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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
关于切实强化吕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

题 目: 关于切实强化吕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
发布日期: 2015-06-29 类 别: 人大建议案
所属代表团: 吕河代表团 领协代表: 刘兴宏

                                                    关于切实强化吕河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
    吕河建设用地多,征地范围大,失地农民相对较多,目前遗留问题突出。原十天高速连接线和工业园区征地价格偏低,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农民生存问题,切园区企业进驻也比较少,未形成相应产业。建议: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据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生产生活问题,稳定和谐发展。

回复结果:

签 发 人: 签发日期: 2015-07-28

根据你们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及时落实包抓领导和责任股室,深入实地进行调研,听取基层政府、村组、社区和被征地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即时向政府领导作了汇报,根据领导的批示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旬阳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安置办法》,就失地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拟定了7种安置方式:
    一是优先进行农业安置。在一些通过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增加了耕地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机动地较多的农村地区,征地时优先采取农业安置方式,将新增耕地或机动地安排给被征地农民,维持基本的生产条件和收入来源。
    二是留地安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征地,把土地征为国有后,按征用土地面积6-8%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租赁、经营或作价入股等,壮大集体经济,被征地农民参与分红,维持基本生活条件(或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每人35-40平方米,作为开发用地)。
    三是用地单位安置。建设用地单位属于生产、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用工技术要求不高或经过短期培训既能 适应岗位要求的,由用地单位安置,征用土地安置补助费付给用人单位,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同工同酬,不得借故辞工。
    四是采用股份制方式安置。经营性用地,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做为股份投资或出租,安置被征地农民。
    五是技能培训、自主择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从业人员免费再就业培训制度,转变失地农民就业观念,提高在市场谋职业、竞争就业能力。自主创业的(在县域内),发给“再就业优惠证”相关部门免去相关税费。
    六是按照“政府、集体、个人共同筹资”的原则,建立分年龄、多层次、全覆盖的基本养老保障。被征地在册农业人口年满18周岁及以上人员,需要安置的,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范围,缴费不能满15年的,采用低缴费、低享受。城镇范围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养老保险资金筹集:70%在征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列支,30%在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或社会保险后备金中列支。
    不满18周岁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即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直接拨付到个人。
    七是涉及房屋拆迁安置的,由国土、规划、镇人民政府、村组(社区)先做好居住安置,再行建设。解决失地农民生活安置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需要政府和部门密切协作,齐抓共管,才会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我局会积极履行职责,努力探索失地农民生活安置新途径、新办法。确保社会稳定和农民安居乐业。
    在此,我们衷心感谢你们长期以来对国土管理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并希望在以后的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旬阳县国土资源局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