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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提高感染性疾病患者住院报销标准和扩大大病救助人员范围的建议

题 目: 关于提高感染性疾病患者住院报销标准和扩大大病救助人员范围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5-06-29 类 别: 人大建议案
所属代表团: 蜀河代表团 领协代表: 张学良 李金波 刘庆明

                                         关于提高感染性疾病患者住院报销标准和扩大大病救助人员范围的建议
    县医院是全县唯一批准收治感染性疾病的医疗机构,有独立、专业的感染性疾病科,年收治感染性疾病住院患者约1100人次,门诊诊疗近6000人次。
    感染性疾病是严重威胁人类健康的疾病,该类疾病具有病程长、病情易反复等特点。若能及时诊断,并予规范治疗,大多可获临床痊愈。县医院于2006年开设感染性疾病科,专门收治感染性疾病患者。通过数据分析,在该院诊治的感染性疾病患者有发病地域偏远落后、家庭经济困难的特点。在诊治过程中,该类患者均不同程度的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分别来自于疾病折磨、社会的歧视、亲人恐惧和治疗巨额经济压力,一部分患者因经济困难而放弃治疗,少数病人因病程长失去信心,已有在县医院治疗的两名患者因不能承受压力而自杀。由于感染性疾病治疗时间长,医疗费用大,因病致穷、返贫居多,最终导致恶性循环。感染性疾病的防治关键是切断传染源、规范性隔离治疗,而患者不能坚持治疗,致使流放社会,成为重要的传染源,将病原菌传染给更多的抵抗力低下患者,导致新的患者产生。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县卫生局的大力支持下及正确领导下,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良好发展势头。合作医疗的惠民政策,着实解决了一部分感染性疾病患者“看病贵”的问题。但由于乡镇卫生院不具备诊治的条件,这些病人中仍有相当一部因治疗费用高而不能及时规范治疗。为此,建议对感染性疾病住院患者的报销规定予以调整。
    一、按照一级医院的起付费、报销标准执行,适当提高报销比例。
    二、调整感染性疾病患者的药品比例及次均费用。
    三、适度扩大大病救助政策的覆盖面,力求普及绝大多数的参合农户,让这项普惠政策正真惠及大部分家庭。

 

回复结果:

签 发 人: 签发日期: 2015-08-10

一、根据国务院第649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医疗救助范围是: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方式是: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救助。目前,我县医疗救助的标准是:(1)特困供养人员因病住院经合疗或医保报销后民政予以兜底核报。(2)城乡低保对象因病住院经合疗或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7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5000元/人,超过封顶线自付数额在10000元以上再按20%给予救助。(3)其他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因病住院经合疗或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按照40%比例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10000元/人,超过封顶线自付数额在10000元以上再按20%给予救助。
    医疗救助不同于合疗、医保等普惠制度,该制度重点体现在“救助”,解决困难群众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我县医疗救助每季度审批一次,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实行“一站式”救助。而对于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的困难群众,患病住院个人自付费用过大,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通过临时性生活救助给予解决,帮助渡过难关。
    二、关于感染性疾病患者在二级医院治疗的按照一级医院起付费报销标准执行的问题,因医疗保险制度属普惠性政策,要充分体现公平性。现行的起付线和报销比例是按照医院的级别并鼓励分级诊疗的原则进行设置的,因此,将某一类疾病单独降低起付线或提高报销比例,无法体现制度的公平性并且不利于实际工作的开展,当然,为了解决少数病种群体的实际困难,我们已将肝硬化等部分感染性病种纳入了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范围,实行定点包干核销医疗费用的办法,减轻这类患者的负担。今后,我们将根据医保基金使用情况,将感染性疾病尽可能纳入门诊特殊慢性病范围,并提高核销补助标准,切实解决这部分患者的后顾之忧。
对于调整感染性疾病患者的次均费用标准的问题,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时,可将感染性疾病作为特殊情况予以明确,适当提高次均费用标准,不影响对医院的定额考核管理。
    非常感谢您对我县社会保障事业的关心和理解,希望您一如既往地支持我县社会保障工作,并多提宝贵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