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旬阳县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关于加强工程建设中文物保护的建议
所属会议: | 政协旬阳县八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
发布日期: | 2016-08-08 | 提案来源: | 原创 |
是否调研: | 是 | 提案类别: | 民生 |
提 案 者: | 刘国强 | 建议承办单位: | 旬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作用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作出系列重要论述,为我国文物工作指明了方向。当前,我县处在新型城镇化的关键时期,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精神、增强保护文物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显得尤为紧迫。
一、基本情况:
旬阳是陕南文物大县,2009年被国家表彰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后,国家公布各类文物保护点621处,其中省政府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3处,县政府公布县级文物保护单位84处(其中地下古墓葬27处、古遗址22处),文物保护单位分布广泛,等级和数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既为我县弘扬历史文明增加了厚重的遗产,又使我县地上、地下文物保护的责任更加繁重。
近年来,我县进入大发展、大建设时期,建设工程中多次出现古墓葬、古遗址被破坏的现象。如城关镇黄虎路建设项目、广场背景街“中央都会”开发项目、 江南社区移民小区等项目建设中发现古墓葬被破坏,出土文物流失等。随着我县的快速繁荣发展,如不依法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地上、地下文物将会遭到更加严重的破坏。
二、原因分析:
1、我县各类基本建设工程前期选址、规划审批等工作中没有文物部门的介入,导致文物保护工作非常被动;
2、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基本建设项目,未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履行报批程序。
三、为此,建议:
为依法加强我县基本建设项目中地上地下文物的保护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陕西省文物保护条例》,特提出以下建议:
1、为了有效保护我县地上、地下文物安全,严格执行旬政办发[2007]59号《关于依法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第二条“强化建设项目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建议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研究审定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时,要有县文物管理部门列席会议,使其在建设单位工程选址、规划审批前就开始实施跟踪服务管理,从源头上避免文物屡遭破坏现象的发生。
2、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时,应尽量避开文物保护区。确实避不开文物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依法履行报批程序。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周边进行的建设工程,以及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在取得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应及时向文物管理部门申请,对建设工程范围内(包含取土区)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由文物管理部门收集建设项目涉及和影响区域内文物分布情况,提出初步文物保护意见。
3、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文物保护的调查、勘探任务,经确认无重要文物埋藏或有文物埋藏按规定组织考古调查、清理发掘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规划、用地等批准手续。
回复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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