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旬阳市人民政府> 网站专题> 三大攻坚战> 污染防治> 正文详情

旬阳县环境保护局2015年1-7月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作者:旬阳县环保局 发布时间:2017-12-06 17:45 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调节: A+ A- 操作:

 

序号 违法企业名称 法人 代表 违法事由 行政命令 行政命令下达日期 行政命令做出的依据 处罚金额 执行情况
1 安康市金峰矿业有限公司 马千里 部分矿硐产生的废水直排沟道,弃渣沿硐口堆放,对生态植被造成一定破坏。 旬环罚决字[2014]16号 2014年8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七项、第二款规定 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已缴纳
2 旬阳县银联矿业有限公司 陈在劳 铅锌选矿生产线未组织开展环保竣工验收,擅自开机生产 旬环罚决字[2014]21号 2014年8月28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叁万元整(¥30000.00元) 已缴纳(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罚款,已于2015年3月17日缴纳到位)
3 陕西中科纳米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刘进琼 生产车间浸出工序,操作工违规造作,导致未处理的废气及粉尘排放外环境。 旬环决字〔2015〕3号 2015年3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叁万元整(¥30000.00元) 已缴纳
4 旬阳县山农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 曹勇 养殖场沼液未经处理直排下游沟道 旬环罚决字[2015]2号 2015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 壹万元整(10000.00元) 已缴纳
5 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 毕因浦 在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旬环罚决字[2015]12号 2015年6月2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壹万元整(10000.00元) 已缴纳
【责任编辑:杨才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