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关于对农村社区、村级成立农业合作社、劳务扶贫公司出台相应的政策的建议
题 目: | 关于对农村社区、村级成立农业合作社、劳务扶贫公司出台相应的政策的建议 | ||
发布日期: | 2019-05-13 | 类 别: | 人大建议案 |
所属代表团: | 仙河代表团 | 领协代表: | 王玲 |
在脱贫攻坚工作开展以来,大力发展村集体合作社、村级劳务扶贫公司,发展长、中、短产业,有组织的劳务输出和就业创业,让贫困群众不返贫、能致富、可持续。可在合作社、劳务扶贫公司成立后,具体实施起来难度大,没有可依托的明文规定、相应的管理机制、配套的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比如:如何统筹管理、详细的实施措施、相应工作人员的薪酬问题等等。请求在此工作上予以完善,让基层实施起来有政策可讲,有法可依!
回复结果:
签 发 人: | 签发日期: | 2019-10-24 |
首先,感谢您对我县农村及农业发展的关心和关注。近年来,我县坚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劳务扶贫公司作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贫困户增收的重要措施来抓,农民专业合作社、村级劳务扶贫公司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迅猛。截止2018年底,全县已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892家,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305个,全县共有村集体牵头领办村级劳务扶贫公司224个。已逐渐成为我县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载体。近年来,我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中省市相关指导意见,落实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加大对专业合作社和村级劳务扶贫公司的发展和培育力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司管理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依据问题
农民专业合作社、集体经济组织和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条文已由国家颁布并实施。由村集体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于2017年12月27日修订,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管理规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2007年6月29日农业农村部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结合实际,经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讨论通过的《章程》规定,财务管理依据财政部2017年12月20日印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实行)》相关规定。村级劳务扶贫公司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管理规范依照本公司的《章程》规定,财务制度依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暂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37号)执行,财务管理依据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管理规范依照本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章程》规定。上述政策法律法规发布后在各大网站上予以公告,县农业农村局也印发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手册》,发放到全县范围内的镇、村、组。同时,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对于村集体工作人员薪酬问题,专门制定了《旬阳县依托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提高村组干部待遇补贴颁发(暂行)》,村集体年收入2万元以上的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资金,用于补贴村组干部待遇。
二、严格落实工商登记相关支持政策
认真贯彻国务院《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合作社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全程免费;登记和变更不收登记费、变更费;注册资本不用验资,省去了验资费;年度结束不用年检,节省了年检费;经营出现一般性违规问题不予罚款;放宽合作社登记条件,鼓励跨区域成立合作社,合作社举办展销会、洽谈会、推介会免于登记;支持合作社跨区域在城镇设立连锁店、直销店、专营店销售特色农副产品;支持和鼓励合作社争创著名、驰名商标。
三、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对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作社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销售自产及其分级整理、初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不改变产品性状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从事农机作业、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业务和家畜家禽等动物配种、疫病防治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兴办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符合税法规定范围的,按30%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合作社销售成员的农产品视同自产,并在增值税、印花税等方面予以免除。
四、全力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认真执行中国银监会、农业农村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把合作社全部纳入农村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产业基础牢、经营规模大、品牌效应高、服务能力强、带动农户多、规范管理好、信用记录良的合作社,支持和鼓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对实力强、信资好的合作社授予信贷额度加大。允许合作社依法用订单合同、无形资产、林权、水域权、草场承包使用权等抵(质)押担保贷款。目前,财政部门正在筹备落实农业贷款风险保证金,成立农业担保公司,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担保贷款。
五、大力落实项目支持政策
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承担的涉农项目全部列入申报范围,凡是中央和地方政府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项目,可以委托合作社实施的,优先安排合作社实施;发改、财政、农发等相关涉农部门如农业综合开发、世行贷款等项目,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合作社。目前,我县已经实施的畜禽规模化养殖场、粮油高产创建、魔芋种植基地、标准化养殖场项目、家庭牧场、农业产业化、无公害基地和产品认证、食品安全、标准茶园创建、名优经济林示范项目(油用牡丹)、农机购置补贴、合作社贷款贴息、省级示范专业合作社、百强社提升、现代农业园区、产业精准扶贫、产业升级示范县、电子农务等相关涉农项目均已委托有条件的专业合作社承担,有效解决了本县农村新型经营主体资金发展困难。
六、全面落实用地支持政策
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2014〕127号)精神,将合作社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包括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畜禽舍、场区通道、畜禽有机处置、绿化隔离带、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看守房等)、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设施用地(配套检验检疫检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技术设施及必要的管理用房用地、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肥料生产设施用地、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全部列入界定为设施农用地范围。同时,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2009〕19号)中“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基地、种养基地和从事农产品收购等需要的农业用地,坚持资源有偿的原则,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予以解决”等项支持政策。
七、落实用电优惠政策
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9部委《关于引导和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农经发〔2014〕7号),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的用水用电及本社成员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相关价格。供电企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辟绿色通道;合作社农产品初级加工的用电,执行非普通工业用电电价;用于果品保鲜贮藏的气调库、冷藏库用电价格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
八、加大培训力度
结合职业农民培育,不断强化科技服务,把专业合作社、劳务人员培育成中、高级职业农民和技师,对于职业农民和村级劳务扶贫公司推介的劳务人员享受免费培训服务并发放误工补贴,不断提升业务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下一步还将开展农超、农企的对接,减少生产经营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专业合作社利益,培育有管理能力、有生产技术能力、会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共同推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
今后,我县将继续加大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劳务扶贫公司的扶持力度,把合作社的土地流转、农业“三项补贴”改革、适度规模经营、劳务派遣等列入扶持补助的重要议事日程,最大限度的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村级劳务事业的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旬阳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关心支持,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注旬阳农业农村发展事业,敬请在今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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