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尽快拆除污染汉江水质养猪场的建议
题 目: | 关于尽快拆除污染汉江水质养猪场的建议 | ||
发布日期: | 2015-07-22 | 类 别: | 人大建议案 |
所属代表团: | 城关代表团 | 领协代表: | 李琴 |
在我县县城有两个猪场,猪粪、污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河道,严重污染汉江水质。
一个在洞沟巷尾,该猪场养猪50余头,猪粪遍地污水横流,污水粪便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旬河,最终流入汉江。该猪场使整条涧沟巷臭气熏天,苍蝇蚊虫在夏季满天飞。涧沟巷居住着几千人,家家户户不敢开窗。巷尾的部分住户无法忍受已经弃家到别处租房居住生活。另一猪场在黄虎东路与上渡口路交汇点上端(小地名瓦沟)。此猪场猪粪污水同样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入了汉江,同样也给附近居民生活带来巨大困扰。
上述两猪场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也严重影响县城环境卫生。而猪粪污水直接排入汉江,给汉江水质污染造成重大隐患。汉江水质保护,我县得到中央几千万专项资金支持。一旦汉江水质污染,水质保护专项资金必定停拨。一旦几千万资金停拨我县财政必受重创。基于这些弊端,故此建议尽快拆除或搬迁这两个猪场。
回复结果:
签 发 人: | 签发日期: | 2015-10-08 |
一、养殖场基本情况
1、鲁富贵猪场位于县城涧沟巷,其本人是鲁家台社区一组居民,年龄47岁,圈舍和生活区1200平方米,现存栏78头,其中母猪9头、种公猪1头,育肥猪68头,小猪用的希望饲料,大猪用泔水喂养,现在喂养地点是自己的承包地,2003年“非典”后,县镇有关部门给指定的养殖地点。该猪场也不符合办理动物卫生合格证的条件及未建立养殖档案,猪粪未采取无害化处理直接排放到城市下水管道。2、曹全玉猪场位于黄虎东路与上渡口交汇点上端(小地名瓦窑沟),其本人是鲁家台社区二组居民,年龄55岁,猪舍面积300平方米,现存栏100头,小猪用饲料,大猪用泔水喂养,养殖地点也是“非典’后由上渡口河坝搬迁至自己老宅基地,也不符合办理动物卫生合格证的条件,也未建立养殖档案,猪粪未经处理排在沟道。
二、现场对养殖业主进行法律法规宣传
结合双创,组织力量深入鲁富贵及曹全玉的猪场再次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旬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旬政办发2014年101号文件)等法律法规文件的宣传,使其深刻认识到在城镇居民区、景区路边、饮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养殖是违法行为。通过宣传这两户也认识到在禁养区内从事养殖是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依法对养殖场取缔或关停是可以理解的,目前焦点是业主提出的补偿诉求缺乏政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刚刚起步实施,禁养区养殖场的搬迁及关停补偿机制仍未建立,具体操作须依法进行。
三、针对办理过程遇到的问题,拟向政府专项请示。
1、明确两养殖场同属畜牧养殖禁养区。依照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旬政办发[2014]101号)第五条第一款畜牧养殖禁养区范围第一目:城镇规划区(旬阳县城市规划区及周围1000米范围以内的区域),鲁富贵、曹全玉两猪场同属禁养区范围,应当搬迁或关闭。
2、明确依法承办主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第643号令)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的规定。两养殖场地处禁养区,属违规建设、违法养殖,按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政府及政府机构应带头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禁养区养殖场的搬迁或关闭应当提请法定职能部门依法受理。
3、建议制定禁养区搬迁或关闭补偿机制或办法。依照《国务院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第一条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第三款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要求: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的规定。禁养区的畜牧养殖搬迁或关闭,时不我待,涉及范围广,任务十分艰巨,一是作为城乡居民的菜篮子和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2014年产值已达6.92亿元,占全县农业产值22.59亿元的30.6%,已同劳务经济和特色种植一起构成农村经济的三驾马车。而且,规模养殖考虑安全和效益,需要水源、靠近路边、紧贴市场。二是作为南水北调的水源涵养区和保护区,养殖不得破坏环境、污染水源。近年来我们围绕汉江污染综合整治和养殖企业节能减排,实行畜、沼配套,养殖小区配套建设沼气工程130处,使养殖场实现“雨污分流、干湿分离、达标排放、资源化利用”的目标。但禁养区不属政策扶持范围,随着全民环保意识的加强,取缔建议、提案及诉求持续升温,作为政府,急需规范污染防治、搬迁、关闭运行程序,依法建立搬迁、关闭运行机制。三是发展在先,治理在后,应依法建立补偿机制。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法律法规都是从2014年才开始颁布实施,很多养殖业主从事养殖多年,甚至全家生活依靠养殖收入,搬迁或关闭损失较大,应该给予补偿。保障搬迁户能尽快恢复生产,转产能尽快就业,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区域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
最后,感谢您对我们共同生活环境的关心和关注,您的建议为取缔禁养区畜牧养殖提供了导向,也为我们推进防污治污工作落实提供了动力。欢迎您持续关注治理成效,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汉江水源保护、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旬阳县农业局
2015年9月10 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 旬阳县农业局 720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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