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关于保障清真寺管委会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第30号)
题 目: | 关于保障清真寺管委会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第30号) | ||
发布日期: | 2017-12-05 | 类 别: | 人大建议案 |
所属代表团: | 双河代表团 | 领协代表: | 孙光辉 |
清真寺是伊斯兰教同志的重要聚集地,是同各民族同胞联系交流的重要桥梁。目前,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族宗教事务也越来越多,但由于没有任何工资待遇保障,导致清真寺管委会工作无人愿意接管,使得一些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双河镇清真寺于2001年建成运行以来,16年间,对当地经济发展、民族团结、平安建设、脱贫攻坚等各项事业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管委会工作人员没有得到任何形式的报酬,因此,建议相关部门对清真寺管委会工作人员每年给予一定的工资待遇,以安其心,利国利民
回复结果:
签 发 人: | 签发日期: | 2017-12-05 |
旬民函〔2017〕35号
旬阳县民政局
对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30号建议的
复 函
孙光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保障清真寺管委会人员工资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我国的宗教政策:各宗教坚持爱国爱教和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事务由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自主自办,由信教群众自己组织管理。长期以来,我国的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下,实行自治、自养、自传的“三自”方针。2016年5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中再次强调:“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自治、自养、自传,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各宗教共同遵守的一个原则”。
为此,上述建议,目前,从中央到地方,没有相关政策支持,
目前无法予以解决。敬请孙代表理解,并在今后的代表履职过程中,继续关注民族宗教工作。
旬阳县民政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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