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审计局
审计结果公告
2011年第 5号
(总第05号)
被审计单位:旬阳县粮食局
审计项目:2010年财务收支审计
旬阳县粮食局2010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局于2011年对粮食局2010年度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并对审计范围内涉及的重大事项追溯相关年度。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粮食局在2010年底机改前,主要职责是负责粮食流通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负责粮食收购资格审批和核查等。2010年底机改后与计划局整合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在县发展和改革局加挂粮食局牌子。据粮食局的会计报表反映,截至2010年底,粮食局固定资产总额557496.42元,当年财政拨款932972.80元,全年经费支出871920.75元,年底收支相抵累计结余41099.0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县粮食局在财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财务收支管理制度,财务支出能执行审核审签制度,各项财务收支基本做到手续齐全、账目清楚。预算外收入也基本做到“收支两条线”管理,坚持勤俭节约,量入而出的原则,但在专项资金管理方面存在欠缺。
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局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要求粮食局予以整改。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一)经审计县粮食局将老城两套闲置房屋出租, 没有交税。
2009年收到房租费12000元(不含税费),已交入县财政,实行了收支两条线,漏交税费2097.60元。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县粮食局将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补税。
(二) 经审计粮食改制专款用于机关经费。
2008年至2010年共收到专款698030.00元,加上2008年年初余额323074.87元,该专款总计1021104.87元,支出670810.68元,其中:专款专用549686.33元,用于机关经费支出114324.35元。此做法违反了粮食改制资金专款专用原则。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规定应予以收缴财政,鉴于该单位实际情况,免予处罚。
(三)经审计发现暂存和暂付款长期挂帐
截止2010年底暂付款共计241219.46元,其中个人部分的借款计12196.70元没有收回;暂存款共计4586.63元长期挂帐。
审计查出的上述问题,要求县粮食局追回以上个人部分欠款,并调整有关会计账目。
(四)粮食局国有固定资产的处理,没按规定程序进行。
在1996年县粮油购销总公司(粮食局),购买农行名下的神河营业所办公楼360平方米,定价20万元,粮食局于1997年已付款10万元于农行,尚欠农行10万元,付土管局土地出让金19497.00元,但粮食局没上固定资产帐,支出的119497.00元挂帐暂付款至今。2004年粮食企业改革,全县改制企业需要上缴土管局107万元的土地出让金,粮改小组将神河购销公司的土地380平方米划拨给土管局,土管局再象征性的支付神河粮食购销公司40000.00元,然后免去全县改制企业需要上缴的107万元的土地出让金。为弥补神河购销公司粮食企业改制的损失,粮改小组将购买于农行的办公楼置换给改制后的神河购销公司,但没有正式文件,也没有会议记录。在2011年神河购销公司将此资产以32.1万元卖掉,用于弥补安置职工费用,上述问题违反了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鉴于当时粮食企业改革情况复杂、矛盾重重,为了维护大局稳定,此次审计免予追究。建议粮食局与国资局商议,按规定程序妥善处理此事。
审计指出上述问题后,县粮食局正采取有效措施,清收应收账款,主动申报补税,积极与国资局联系,正在整改中。
范围:市审计局,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县监察局、财政局、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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