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名称: |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7-0597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11月03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7〕154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10-10 14:52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7年10月9日
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旬阳县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基金来源为:县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投资收益、产业基金捐赠、民间资本等。
第三条基金按项目管理,由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全县“十三五”发展规划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统筹安排使用,由基金受托管理机构旬阳县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一)管理机构职责:负责基金预算管理、专户设置、资金拨付、会计核算;按照“滚动使用、保值增值”的原则,统一管理滚动使用项目资金的分红、转让、退出、回收;负责一次性投入项目的资金管理及基金补充工作;负责受理各主管部门的项目推荐上报业务,组织全县项目评审、论证工作,并按评审意见,拟定项目资金支持方案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批准后实施;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和诚信评价。
(二)县直相关部门职责:负责编制各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分产业建立项目库;参与重大产业发展基金项目评审。
第四条基金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县级统筹原则。基金由管理机构根据全县重大产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统筹全县重大产业发展。
(二)利益共享原则。对基金扶持的重大项目,采取“集中支持、成果分享”的方法,真正实现利益共享、合作共赢。
(三)突出重点原则。按照产业发展总体规划,确定本县的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目标,分产业建立重大项目库,集中财力围绕本县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突出支持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的发展和建设,不断增强产业发展后劲。
(四)循环滚动原则。结合本县实际,建立基金“快进快出、能进能出”的滚动使用机制,并适时对基金进行补充,确保基金实现循环滚动使用。
(五)专款专用原则。基金专项用于重点产业发展、实体经济发展,不得用于安排经常性支出、城市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投融资平台建设和县财政预算。
第五条重大产业企业项目划分标准
(一)重大产业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中分行业划分标准中型以上企业的标准。
(二)对已建成投产企业项目主要以销售收入和上缴税金为划分标准。具体为:在本县注册,并在县境内进行投资和生产经营的企业项目,年销售收入必须在1000万元以上,上缴税金在20万元以上。
(三)对新建和招商引资项目,以项目投资额为划分标准,具体为:在县境内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
第二章基金预算管理
第六条在保证资金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管委会与管理机构签订基金委托集中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建立基金滚动补充机制。年度补充的基金额度按当年管委会批准使用的一次性投入方式资金额作为补充额度。安排补充的基金和滚动使用方式回收的基金纳入全县重大产业发展基金专户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八条建立利益共享机制。资本金投入溢价收入、阶段性参股的股权收益、短期调度的占用费等形成产业基金增值部分,80%用于补充基金,20%用于开展此项工作的经费补助和奖励。由管理机构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经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管委会每年组织对基金投资运作及基金收益、退出等管理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基金项目使用好、效益突出、偿还及时、信用度高的企业在下一年基金安排时给予适当倾斜。对基金使用效益较差、偿还不及时、信用度低的企业将减少基金支持额度或取消支持。
第三章支持重点及方式
第十条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支持重点包括:
(一)以汽车产业为主导的高新装备制造业。
(二)钢铁、有色金属、石化传统产业的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三)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四)生态文化旅游业。
(五)生物医药、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等区域特色优势产业。
(六)具有竞争优势的生产性、生活性现代服务业。
(七)重大招商引资项目。
(八)符合全县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基金支持方式以滚动使用为主,一次性投入为辅,其中:滚动使用支持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低于年度使用基金总额的70%,一次性投入支持资金的额度原则上不高于年度使用基金总额的30%,资金来源原则上为基金增值部分和财政补充基金部分,由管理机构按管委会批准的项目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滚动使用方式包括:
(一)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弥补重点国有企业发展中资本金不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新增国有资本投入,以及国有资本进入实体经济领域而新设立企业的资本投入。资本金投入主要用于引导其他社会资本投入,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通过依法转让、股东回购等方式退出。资本金投入时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阶段性参股。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其他社会资金,向知识产权清晰、符合国家产业支持方向的成长型、示范性、发展潜力巨大的项目企业投资。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企业实收资本的2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除普通参股方式外,鼓励采取协议固定收益优先股、跟进风险投资基金联合投资等参股方式。
阶段性参股达到协议目标后尽快退出,原则上不超过3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参股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基金。
(三)短期调度。主要用于缓解有市场、有效益、有潜力的地方重点龙头骨干企业短期流动资金不足。投放的资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收取资金占用费。为保证资金安全,建立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财产抵押、股东联保等有效的还款保障机制。用款企业与管理机构办理借款手续,签订借款合同,并完善抵(质)押担保手续后(票据质押按票据面值90%,财产抵押按评估值70%办理借款手续),直接投放到企业,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与银行捆绑投入。与商业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符合国家法律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基金确定支持的项目和额度,商业银行对项目跟进提供金融贷款和相关金融服务。合作银行负责基金部分的同步监管和回收。
第十三条一次性投入方式包括:
(一)政府奖补。主要用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处于初创期且自有资金投入较多的项目。奖补资金根据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核定。
(二)贷款贴息。主要用于符合本细则规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本地能形成较大产业规模,银行贷款额度较多且已到位,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项目,根据核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实际支付的利息,原则上贴息金额不超过50%,期限不超过2年。
第四章基金项目的申报和办理
第十四条申请基金支持的企业或单位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符合县委、县政府确定的支持重点和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规划;
(二)在县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单位;
(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其他需具备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五)承担项目单位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六条每年根据本县重大产业发展规划,遴选五到十个重点优势特色产业申报产业基金,具体项目从所申报的产业项目库中择优筛选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程序。项目由县直各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筛选、初核、汇总上报,由管理机构统一受理。
(二)项目评审。管理机构组织县直相关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根据制定的指标评价体系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项目审批。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管理机构汇总拟定支持项目名称和单位、支持内容、归属产业、支持方式及金额的方案上报管委会审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项目承担单位收到支持的重大产业发展基金时,按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向管理机构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第十九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按月向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实施进展和基金使用情况;包括基金投资运作、收益、退出等情况;财政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或重点抽查。
第二十条开展绩效评价。管理机构对年度项目承担单位基金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开展绩效评价,评价情况作为下一年项目支持的依据,并形成评价报告报管委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严格风险控制。管理机构要通过建立基金风险评估和防范制度,及时掌握项目执行和基金使用效益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有效防范基金风险。
第二十二条严格责任追究。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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