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一则九法”的通知
名称: |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一则九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7-0549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7年07月19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7〕120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7-07-14 10:16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精细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通博游戏 工作规则》《旬阳县依法行政述职评议办法》《通博游戏 政务督查工作办法》《旬阳县政务服务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旬阳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旬阳县公共资源处置管理办法》《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旬阳县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旬阳县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一则九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通博游戏 工作规则》
2.《旬阳县依法行政述职评议办法》
3.《通博游戏 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4.《旬阳县政务服务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5.《旬阳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6.《旬阳县公共资源处置管理办法》
7.《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8.《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9.《旬阳县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10.《旬阳县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办法》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7年7月1日
通博游戏 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安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县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全面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的决策部署,落实“追赶超越”新定位和“五个扎实”新要求,认真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管理创新,深化政务公开,加强行政监督,坚持廉洁从政,建设“务实、高效、公正、廉洁”的人民满意政府。
第三条县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民主公开,高效务实,清正廉洁。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县政府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领导所属各组成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组成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
(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的局长(主任)。
第六条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负责县政府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县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由常务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实行局长(主任)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各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县政府的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县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七条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碰头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接受县长安排的其它方面工作或专项任务。县政府领导实行工作补位(AB角)制度,副县长公务外出、休假期间,由补位的副县长代为处理有关工作。
第九条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县长领导下,负责安排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协调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县长交办事项。
第三章坚持依法行政
第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县政府各项决定事项的执行,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和程序办理。县政府的各类会议纪要、领导批示仅作为决策依据,在决策的执行和办理过程中不得代替法律程序或法定要件。
第十二条县政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修改和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措施和决定,并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提请县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职能部门组织起草,并报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查,起草单位同时要报送起草依据和起草说明。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意见后联合制定或报请县政府制定。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都要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和“两备案”制度。“三统一”制度,即对县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公布制度。“两备案”制度,即部门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向市人民政府和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实行县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及下属主要执法机构负责人依法行政履职情况述职评议制度。建立依法行政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实行县政府集体学习制度,学习党的路线政策、法律法规、经济管理等方面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四章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健全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加强重要决策实施的跟踪评估,发挥专家作用和听取群众意见,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第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重大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县政府在作出重要行政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第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可行性和可控性论证评估。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和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第十九条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加快电子政务平台建设,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将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和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信息及其他需要主动公开的事项,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大力转变服务职能,扎实推进“放管服”改革,将本部门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入驻县政务大厅集中办理,同时统筹推进各个领域的改革工作,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二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发布重要政务新闻,通报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热点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应急处突、信访维稳等各类预案,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进行公布(涉密的除外),提高公众知晓率和处置能力。
第二十五条加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畅通申请渠道,依法及时答复相关申请。
第六章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要认真落实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积极支持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虚心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县政府每年定期召开与县人大的工作通气会、与县政协的工作沟通协商会,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座谈会;县政府领导和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联系一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主动接受县人大的依法监督和县政协的民主监督。
第二十七条县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监督,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专门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二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和自觉接受新闻舆论的监督,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加强舆情分析研判,正确引导媒体舆论。
第二十九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落实县级领导接访、约访、下访、包案和部门联合接访等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三十条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监察局和政府督查室要不断完善效能监察和工作督查机制,加强对重大决策和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问责力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七章会议制度
第三十一条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党组成员、县政府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局长(主任)组成。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根据需要可安排与议题直接相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和县政府其他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上级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制定具体贯彻意见。
(二)研究决定事关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重大事项。主要有:讨论报请上级政府审定或提交县委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规划的制订或修编,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县政府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
(三)研究决定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有关事项。主要有: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县政府需提请县人大或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四)研究解决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审定项目安排、资金分配、保障措施,听取县政府部门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五)研究讨论各镇政府、政府各组成部门及有关单位报请县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
(六)制定或修订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大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事项;讨论审议县政府重要文、电。
(七)研究确定以县政府名义组织的重大活动方案,讨论通过全国、全省、全市性活动的申办建议。
(八)讨论研究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
(九)讨论决定对政府系统单位、行政领导的奖惩事项。
(十)其他需要列入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参会部门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每个议题汇报提纲不超过1500字,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8分钟。纪要由县长签发。
第三十三条县长碰头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参加。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通报相关情况,研究有关问题;总结工作,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三十四条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召集并主持或者委托副县长主持召开,相关副县长、办公室主任及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研究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具体事项。纪要由县长签发。
第三十五条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县长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研究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协调分管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事项。专题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人事、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纪要由主持召开的县政府领导签发。
第三十六条各指挥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及各类创建工作、阶段性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十七条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一般召开视频会议并严控数量、规模和参会范围。分管副县长分管部门的全县性业务工作会议集中套开,原则上每年只召开一次,一般不通知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需要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须县长同意。召开各类现场会议,须县长同意。
第三十八条提请县政府各类会议研究的议题,主办部门应提前充分研究论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提前沟通协商,形成一致意见。部门意见有分歧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或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协调。基本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送县政府领导确定。
第三十九条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碰头会议的,应向县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和列席人员不能参加县政府召开的会议,需向主持会议的县政府领导请假,不得代会、陪会、旷会。
第八章公文处理
第四十条县政府公文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处理。各镇、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事项,必须行正式公文,一文一事,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须先协商一致。公文一律报送县政府机要室签收转呈,不得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审批,县政府领导不得在部门、单位直接报送的文件上批示。县政府组成部门下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不得直接向县政府报送公文,所行公文一律报送其上级主管单位,由主管单位报送县政府机要室签收转呈。
第四十一条下级机关报送县政府审批和上级机关主送县政府的公文,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转请县委、县政府其他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应急性文件先送县长,县长不在时送分管领导批阅。
第四十二条严格控制县政府发文数量和内容。能以县政府办名义发文的,不以县政府的名义印发,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能够解决的,不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严格禁止升格发文。各部门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各类重要数据资料、工作完成情况等事项,须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后上报。指挥部、委员会、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年度工作,由相关单位自行发文。各部门报送县政府或县政府办的文稿,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核稿签字,县政府办负责进行初核和修改把关。不合要求的,由政府办签署修改意见后,退回拟稿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四十三条公文审签实行“谁主管,谁审核;谁审签,谁负责”。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属于日常单项工作的按照工作分工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把关,常务副县长签发;涉及安排全局性工作或重要事项以及需要上行文的文件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县长阅审,县长签发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经领导批示办理的或部署单项工作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涉及全局性、综合性或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签发。重要合同文本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送县长审定。以县委、县政府联合行文的,由办公室主任把关,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或县长审阅后,送县委领导签发。以县委办、政府办联合行文的,由办公室主任把关,报分管副县长审核后,转呈县委领导签发;涉及全局性、综合性或重大事项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阅审,转呈县委领导签发。规范性文件必须送县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事项,不再制发文件。上级党委、政府及部门下发文件对工作要求明确、具体可行的,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不再发文,可转发执行。一般性会议通知、一般性工作不发文。落实上级民生具体政策,以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为准,不再发文。
第九章干部、项目资金、公共资源管理
第四十五条县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先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分管副县长不能确定的,由分管副县长向县长报告。如遇重大紧急事项,在向分管副县长请示报告的同时,应向县长请示报告。对于涉及重大方针政策性问题,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县政府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县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事先经过严格审定,经批准后发布。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县长、各镇镇长出差按报备制度执行;休假应事先书面报告县长,批准后方可离岗,请假手续交县政府机要室备案;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按报备制度落实,休假、事假应事先向分管副县长书面报告,签署意见报县长审批后方可离岗,请假手续交县政府机要室备案。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各部门要坚持领导在岗带班和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自然灾害、地质灾害、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信访维稳等突发事件,要立即报告政府领导和县政府总值班室,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延误。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所属机关事业单位进人坚持“凡进必考、公开招录”的原则,一般人员流动按照“空编进人、身份相符、工作需要、合理流动、管人管事相统一”原则,经县人社局和编委办审核后,由县长召开组织人事联席会议审定。
第五十条严格推行政府绩效管理,用绩效引领工作导向、评定工作实绩、检验工作成效。强化责任考核和行政问责,严格落实首问负责、按期办结、督查考核和责任倒查追究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各项指标争创一流。
第五十一条预算内财政支出,由县财政局按照县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方案,根据预算收支计划和进度审核拨付,县政府领导不再另行审批。年度预算未予安排的支出,由用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县长审定。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的应急支出,由分管副县长提出意见,经县长批准后直接安排资金。中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由项目单位提出使用分配方案,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县长审定后,由发改局、财政局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程序拨付。需要整合使用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五十二条县政府各类国有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生物、水、矿产和城市公共资源等资源性国有资产其处置、开发、利用及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或出让,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公产局向县政府提出意见,经批准后依法组织评估,评估结果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按程序公开处置。
第十章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三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省市各项规定,恪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四条县政府各副县长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要大胆决策,勇于担当,积极破解难题。县政府及各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散布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不得代表县政府发表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
第五十五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六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一岗双责”,廉洁从政,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第五十七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因公出访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公务接待工作力倡勤俭节约,不得提高接待标准,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送礼和宴请。
第五十八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而影响工作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五十九条县政府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到各镇开展工作,要轻车简从,陪同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要简化接待,一律用工作餐。
第六十条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镇、各部门、各单位组织的事务性活动。确需邀请县政府领导参加的各类活动,由相关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上级政府部门、外地来宾到旬阳考察交流,按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市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县委“三个办法一个制度”(《旬阳县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办法(试行)》《旬阳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旬阳县推进党政领导干部能下办法(试行)》《重点工作书面提醒制度(试行)》),提振干部精气神、调动干事创业积极性。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县政府过去颁发的有关通知、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旬阳县依法行政述职评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全县依法行政规范化、制度化,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依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所属各部门、垂直领导机关及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述职单位)。
第三条开展依法行政述职评议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既要肯定述职单位的工作实绩,又要帮助其查找、分析和纠正所存在的问题,对其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县政府分年度对各述职单位进行依法行政述职评议,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章主要内容
第五条依法行政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深入学习宣传法律、《纲要》、《决定》等依法行政文件的基本情况
1.领导班子、机关干部学习以及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工作落实情况。
2.法制宣传采取的形式、内容和效果。
(二)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和保障措施情况
1.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2.依法行政工作阶段规划、年度计划及执行情况。
3.依法行政各项制度的制定、完善情况。
(三)政务公开制度落实情况
1.行政管理、经济管理等事项,重大决策、决定等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项的公开情况。
2.办事公开制度落实情况。执法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的公开;行政执法举报投诉电话公开;群众信访的受理和处理情况公开。
(四)行政执法行为规范情况
1.推进政府职能转变,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情况。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权责清单工作落实情况;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情况;行政许可监督、行政许可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情况。
2.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履行法定职责和规范执法工作情况;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3.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情况。
4.行政处罚实施情况,行政处罚案件卷宗自查情况。
5.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执行情况。
6.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情况。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情况
1.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和行政争议情况。
2.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情况。
(六)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情况
(七)下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要评议的内容
第三章方法步骤
第六条依法行政述职评议前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成立依法行政述职评议小组,对拟述职单位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了解。其程序是:
(一)到拟述职单位及其下属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了解其依法行政情况,听取各方面意见。
(二)对拟述职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三)对拟述职单位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四)评议小组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起草评议报告,提交县政府,作为依法行政评议时的参考。
第七条依法行政述职评议。其程序是:
(一)拟述职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述职报告送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应于举行依法行政述职评议会议7日前将述职报告送依法行政述职评议会议组成人员。
(二)依法行政述职评议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及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组成,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三)县政府依法行政述职评议会议在听取述职单位的述职报告后,对其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述职单位应当认真听取评议意见,并回答依法行政述职评议会议成员提出的问题。
(四)依法行政述职评议会议成员对述职单位的依法行政情况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测评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档次,凡满意票达参评人员85%以上的为满意,60%至85%为基本满意,低于60%为不满意,测评结果应通过一定的形式及时公布。
第八条述职评议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对评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形成书面综合评议意见,经县政府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反馈评议对象。
第四章结果运用
第九条述职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评议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切实加强整改,县政府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述职单位在2个月内向县政府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第十条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述职单位,县政府责成述职单位向县政府说明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一条评议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评议意见和测评结果报送县委,作为干部任用、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通博游戏 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落实机制,确保政令畅通,工作务实高效,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陕西省政府系统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督查工作的通知》《www.tongbao918.com 办公室、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督查对象为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及中省驻旬各单位。
第三条县政府督查室是县政府督促检查各项政务活动贯彻及落实情况的工作机构,负责主办全县政务督查事项或向各镇各部门交办催办、审查反馈、报告通报、资料归档等组织协调工作。各镇各部门负责按职能分工承办相关督查事项。
第四条凡是党委政府议定事项,必须一点雨一点湿地抓好落实,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务必按时限要求落实到位。“一把手”对督查工作负总责,各镇各部门主要领导既是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任务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又是本单位本系统督查督办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做好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办,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大督查工作机制。
第五条督查工作基本原则
(一)依法行政原则。坚持法定责任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督查工作,确保政令畅通,树立政府威信。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以事实为依据,全面准确地了解和掌握情况,客观公正地反映和处理问题。
(三)归口负责原则。坚持归口负责、相互协作,对涉及几个部门的督查事项,明确牵头单位,做好协调工作,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督查任务。
(四)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坚持板块联动推进,循环督办促动,现场查找问题,当面落实责任,限时要求办结,落实不力追责,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使既定的工作真正付之于行、行之有效。
第六条督查工作内容
(一)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包括《政府工作报告》所列重点任务,县政府常务会议、县政府全体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等决定的事项。
(二)县政府下发的重要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三)中省市领导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或检查调研工作时要求办理的事项。
(四)年度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社情民意反映落实情况。
(五)县政府督查室年度专项督查计划所列任务。
(六)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政务督查分工
(一)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督查。上级领导批示件、交办事项,由县政府领导提出督查意见,相关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县政府督查室配合组织督查,按时限要求及时反馈结果;对涉及全局性的重要事项,由县政府领导提出督查意见,县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单位督查督办,按要求通报结果。
(二)会议确定事项类的督查。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查,按月通报;县政府专项办公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分口负责建立台账,商县政府督查室通过电子政务督查平台督办,定期通报;其他专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根据会议内容按照县政府领导要求,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督查,按要求反馈通报情况。
(三)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及批评建议类的督查。由县政府督查室按建议、提案内容交相关责任单位承办,县政府督查室负责跟踪督办,其中重点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由分口负责督查督办。
第八条督查工作程序
(一)交办。对纳入督查范围内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梳理确定交办事项,及时予以交办,并分类建立督办台账。
(二)承办。1.各承办单位应按时限要求落实各类交办事项;2.对在办理过程中确有客观困难不能按期完成的,承办单位应书面向县政府督查室报告情况,县政府督查室核查并报请县政府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办理。
(三)督办。坚持重要事项重点督查,紧急事项跟踪督查,一般事项定期督查,必要时可以直接参与重要督查事项的查处工作。督办可以采取:1.现场实地督办。组织相关单位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2.明查暗访督办。组织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通过不打招呼,明查暗访等形式,实地了解督查事项进展情况。3.开展评议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全面掌握各项决策落实情况。4.电子政务督查。利用电子政务督查管理平台将督办任务在线派发、反馈、审核和评判,实现督查数据信息采集实时化、动态化、便捷化、高效化。
(四)反馈。1.督查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政府督查室的时间要求,以正式公文报告。报送内容必须简明扼要,切忌虚话、官话、空话、套话;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强调客观原因和客观理由;必须正面回答,不得文不对题、答非所问、回避矛盾、漏项掉项;涉及项目类进展情况必须说明已完成投资额和工程量,并相应说明完成任务的百分比。2.上级政府责任书任务及目标考核指标、全县重点工作、《政府工作报告》确定事项等常规事项采取定期反馈制度,反馈日期为每月26日前(遇法定节假日提前反馈);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确定事项以会议要求时限为准。未对时限予以明确要求的,由承办单位每月26日前反馈。3.领导批示或临时交办事项以批示要求时限为准;未对时限予以明确要求的,承办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反馈;4.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时限以县政府交办时限为准;5.电子政务督查平台派发任务以平台要求反馈日期为准;6.政府督查室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以交办要求时限为准。
(五)审核。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反馈结果进行审核把关,提出送审意见,经县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审阅后报县政府主管领导审定,按照要求处理。
(六)归档。交办事项办结后,由政府督查室将落实情况报告立卷归档,妥善管理。
第九条问效问责
(一)预警提示。对承诺事项不重视、措施不力、推进缓慢或不按期报送进展情况、虚报瞒报的责任单位,由县政府督查室向其发出《督查通知单》,提出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书面提醒。对发出《督查通知单》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由县政府主管领导对各镇各部门科级领导进行书面正式提醒,督促整改落实。
(三)领导约谈。对发出《书面提醒单》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对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约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报送书面整改方案。
(四)通报批评。对经领导约谈仍未完成工作任务的单位,县政府在全县范围通报批评,中省驻旬单位同时抄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
(五)责任追究。工作落实中发现的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等问题,按程序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党政纪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条考核奖惩。严格按照www.tongbao918.com 办公室、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通知》《关于旬阳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加减分办法》《重点工作书面提醒制度》有关规定,按照扣分无底限原则,由县政府督查室提出扣分意见,纳入县对镇部门年度绩效考评,并作为组织人事部门干部选用、奖优评先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旬阳县政务服务及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政务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行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及行政审批是指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确认及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以下合称行政审批服务)。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政府所属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从事行政审批服务活动,应集中于县政务服务中心,实行政务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五条县政府所属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正、高效便民、廉洁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政府成立旬阳县政务服务中心,隶属县政府办公室管理,负责研究讨论和处理政务服务中心的重要事项,组织协调重大项目的审批,负责对县域内行政审批工作的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旬阳县政务服务中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和规范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制度,审定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
(二)对进入或者退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初审并报县政府决定;
(三)对依法决定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已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督促该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停止执行;
(四)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服务事项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监督并适时通报有关情况;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六)对各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窗口提出具体意见,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培训和考核;
(七)对镇便民服务中心的工作进行指导;
(八)受理、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投诉举报;
(九)负责制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并进行监督检查;
(十)完成县政府办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经县政府决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部门,必须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派驻工作人员。
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本部门法定的行政审批职能,按照规定将本部门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依法制定本部门行政审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并组织实施;
(三)按照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明确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审批权限,选派、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及指定窗口负责人;
(四)保障办事窗口必要的办公条件及正常的工作经费;
(五)对政务服务中心发出的行政服务事项督办函及时处理并按期回复;
(六)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工作,协同政务服务中心处理当事人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行政审批服务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设立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审批办),刻制行政审批专用公章,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办理的,从其规定。
审批办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本审批办人员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结果反馈;
(三)负责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事项的组织、协调及审批;
(四)负责在办事窗口依法、规范地公开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的解释;
(六)完成本部门和县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九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要选派思想素质高、办事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到办事窗口工作,由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提出人选,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后确定。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审批办成建制派驻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审批办负责人由政务服务中心与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联合任命为窗口负责人或窗口首席代表。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工作未满两年的一般不得更换。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应当征求政务服务中心的意见。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由政务服务中心和派驻部门双重领导,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日常工作由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年度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实施。
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由政务服务中心通报派驻部门,提出调换人员要求的,派驻部门应当予以调换。
第十条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履行以下职责:
(一)代表本部门履行行政审批职能,办理本部门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二)根据本部门授权,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应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内办结;
(三)遵守政务服务中心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做好政务服务中心与本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五)实行信息公开,接受当事人的办件咨询,执行五件办理、首问负责、AB岗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六)完成本部门和政务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行政审批服务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当推行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和集中工作,将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的行政审批职责权限整合到审批办,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得在本机关或者其他场所办理。
第十三条县编办应当认真审核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确保其合法性。
第十四条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网上办事大厅,开展网上受理、审批工作。已经实现网上审批的事项,办事窗口也应当提供现场办理服务,由申请人自行选择。
第十五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本机关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政务服务中心规定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免费提供给办事群众。
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应当包括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行政审批实施主体、许可审批事项、数量、申请示范文本、许可审批文件送达机构、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十六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权限授予办事窗口,委托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在实施行政审批和其他行政服务时与本部门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的费用,应当按照公开的法定项目和标准进行收缴,收缴方式执行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收取,并接受财政、发改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取现金。收费必须使用县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票款相符。县财政局应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办理行政审批的申请书必须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在网站上公布,并提供免费下载。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办事指南和申请书格式文本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当优化流程,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承诺,承诺期限不得超过该部门办理该行政审批的法定期限。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所需的时间,应当在办事指南中告知。
第二十条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门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审批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
第二十一条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行政机关应当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审批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政务服务中心各办事窗口所在部门对相关的行政审批服务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
第二十三条政务服务中心应积极建设电子政务工作平台,并与县政府门户网站互联。
县政务服务中心、镇便民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所在部门之间应当建立网络链接,采用统一的操作平台和软件,建立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实行信息共享和办公自动化。
县政务服务中心建成电子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后,各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建立有电子审批系统的,应先录入县政务服务中心统一的电子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再同步录入各自电子审批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服务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县监察部门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定行政审批管理考核办法,做好对行政审批服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县政府对各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第二十六条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审批服务的评议、投诉及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监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政务服务中心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第二十八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派驻办事窗口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纠正不当行政行为;构成违纪的,由县监察局建议任免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一)应当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办理的事项拒不进入或在办事窗口、本机关及其他场所同时办理的;
(二)不按要求选派办事窗口工作人员,或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
(三)对办事窗口未充分授权的;
(四)未按规定刻制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和制作使用书面凭证的;
(五)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结算窗口统一收取费用的;
(六)在涉及多部门联合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相关部门相互推诿、延误办理期限的;
(七)在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过程中有“吃拿卡要”行为的;
(八)工作人员因失误造成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者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九)不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协调,影响工作正常开展的;
(十)其他违反行政审批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办公室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协调不力、遇事推诿,严重影响工作的;
(二)管理松懈、监督不力,处理群众投诉显失公正,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纳入县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有条件的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将与行政审批服务相关的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镇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相应的行政服务措施。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旬阳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资金分配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通博游戏 工作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性资金包括部门预算(体制结算)资金、各项非税收入、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和政府性融资资金等(含陕南移民搬迁共管帐户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所有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
第二章单位预算资金管理
第四条各预算单位按照“全口径预算、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依据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及实际财力,细化收支项目,科学合理编制预算,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制口径,统筹考虑预算单位支出需要和财力可能,从严审核编制预算方案,汇总上报县政府审定,并按程序报经县人大批准后,在规定时限内批复各预算单位。
第五条各预算单位的年度预算一经人大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更不得巧立名目、自定考核奖励政策,滥发现金和实物,要严格按照“约法三章”,从严控制会议费、“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
第六条各预算单位的预算内支出,由各预算单位在预算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用款计划,财政部门按预算进度审核,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拨付。年度预算未予安排的支出,由用款单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属于政府序列及政法系统的预算单位,报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财政部门按审定金额在预备费中进行拨款;属于党群序列的预算单位,报县委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财政部门按审定金额在预备费中进行拨款;人大办、政协办,报人大、政协分管领导、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财政部门按审定金额在预备费中进行拨款;属于各镇政府申请追加的,报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财政部门按审定金额在预备费中进行拨款;对灾害、疫情等突发情况的应急支出,由分管县长提出安排意见,经县长批准后,财政部门直接安排拨付资金。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县本级预算专项资金的申请与拨付。对年初本级预算的专项资金,对已经明确到具体单位和具体项目的,由各预算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年初预算未明确具体项目,需要进行再次分配的,由各主管部门商财政局提出分配建议,报县政府分管县长审定后,财政部门按照审定意见拨付专项资金。
第八条上级下达专项资金的拨付,实行“分级审核拨付”制度,对上级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且不需要调整分配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把关后,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上级切块下达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调整使用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常务县长审核,县长审定后,财政按审定意见拨付资金;对上级下达需要调整的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分配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财政部门按审定意见拨付资金;对涉及涉农资金整合的资金,按《旬阳县涉农整合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第九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资金全部从非税征缴系统上缴县国库或财政专户。教育收费县财政全额拨付各学校,用于学校日常支出;公检法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脱钩,因其公用经费已按上级要求标准足额纳入年初预算,财政不再执行返还政策;交警队收费、罚没收入,除安排收费成本及弥补协警人员工资外,超过部分不再进行安排;县直全额拨款单位和差额拨款单位的收费、罚没收入分别按40%和80%安排用于开展业务支出;各镇各类收费由县财政按县对镇财政体制予以结算。如各征收单位因突发性工作或业务开支,需要提高安排比例的,按第六条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各预算单位的所有国有资产收益必须从非税征缴系统全额解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各类国有资产和无形资产,包括土地、生物、水、采沙权和城市公共资源等资源性资产的处置、开发、利用及经营权、使用权的转让或出让,按规定程序公开进行,所有收益全额解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不得与单位支出挂钩;预算单位公房出租严格按规定公开招租,出租收入解缴国库,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安排出租单位(其中:县直单位45%,各镇60%),用于房屋维修和弥补公用经费不足;国有股权分红等其他国有资产收益,全额解缴县财政,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所有土地出让金收入,统一解缴国库,缴入相应基金收入科目,国有土地出让实行宗地核算,对成本性支出,由国土局与财政局根据宗地清算情况共同提出支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核后,从预算内安排支出,列入相应成本支出科目,并按规定计提相应资金,年终将土地净收益结余资金统一调入公共预算,按年度财政预算方案统筹使用。
第五章政府性融资管理
第十二条政府通过各类融资平台的融资和申请省级代发政府债券,必须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决定,超过规定限额要报经县人大常委会批准。所有政府性融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具体使用方案,要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并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按批准项目组织实施。对各企业申请的各类财信担保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做好项目的调查、核实、论证等前期工作,并报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再上报市财信担保公司进行评审。
第六章财政性资金监管措施
第十三条各预算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凡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依法按程序阳光采购,所有采购必须先落实资金再实施采购,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采购方式,由政府采购中心或相关单位按规定程序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加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对在举债额度内确需举债建设的项目,必须报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对各级各部门私自以拖欠工程款等名义违规举债、为他人提供担保、挪用或违规使用债务资金的,将按《预算法》和《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规定,追究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将政府债务作为对主要领导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对其任期内私自举债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落实财政投资评审和建设项目审计制度。对政府投资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各镇、各预算单位必须报县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或投资评审,凭审计或评审结果实施招标(采购)、办理拨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必须由县审计、财政部门现场核实,并报经县政府审核批准,项目竣工决算,必须报审计、财政部门进行审计或评审,审计或评审结果作为工程最终结算的依据(财政投资评审与项目审计的范围划分以县政府文件为准)。
第十六条所有财政性资金的支付,要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对工程建设、政府采购、惠农资金等项目,必须实行国库直接支付,指标直接下达到各预算单位,由各单位提出直接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归口审核把关,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支付资金;国库支付系统中的额度结余,原则上不得转入支付局往来户,对当年确实无法支付的,严格实行权责发生制核算与管理。对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性支出,必须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对各类惠农资金,全部实行县级“一卡通”集中兑付。
第十七条全面开展财政绩效评价。在重点开展建设项目绩效评价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到对所有专项资金和部门进行专项和综合绩效评价,各预算单位对每年确定的评价项目,要严格按绩效评价方案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对绩效评价结果将与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和专项资金申报相挂钩,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建立财政存量资金定期清理机制。每年年初,由县审计、财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镇、各部门结转结余两年以上的资金逐项进行清理,按上级规定应收回的一律收回财政总预算,由县政府统筹安排使用,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对结转结余一年以上的资金,督促各预算单位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确不需按原项目实施的,缴回财政总预算,由县政府调整安排用于同一大类下的其他急需项目,确保存量资金尽快发挥效益。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对各镇、各预算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政审计和检查。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以前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旬阳县公共资源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公共资源处置行为,维护公共资源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公共资源流失,杜绝暗箱操作,确保公共资源保值增殖。根据财政部第35号令和第36号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公共资源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公共资源处置包括:
(一)全县党政机关、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
(二)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河道采砂(采金)、广告发布、设施冠名、特许经营等公共资源性资产的处置管理。
保障性住房作为具有特殊用途的国有资产,其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另行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资源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和职责归属管理部门对公共资源的调拨(划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捐赠等行为。
第五条公共资源处置应严格遵循“统一管理、程序规范、依法公开处置、收益解缴财政”的原则。
第六条各镇及县直各部门负责本镇及本部门所占有、使用的公共资产的日常管理。确需处置的,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拟处置的公共资源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国有资产的处置
第八条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第九条国有资产的处置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
(一)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等国有房地产及行政事业单位单项帐面值或同一品种成批量帐面值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其他资产的处置,由县政府审批。
(二)单项帐面值或同一品种成批量帐面值在(2万元-20万元)的资产(不包括房地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三)资产单项帐面值或同一品种成批量帐面值在2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直接审批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地产处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上报方案。由原产权单位会同县公产管理局、县国土局共同委托有合法土地、房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房产进行评估,并提出资产拟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审批。
(二)不动产权测绘及权属调查。由原产权单位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县国土局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权属调查和勘测定界,记录备案。并委托有资质测绘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土地进行测绘,出具宗地图。
(三)征求规划意见。由原产权单位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就处置资产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意见。
(四)公开出让。由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会同县公产管理局委托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组织出让。
(五)签订合同。出让成交后,由原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局与买受人签订《出让合同》。
(六)标的移交。出让成交后,买受人按合同约定将出让价款全额缴入县财政指定账户后,由原产权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买受人移交标的。
(七)办理过户。由买受人凭《出让合同》自行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涉及其他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单位置换国有房地产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行政事业单位就房地产置换事宜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资料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经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县政府审批。
(二)置换申请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原产权单位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评估机构对拟置换国有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分别送原产权单位和县公产局备案。
(三)原产权单位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资产置换方案,并经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和原产权单位的主管部门联合审查后,上报县政府审批。
(四)置换方案经县政府审批后,由原产权单位与置换单位签订置换协议,并报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管局备案;县公共资产管理局依据县政府审批文件出具资产账务处理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由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审批处置的资产原则上要求组织评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拍卖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资产处置。
第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调拨(划转)、捐赠、报废、报损资产的程序比照第八、第九条执行。
第三章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处置
第十四条国土部门负责对已统征、复垦和整理的国有土地以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矿产资源开采权的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处置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遵循“依法评估、政府审批、公开拍卖、逐宗核算”的原则。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处置的程序:
1.由国土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拟处置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进行评估。
2.由国土和财政部门根据评估结果,拟订处置方案报县政府常务会研究批准。
3.根据县政府审批意见,由国土部门依法组织公开招拍挂。
4.根据公开招拍挂结果,由国土、财政部门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收入。
5.处置收入及相关税费缴清后,由国土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采矿权证。
国有土地和矿产资源的处置按本程序实施,其日常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沙权处置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公房出租的管理
第十七条公房出租是指各级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和已实行剥离的行政机关的办公用房对外公开招租。
第十八条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房出租的监督管理,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出租公房的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单位公有房屋一律实行对外公开招租,具体程序为:
(一)出租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单位出租公房的必要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公房出租审批权限分别报审和审批。其中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不含100平方米)的,由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出租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报县政府审批。
(二)出租单位根据出租批复文件,具体负责组织公房公开竞价招租工作。
(三)公开竞价招租工作流程为:
1.成立以出租单位主要领导为组长,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等相关人员为成员的招租工作领导小组。
2.出租单位制定招租工作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备案。
3.资产招租信息公告。在公开竞价招租之前,出租单位在相关媒体上发布资产招租信息,公告公开竞租内容。
4.竞租人身份确认。竞租人根据招租公告或出租单位的要求向出租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竞租保证金(竞租结束后,中标者其保证金抵扣应缴租金,未中标者其保证金由出租单位如数退还),并以缴纳竞租保证金作为确认参加竞租的资格依据。
5.招租实行有底价竞争,招租底价的确定应在市场调查的基础上,参考周边区域出租价格水平确定或由出租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就租赁价格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值确定。
6.由出租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专业拍卖机构召开资产出租公开竞价招租会。
7.根据竞价结果,出租单位与中标者签订资产租赁合同。
8.出租单位在出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出租合同原件、出租公告等相关资料报县公共资产管理局备案。
9.公房出租的期限单次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五章其他公共资源的处置
第二十条广告位的设置使用、设施冠名及特许经营等经营性资源的处置,由市场监管局、住建局、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和相关主管部门会同县公共资产管理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本办法未明确的公共资源处置和临时租赁的其他公共资源,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章公共资源处置收支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共资源处置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并由县政府统筹安排,统一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单位所需支出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其中:公共资产处置收入不得与单位支出挂钩,单位确需开支按预算追加规定程序办理;预算单位公房出租收入,全额解缴财政,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县直单位45%,各镇60%),预算安排用于房屋的维修经费;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收支按《旬阳县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公共资源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单位或个人不按规定的处置程序,擅自处置公共资源的;
(二)单位或个人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鉴证范围的公共资源,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评估结果失真,造成公共资源流失的;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资产流失的;
(四)单位或个人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五)单位或个人不执行资产收入管理规定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的资产处置行为。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对本单位、本系统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监督,防止资产在处置中流失。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主管部门管理的资源性资产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资产处置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各类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财政性支出监管,有利于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经授权管理的省市驻旬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确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执行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县财政局是全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
(一)依法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及管理制度;
(二)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备案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政府采购资料;
(三)授权拟定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
(五)建立和管理县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六)依法监督检查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
(七)负责政府采购公告管理;
(八)考核集中采购机构业绩,备案管理进入本县采购市场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九)受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第五条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第六条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由县人民政府依据省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采购人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备政府采购计划,申请政府采购审批;
(二)依法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集中采购活动;
(三)依法依规组织分散采购活动;
(四)依法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组织政府采购验收,支付采购资金;
(五)受理答复政府采购质疑事宜;
(六)归档、报备政府采购活动资料;
(七)录入报送政府采购信息。
第九条县政府采购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承办集中采购操作事务,主要职责: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
(二)建立供应商库及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建立健全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受理答复供应商质疑;
(五)授权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验收采购项目。
(六)录入报送政府集中采购信息;
(七)接受委托代理采购其他政府采购项目;
(八)归档、报备政府采购活动资料。
第十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进入本县政府采购市场应当在县财政局备案,经审核后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实施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章政府采购形式和方式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主要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定点(协议供货)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对年度通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行为。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对年度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且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集中采购的行为。
定点(协议供货)采购是指年度通用集中采购目录中列明的定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由县政府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在一定期限内由定点(协议供货)供应商提供货物或服务的采购行为。
分散采购是指对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或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代理采购机构采购的行为。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方式。其适用范围、程序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旬阳县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采购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程序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方式审批、过程组织、结果公告、合同签订、验收结算、资料备案归档等。
第十六条采购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依据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并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报备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采购方式审批。采购人按年度政府采购计划填报“旬阳县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其中:货物、服务单次采购在1万元以内(协议供货除外),工程类单次采购在5万元以内的项目不需审批;货物、服务单次采购在1万元以上,工程类单次采购在5万元(含)以上项目,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审批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采购过程组织。经批准采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经批准采取部门集中采购的,应当委托采购代理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经批准采取分散采购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开展采购活动。采购单位要成立3人以上采购小组;原则上要有3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报价或竞争性报价;有采购活动会议记录;采购结果在本单位网站或公示栏公示3个工作日以上。但达到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自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项目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100万元以上的竞争性谈判项目,执行旬阳县政府采购论证制度,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论证。
政府集中采购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具体采购组织由各采购实施主体依法依规执行政府采购方式及其程序。
第十九条采购结果公告。采购人自收到采购评审结果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等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布。公告期1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采购合同签订。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在30日内签定合同,并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结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采购人应凭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表、政府采购合同、采购验收书、发票等资料核销结算供应商采购资金,具体支付方式执行本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资料备案归档。政府采购项目结束后,采购人(或经其授权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收集整理采购资料形成采购报告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采购报告应当包括:政府采购资金预算文件、投资评审报告、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采购文件、采购文件论证意见、指定媒体采购信息公告截图、采购活动记录、评审报告、成交(中标)结果公告、采购合同、验收书等资料。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可以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第二十三条定点(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采购程序按《旬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财政局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活动经常性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对采购人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情况;
(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或审批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制度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六)对供应商质疑的处理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县财政局对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制度建设和监督制约机制落实情况;
(二)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采购工作效率、采购价格和资金节约率情况;
(五)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六)供应商库及供应商诚信档案管理情况;
(七)对供应商质疑处理情况;
(八)有关政府集中采购规定和政策执行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质疑、投诉政府采购活动以及对质疑、投诉答复处理,应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县监察局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监督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至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至七十七条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旬阳县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旬财发〔2015〕108号)以及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本县相关政府采购规定同时废止。
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县组织、在本县境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前条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建设的工程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本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装饰装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的货物、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办法实行合理低价评标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和以下分工意见,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执法。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标项目前期评审,并对投资政策合规性、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招标项目财政投资政策合规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并依法对实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方面进行监督;
(三)县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施审计监督。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招标项目报建手续合规性和投标人资质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招标项目选址合法性、规划手续办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
(五)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对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前期工作进行审核把关;
(六)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澄清补遗、中标通知书等招标过程中的各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进行审查、备案;负责对招标项目最高限价进行备案、报批;负责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管;负责有形市场建设管理,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负责评标专家库建设和评标专家管理;负责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账户的管理;负责承办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及监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逐步推行电子招投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全省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
第八条全县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代表或县境内媒体参与并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统一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公开招标。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邀请招标。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十条全县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招标的,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前期审批、设计等各项准备工作,报县政府集中审定。经审定过后,统一通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和项目业主单位。
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全面负责项目招标各项工作,项目业主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负责配合参与做好招标工作。
第十一条依法需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在招标代理机构储备库中随机择优选定。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应严格规范招投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和信用管理。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申请审定手续;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申请;
(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答疑;
(七)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八)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三条公开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在指定的媒介、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县政府门户网站、项目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同时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招标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及工期;
(三)工程资金来源落实情况;
(四)投标人应当具备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条件;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方法和费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设定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不合理条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招标人应当改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投标。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在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收费。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六条工程项目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监督机构现场全程监督。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抽取专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办法原则采用合格制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至所有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在发售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前,应当向招投标管理中心备案。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编制单位资质证章和注册造价师证章。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主要内容包含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计价分析、材料价格、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
最高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最高限价审计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三家共同审核,以审计局审计为主,县财政局、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为辅,必须做出时间承诺,一经承诺按时办结。
最高限价经县政府批准确定后应当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招标工程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监管、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应本着责任明确、经济高效、客观务实、便于操作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四)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能力、机械设备、建造师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参加投标,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为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二十三条投标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限将应当交纳的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转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保证金专户或以银行保函形式向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证明材料。
(二)未交纳、未按要求方式交纳、逾期(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交纳或者未从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将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予以处罚。发生一次,取消其在旬阳境内半年投标资格;发生两次,永久取消其在旬阳境内投标资格。
(四)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陪标、串标或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保证金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要求密封、加盖印章或者签署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密封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
(二)技术标应当包括为完成项目组建的组织机构、投入的人员、机械和施工技术方案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三)商务标应当包括投标总价、质量等级、工期等内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还应包括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并附计价分析表、材料分析表,缺项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四)技术标、商务标纸质标书标明正、副本各一份并分装。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标书的,装入正本标袋内。
(五)投标文件共为独立四份,标袋密封处须加盖投标人骑缝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标袋上须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和标书类别。
(六)所有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商务标还须加盖投标人本单位注册且负责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印章。
第二十六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者相互混装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标书相关信息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六)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开标时,提交供复审的相关证照原件与投标申请资料中复印件不符的;
(二)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加盖印章、签署的;
(三)电子标书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软件及版本编制,经现场确认不能正常打开使用,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
(四)投标一次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投标人发生上述行为一次的,由监督机构给予警告;累计发生两次的,取消其在旬阳境内一年投标资格;累计发生三次的,永久取消其在旬阳境内投标资格。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
开标会议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和有关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参加。
开标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工程项目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本单位注册且负责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未到开标会议现场的;
(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携带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及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建造师执业证、建造师注册证或项目经理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身份证、造价师(员)注册证及身份证;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印章、密封或者签署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或者提交的相关证件不一致的。
第三十条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在监督机关现场监督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推荐人员担任。
评标专家一般在开标前24小时从陕西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因故无法参加开标评标工作的,应当立即重新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五)投标报价不按行业计价规范计价的;
(六)投标工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七)投标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的;
(八)投标人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九)投标人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的内容不符的;
(十)电子标书无法打开或者无法通过评标平台软件的;
(十一)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采用赋分评审方法评审技术标,技术标得分低于60分的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工程服务类项目根据项目特性对技术标进行评审。
技术标具体评审要素和分值设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性质、特点、专业等因素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制订。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商务标评审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务标评审包括一次报价、综合单价、二次报价评审三项内容,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其中任意一项不合理,则认定为该投标人商务标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一)一次报价评审:投标人一次报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成本进行评审,不超过招标控制价且不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应当重新招标。
(二)综合单价评审:
1.重点清单项目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需要重点评审的重点清单项目和参考价进行评审,以参考价为基准价,在基准价0.85至1.05范围内为合理综合单价。需要评审的重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1项及以上不合理时,则认定该投标人综合单价不合理。
需要评审的重点清单项目及其参考价,由招标人确定,随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控制价向投标人发放。
2.其他全部清单项目(除重点清单项目)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量清单中除重点清单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以投标人该项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大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个时为完全平均值)为基准价,在基准价0.85—1.05范围内为合理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中有1/3及以上不合理时,则认定该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不合理。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人综合单价均不合理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因综合单价不合理导致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时可以暂不考虑综合单价评审结果,合格投标人直接进入商务标二次报价程序,并根据二次报价结果确定中标人。
(三)二次报价评审:合格投标人必须现场二次书面报价,二次报价表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造价人员执业印章。二次报价金额不得大于或等于有效一次报价中的最低价,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企业的二次报价必须低于一次报价且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降5%以上,未达到下降标准,报价为无效报价,不得成为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审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工程成本评审警戒线由县审计局进行标前审计时同步进行核算,经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后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设定;工程成本评审警戒线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依据现行市场情况,确定成本控制价。
(二)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评审警戒线时,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报价进行有效性评审,低于成本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三)工程成本评审可以依据招标控制价总价进行单项评审,也可以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等进行综合性评审,具体评审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五条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据有效二次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确定。
当两个及以上投标人二次报价相同且最低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抽签由招标人代表现场抽取,第一次抽到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到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评标过程中相关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用大写与小写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大写数额为准;用总价和分价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总价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和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修正后的数据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定并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负责。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等;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排序,并提出三名以内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媒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九条确定中标人的顺序应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相一致。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四十条综合单价评审合理,按照二次报价评审程序确定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按照二次报价下浮比例同步下调。
连续两次招标所有投标人综合单价评审均不合理,可以直接进入二次报价程序,按照二次报价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二次报价下浮比例下调、修正综合单价,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取得中标人资格,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作为中标综合单价。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必须经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四十三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将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五条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部组建、主要机械设备配置、劳动力安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承诺是合同签订的依据,在书面合同签订前必须报招标人审查备案,并由招标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到位。
第四十六条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当申请招标人、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定并签署意见;
(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收到同意退还的书面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须经县政府审定后退还;
(四)因中标人投标承诺履行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在旬阳境内二年至五年投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肢解后再次分包中标项目。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加强对中标人合同履行情况的管理,建立完善对中标人项目部主要成员履职情况考核制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必须做好项目前期的设计和投资概算控制,凡项目设计决算投资超过标前审计最高限价15%的,启动对项目建设及相关单位的追责。
严禁招标人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分散规避招标,对建设业主故意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五十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人必须依据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的中标价格为准。县审计局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结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超出中标价的投资按程序申报,经政府核定审定同意后,方可结算。
第五十一条招标人必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费用控制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并依据合同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县招标管理中心提交县政府会议确定。
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照四制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管。工程建设中违背项目“四制”要求的,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者违法分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视情况轻重对企业处以罚金,取消其在本县境内二年至五年投标资格并录入其信用档案。
第五十三条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林科技、教体、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招标人、投标人、招投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县级以上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监管机构应会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等有关监督机构定期组织开展对中标单位的合同履约、驻场项目部或者监理机构组成人员到岗履职、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单位以及项目部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登记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
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林科技、教体、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行业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过程中使用。
第五十五条对项目前期工作不足的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对违背招投标程序的追究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责任,对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既要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同时要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机制。县政府网站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专栏,将中标人、中标价、工期、质量等级、建设业主现场管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监理人员以及变更、决算等信息以及招投标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中标建造师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的管理,对于随意更换、不常驻现场、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等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并计入企业和个人信用档案。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按照相关规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后,报相应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同时,在正常施工期间,经查实中标建造师或者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视同违约进行处罚。上述情形发生一次,按中标价的2‰收取违约金;发生两次,按中标价的10‰收取违约金;发生三次,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施工企业、建造师信用档案,取消其在旬阳境内三年投标资格。
上述违约金,由招标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项目的工期管理。对于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照中标价的1‰/天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由招标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办法由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三年。原(《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旬政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旬阳县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人事相宜,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通博游戏 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际情况和管理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镇人民政府、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副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财政供养的聘用人员、县属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增人管理
第三条严肃招聘政策。机关事业单位的新增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条强化人事计划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增加人员,落实统一申报、统一审定、统一下达的“三统一”人事计划宏观管理机制,必须先向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在编制限额内向人社部门申请增人计划,人社部门对增人计划进行汇总,经政府会议审定后逐级上报审批后落实。
对于总量空编的单位,要统筹安排,以接收军转干部和公开招聘引进高层次人才为主,严格控制调入人员,选调人员也须在空编数额内,严格审核。
第五条严肃聘用人员管理。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在政策许可内聘用的编外人员以及县属国有企业使用的人员,也须纳入人事计划及公开招聘管理,其人员的补充需向政府申报用人计划,招聘方案及结果须报人社部门审核备案,招聘信息要在政府及公共就业服务网站公开。
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积极接纳高校毕业生见习和在校生社会实践。
第六条强化人才引进。采取灵活多样的人才引进方式,有计划的引进高学历、高素质、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依据《劳动合同法》聘用高层次人才,建立符合高技能人才发展的待遇和激励制度,促进县域事业发展。
第七条全面落实聘用制度。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依照中、省有关规定,全面落实聘用制度,规范聘用合同管理。依照规定时限和程序做好聘用合同的订立、续聘、变更及解除手续。
第三章调配管理
第八条强化流动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坚持“空编进人、身份相符、工作需要、合理流动、管人管事相统一”原则,对于乡镇向县直单位的逆向流动,原则上一律实行公开选调,不宜进行公开选调的,由县长召开组织人事联席会议审定;部门(镇)之间的顺向流动,由人社部门会同编制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同主管部门内部的平向流动人员可由主管部门报经编制、人社部门核准后予以办理。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选用工作人员以及特殊岗位紧缺人才选调、其它确因特殊原因需要照顾的,由县委或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后,按照顺向流动的程序办理手续。
第九条严格资格审查。根据调入单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其人才需求和专业要求,做到专业对口、人尽其才,充分发挥人员的专业特长,合理调配人员。对档案资料不全、个人身份不明确、最低服务年限未满或基层工作不满3年的人员不得流动。县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出本县的,须按程序报请政府领导审定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条严格审批程序。对选调工作人员的单位,须在编制限额内向政府申报选调计划,公开选调(考察)方案及结果报县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对符合调入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先行考察合格后向编制部门提出用编申请,编制部门审核同意后通知拟调动人员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审批表》,交人社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和档案审查后,按程序和全县提请研究,研究通过的办理流动手续。
第十一条强化借调管理。机关事业单位除议定的新增重点工作需要和自然减员导致工作难以开展外,原则上不得向下级或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工作人员,不允许县外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借用)本县工作人员,确需借调(借用)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原工作单位同意,报编制、人社部门审核,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同意后方可办理;借调(借用)工作人员时间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借调(借用)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调(借用)的,须按程序重新办理借调(借用)手续。
第十二条严肃调配纪律。各单位不得超编制调入人员,不得从非机关事业单位调动或借调人员,不具备公务员身份的人员不得调入公务员岗位工作。人社部门是政府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严禁各单位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目违反程序自行借调、调整和调动人员。对于违反程序调整和调动的人员,人社、编制、财政部门不得办理编制、人事、聘任和工资手续。
第十三条强化轮岗交流。对于机关中层岗位(股、办、所)及机关事业单位涉及财务管理、行政审批职能的一般工作人员,在同一岗位工作满5年的,原则上须进行轮岗交流。轮岗交流原则上在机关内部,通过组织调整或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强化公务员动态管理。对于调入事业单位工作的公务员,不再具备公务员身份;对符合调任条件调任到公务员岗位工作的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按程序办理登记手续,实行公务员动态管理。
第四章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严肃工作纪律。各单位必须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细则和工作制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严格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完善考勤资料,建立考勤工作台帐,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强化工作纪律,惩庸治懒,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各单位要承担主体责任,开展工作人员考勤及工作情况抽查检查,对旷工、请假期满逾期未归的及时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严格请假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确需请假治疗、休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依照医院建议意见进行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因病请假超过3个月、事假超过10个工作日的须说明理由并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落实休假制度。认真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建立职工年休假计划,切实保障职工休假权利。
第十八条严查吃空饷问题。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吃空饷”清理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随时掌握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考勤情况,严格依照政策界限,及时纠正、查处和上报本单位工作人员“吃空饷”问题。要组建以组织、人社、编制、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为主体的联合督查机构,定期不定期开展联合核查,对存在“吃空饷”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对涉及的责任人依照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落实培训规定。要严格落实《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组织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以及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条建立培训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制度,依托中心学习组、网络培训等,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大力开展政治理论、业务知识、领导科学、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考试。培训工作要采取定期检测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干部职工参加培训情况进行定量考核,推行干部培训学分制。扩大培训覆盖面,做到全员培训,确保培训效果,提升干部素质。
第二十一条强化结果运用。各单位组织干部职工培训情况要纳入绩效考核范畴,干部职工参训率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相挂钩;干部的培训情况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职务晋升的重要内容,未参加培训或培训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格次,不得推荐提拔,不得参与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和聘任。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二十二条执行考核政策。严格执行《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精神,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加强平时考核。各单位要强化平时考核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平时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工作人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工作人员要据实填写《平时考核手册》,采取日记实、周检查、月评价的方式,强化督促督办,加大问责力度,惩庸治懒,实施末位查究,落实处分规定,监察、人社部门要开展定期不定期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予以处理。平时考核结果将做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强化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严格依照考核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工作评定格次。机关公务员的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15%以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优秀比例一般控制在13%以内,并与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挂钩。考核结果须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人社部门进行审批和备案,对于考核为基本称职(合格)、不称职(合格)及不定格次的人员还需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强化考核兑现。对于机关公务员,在本职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贡献的,应给予奖励。对于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核发年度考核奖金;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在提拔晋升时优先考虑。对在处理突发事件或专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及时予以奖励,符合授予荣誉称号条件的,及时申报审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深化事业单位绩效管理的基础上,根据单位特点,制订公平合理、干部职工认可、有操作性的绩效考核方案,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标准,积极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应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相挂钩,建立能上能下、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职称评聘制度,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
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末位查究制度。对年度考核未位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培训学习、召回调整岗位、降低职务职称等处理。
第七章职称(职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强化岗位管理。事业单位应按照“因事设岗、分类控制”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及业务发展需要,根据编制总数,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细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人员的设置比例和等次,填写《岗位设置调整审核表》并编制《岗位说明书》报人社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严格职称评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机关事业工勤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必须严格依照省市各系列职称评审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由各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在岗位空缺额之内,制定符合岗位要求的职称评审细则,经职工大会表决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备案。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竞争择优、公示等程序,确定初步人选后由主管部门统一向人社部门推荐,人社部门通过联审、考察、审核等程序逐级申报。对单位制定的职称评审细则未经备案或未按照细则落实的,人社部门不得受理。
第二十八条严格聘任管理。各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职称竞聘办法并报人社部门备案,聘任工作必须在岗位空缺额之内,依照竞聘办法规定进行竞聘上岗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向人社部门推荐,人社部门审核汇总并提请政府会议研究后办理聘任手续。单位所申报的岗位没有空缺或未按规定程序开展竞聘上岗的,人社部门不得受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变动后,原聘任职务自行取消,须在新进单位重新办理聘任手续。按照新聘任职务重新确定工资和津贴档次。
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上级及县政府的相关政策执行,落实好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聘任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加强职务管理。对于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符合晋升科员、九级职员以及职务与职级并行条件的,由组织人社部门依照程序及时进行审批。
第八章工资管理
第三十条规范工资调整。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依照相关文件和规定,按程序办理工资待遇调整手续,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及时存入本人档案。对于依照《劳动合同法》聘用的人员以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管理,缴纳并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第三十一条严格落实请假工资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请假期间,工资标准严格依照《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执行。津贴补贴标准依照《关于公务员津贴补贴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0号)和《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严格落实处分人员工资规定。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受党、政纪处分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依照《关于公务员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5号)、《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及《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办理,及时调整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严格工资转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作单位变动后,必须在办理流动介绍信的同时办理工资转移手续,未及时办理工资转移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原单位及财政部门应当在其离开本单位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待遇,待转移到新单位后再行发放。
第九章退出管理
第三十四条严格退出管理的权限及办理程序。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辞职、辞退和开除依照《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由行政机关提出处理意见报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县政府做出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出须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陕西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由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办理聘用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手续,报人社部门备案。
对于不能胜任工作、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无效的以及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不合格)、旷工超过规定时限等情形,及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辞退(解聘)手续。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解聘和开除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程序规范、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及时履行法定的送达及备案程序,相关的证据及证明材料须同时存入人事档案和单位文书档案。
第三十五条加强退休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退休的规定和要求,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需本人申请,也不再征求本人意见,均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再列为在编人员。各单位应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当月,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到人社部门办理退休手续,从到龄后的下个月起执行退休工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由各单位及财政部门从到龄后的下月起停发工资待遇,待办理退休手续后再行发放。因应退未退超领的部分工资待遇,由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县财政。
第十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加强督促检查。编制、人社、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建立财政供养人员管理联动工作机制,加大联合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相关情况。编制部门要严格控制编制,强化编制检查,严把编制红线;人社部门要严格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招聘、借调和工资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供养人员核查工作,及时依照规定发放和停止供养人员工资待遇;审计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经费支出审计工作;监察部门要及时严肃查处各类违纪违规现象。
第三十七条严肃责任追究。各单位、各部门负责人为贯彻落实本办法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工作人员管理,对于执行政策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除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外,还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www.tongbao918.com 组织部、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党群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过程中若因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旬阳县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办法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激发干部队伍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2010-2020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的调换工作岗位。轮岗的重点为机关中层岗位(股、办、所)及管理人、财、物和承担执纪、执法等岗位的一般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党管干部、突出重点、适才适用、以人为本和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存在以下情形的,须按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一)在执纪执法、干部人事、项目审批、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管理等岗位工作满5年的;
(二)在其他中层岗位工作满10年的;
(三)不胜任现岗位工作或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需要调整岗位的;
(四)依照规定应当回避的;
(五)本人自愿申请,按规定程序研究同意的。
第五条轮岗交流对象存在以下情形的,可暂缓或不进行轮岗交流: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专业性特别强,轮岗后尚无合适替代人选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其他原因不宜进行轮岗交流的。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由各镇、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同级别的岗位之间进行轮岗,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工作需要跨部门(镇)交流。跨部门(镇)交流的人员,须按程序报组织、人社部门提请县委、县政府会议研究。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原则上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进行调整。
第八条机关工作人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移交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九条各镇各部门负责做好本单位工作人员轮岗交流工作,符合轮岗交流情形的人员必须按时轮岗交流,对未按规定轮岗交流造成不稳定、不廉洁以及其它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镇各部门任命的中层干部以及干部轮岗交流结果必须依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十条纪检监察、组织、人社、编制等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对轮岗交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轮岗交流必须严格执行编制和职数规定,不准超职数、超编制配备中层干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坚决执行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对拒不服从交流轮岗决定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科级后备干部的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www.tongbao918.com 组织部、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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