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 2019 年兜底保障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1-23 11:21 来源:
字体调节: A+ A- 操作: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民政兜底保障职能,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市、县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应保尽保、应救尽救、统筹衔接、正确引导,优化政策供给,完善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性扶贫措施,编密织牢“覆盖全面、救急解难、托底有力、持续发展”的社会救助安全网,筑牢脱贫攻坚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凡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建立和完善贫困人口主动发现机制,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进一步完善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机制,细化核算范围和计算方法,对于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加强动态管理,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开展定期复核,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重新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但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可以按照程序脱贫,但继续享受农村低保政策。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收入尚不稳定的,给予一定期限的渐退帮扶,按原政策继续给予12个月的农村低保,其中残疾人家庭在此基础上可适度延长救助时限,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范围。在2019年户脱贫、村退出、县摘帽时,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已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前提下,家庭人均纯收入在计入当年低保金、救助供养金后达到国家退出标准的,可以按照程序脱贫。除以上情况,建档立卡的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已解决“两不愁三保障”前提下,家庭人均纯收入在不计入当年低保金、救助供养金的基础上达到当年国家退出标准的,也可以按照程序脱贫。

(二)精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一要精准认定农村低保对象。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都要按规定程序纳入农村低保。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按程序审核审批后,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同时,要完善档案资料,除正常的农村低保档案材料外,还要相应地增加残疾证书或医疗诊断证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证明等资料。另外,要将按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的进行单独造册统计,做到底子清、情况明。二要持续提高农村低保标准。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障水平,从2018年7月1日起,农村低保标准从3470元/人年提高到3990元/人年,分“三档”救助,对农村低保家庭中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8类人员,按照低保标准的20%-70%增发分类施保金(详见附件1)。                                           (三)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一要全面开展摸底排查,确保“应保尽保”。对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及时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二要全面落实救助供养政策,提高托底供养水平。全面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争取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并统筹使用好上级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确保省市两级明确的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得到不折不扣落实。三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确保特困人员享受到应有的关爱照顾。加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逐步提高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配足配齐工作人员和护理人员,切实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指导各镇落实好监护人,签定好监护协议,明确应履行的相关义务和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逐步为农村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

(四)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难”效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要及时给予临时救助。细化明确临时救助对象范围和类别,健全完善“分级审批”“先行救助”工作机制,及时下拨临时救助预拨款,对一些急难性救助,由镇人民政府先行审批,待紧急情况解除后再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对于建档立卡家庭中的全日制专、本科在校学生每年给予3000元救助。

(五)全面提升社会福利保障水平。一要进一步完善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动态管理和监测机制,确保留守儿童监护责任和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得到落实。二要摸清全县孤儿底子,落实好孤儿保障制度。孤儿月保障标准800元/人,孤儿大学生1000元/人;事实孤儿月保障标准500元/人。孤儿救助政策延伸到国民教育大学毕业。三要严格落实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精准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按季度动态管理,及时足额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四要加强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工作,大力推进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2019年,计划新建15个农村互助幸福院。五要规范爱心超市管理工作,及时补充爱心超市资金,确保169个贫困村爱心超市正常运行。

(六)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扶贫的业务指导和协调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募集资金、行业领域、技能培训、社会调研、政策宣传和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等方面的独特优势和作用,动员社会组织通过广泛开展扶贫帮困、公益慈善、教育医疗、社区服务等社会活动,规范、有序、高效参与扶贫。

(七)加强基层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服务能力建设。现有人员不足的镇,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社会力量承担相关工作,由其向县民政部门、镇政府或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派遣工作人员,缓解基层经办能力不足的问题。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功能作用,在全县每个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社会救助协理员。要加大培训力度,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社会救助经办人员管理服务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与扶贫、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研究解决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民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把符合条件的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人 口纳入农村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临时救助范围。扶贫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筹集、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健全完善村(居)公示栏,将农村低保、五保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和标准长期公式。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做到政策内容家喻户晓,努力营造全社会积极参与、支持兜底保障扶贫工作的浓厚氛围。

(三)进一步加强沟通协作。加强与扶贫部门及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进一步加强信息数据共享、人员台账比对、救助和扶贫政策衔接等工作,确保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孤儿都纳入建档立卡系统,帮助农村贫困群众获得各类社会救助和扶贫开发资源。

(四)进一步抓好督查考核。将兜底保障脱贫工作列为重点工作督查内容,实行月督查、季通报、年度综合考评。督促各镇结合实际,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建立长效机制,确保2019年“县摘帽”目标顺利实现。


附件1:旬阳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标准

附件2:注释




附件1:


旬阳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补助标准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990元/人年,实行“三档”救助。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按“一类”标准补助,330元/人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1-1720元的,按“二类”标准补助,250元/人月;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721-3990元的,按“三类”标准补助,190元/人月。

二、分类施保标准

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70岁以上老年人分类施保金70元/人月;

2、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儿童分类施保金100元人/月;

3、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重病患者分类施保金170元/人月;

4、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残疾人分类施保金100元/人月;

5、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重度残疾人(智力、精神一、二、三级,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一、二级)分类施保金170元/人月;

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单亲(父母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分类施保金100元/人月;

7、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单亲(父母一方死亡)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分类施保金170元/人月;

8、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哺乳期妇女分类施保金235元/人月;

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分类施保金200元/人月。

三、执行时间

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2:

注  释


注释①:家庭成员因残疾产生的刚性支出,主要是指经常性的医疗、康复、护理产生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因患重病产生的刚性支出,主要是指经常性的医疗、护理产生费用的个人自费部分。就业成本的扣减,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实施意见》(安政办发[2017]68号)执行,即:“对参与扶贫开发项目实现就业的农村低保家庭,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施项目当年按收入扣除就业成本的80%,次年起按60%的比例扣除。”

注释②: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关于重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判断,各县区要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通知》(陕卫医发〔2018〕118号)所列举的25种病种(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儿童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食管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为主要依据,结合实际情况,以病种综合研判是否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责任编辑:徐斯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