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名称: |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6-0421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12月02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6〕263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12-02 11:1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6年12月2日
旬阳县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为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强化矿山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监管,提高矿产资源开发的经济、社会、生态综合效益,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矿产资源开发保发展治粗放保安全治隐患保生态治污染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安政办发[2016]9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省市关于矿产资源开发工作有关要求,强化措施,加强监管,实现矿产资源规模开发、综合利用、集约经营、安全生产、绿色发展,繁荣矿业经济,促进经济实现中高速增长、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经济与生态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矿产经济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20年,在铅、锌、铜、汞、锑等多金属矿产地质找矿方面有重大突破,新增资源潜在价值超过500亿元,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显著增强;矿产业经济年产值超过100亿元,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增收的支撑作用进一步显现。
(二)矿产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布局不断优化,矿产品深加工能力明显增强;全面淘汰粘土砖厂,大面积关闭生产规模小、环境污染大、产值贡献底、环境恢复与治理难度大的开山采石企业,到2020年全县采石企业保持5至7家;大宗金属、“优、急、稀、特”等战略性矿产多元支撑的矿业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三)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减少35%,大中型矿山占比提高到20%;3万吨以下地下开采或10万吨以下露天开采的金属和非金属矿山、10万吨/年以下的采石矿山和5000万块/年以下的粘土砖瓦厂全部淘汰;大中型矿山“三率”全面达标;共伴生、难利用矿综合利用率大幅提升。
(四)矿山安全生产能力显著增强。矿山安全“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实时监控系统全面建成,事故总量大幅减少、重特大事故基本杜绝;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全面遏制,全县矿业秩序全面好转。
(五)生态环境影响大幅降低。坚持强制性保护,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严格监管。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居民集中生活区和重要交通干线、通讯、水利、电力工程设施、汉江旬河等河流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逐步依法退出,确保生态资源安全。修复矿山生态环境,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示范点和示范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率达到80%;矿山尾矿、废渣利用率达60%以上,矿山废水、废气、粉尘排放全面达标,矿山人为重金属污染基本根治。
三、具体任务
以保障发展为第一要务,以建设绿色和谐矿山为载体,以综合治理和专项整治为抓手,大力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管理方式,促进矿产业经济走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路子,实现开发规模化、产业精细化、利用综合化、产品高端化。
(一)保发展、治粗放
1、优化矿产开发格局。按照旬阳主体功能区规划,结合城乡建设规划,科学评估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划定矿产资源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农历科技局、水利局、经贸局配合)。开展矿产资源深加工,延长产业链条,发挥特色资源优势,加快建设旬阳金属非金属新型材料采掘、加工基地,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一规划、整体开发、特色鲜明、优势互补的矿产开发格局(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农林科技局、经贸局、住建局、环保局配合)。重点加快旬阳铅锌矿、汞锑铜矿、白云岩等金属、非金属矿产勘查开发,形成多元化支撑的格局(县国土局牵头,县经贸局配合)。积极引导汞锑矿、铅锌矿、金矿等相关矿产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构建各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联盟,开展尾矿资源综合利用研究,共伴生、低品位、难选冶矿产的利用技术攻关工作(县农林科技局牵头,县国土局、经贸局配合)。
2、健全矿业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矿产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增强矿产资源开发调控能力,有序投放探矿权,从严投放采矿权。将企业实力、技术装备、绿色环保、综合利用水平作为资源配置的准入条件(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农林科技局、安监局、经贸局配合)。建立矿业权有序退出机制,探索政府收购矿业权办法,不断优化矿产资源配置,提高开发利用效率(县财政局牵头,县国土局、发改局、安监局、经贸局配合)。
3、发展矿业循环经济。加大金属、非金属加工配套项目建设力度,延伸产业链条,力争全县深加工率不低于80%(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经贸局配合)。实施矿业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申报矿产资源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的项目,促进低品位、共伴生、难选冶及尾矿资源高效利用(县国土局牵头,县农林科技局、经贸局配合)。实施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建成一批明星企业、示范企业和产业基地(县经贸局牵头,县国土局配合)。
4、持续加大找矿力度。以服务工业转型和优化经济结构为目标,以寻找“优、急、稀、特”矿种为重点,以开源与节流并举为手段,以整装勘查为载体,强力推进矿权、技术和资金三大找矿要素紧密结合,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切实增强矿业发展的内在活力,有效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县国土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安监局、农林科技局配合)。
5、强化各项政策支持。完善矿业投融资机制,推行矿业权抵押备案制度,拓宽融资渠道,化解矿山企业资金紧缺问题;清理取消矿山企业不合理收费,调整完善合理性收费征收办法(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财政局配合)。探索并逐步建立采矿权价款缴纳与年度储量消耗挂钩机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与年度治理实施情况挂钩机制,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县国土局牵头,县财政局、发改局、经贸局配合)。
(二)保安全、治隐患
1、切实加大矿山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夯实企业主体责任。督促矿山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定义务,加大投入力度,改善安全环境,提升安全装备,积极采用采空区、边坡和尾矿库监测系统、井下作业人员定位跟踪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装备,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严格落实矿山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矿山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全面落实矿山企业工作区、生活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夯实防治、预警责任(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利局、经贸局配合)。
2、全面排查矿山生产各类隐患。建立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常态机制。强化火工材料及选冶用化学制品运输、保存和使用监管(县公安局负责)。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工作区、采空区、尾矿库、排土场等矿山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落实排查部门、人员责任,明确日常排查、定期排查的任务、范围;对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实时登记,建立台账,落实整改措施和责任,坚决停产,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要倒查责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县安监局牵头,县国土局、公安局、环保局、水利局、电力局配合)。
3、严厉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无证、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矿山超层越界监测工作;加强对探矿权的监督管理,对以采代探、越界勘查以及不严格履行矿山开发利用方案及勘查实施方案的矿山依法严肃查处;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矿山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夯实防治、预警责任(县国土局负责)。完善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检制度,在审查资料完备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现场检查,对送检单位报送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依法依规严厉处罚(县安监局、国土局负责)。检查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检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检查自然保护区内矿产资源开采环境破坏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责任没有落实到位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依照《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县环保局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审批及林地保护情况,对林地使用手续不完善的,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撤销有关审批文件。对林地造成破坏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县农林科技局负责)。检查水资源保护情况,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对水土保持手续不完善的,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撤销有关批复文件。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按法律法规要求启动处罚程序(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火工材料的使用与保存情况,对有关部门通知限期整改的矿山、证照到期的矿山或县级人民政府确定关闭的矿山停止火工产品的供给(县公安局负责,县安监局配合)。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重点解决隐患排查不认真、责任不落实、监管不到位、行政处罚不严格等突出问题(县监察局牵头,县安监局配合)。
4、创新矿山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组织矿产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控监测,县安监具、国土局、住建局、公安局等负有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通力协作,建立安全生产信息通报、调查、执法等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国土局、水利局、环保局配合)。
(三)保生态、治污染
1、大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条件,从矿区规划、矿权设置、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节能减排、规范管理、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社区和谐、创建企业文化等方面入手,逐项对标看齐、明确任务、细化措施,实现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零排放,打造一批具有重要示范意义的绿色矿山(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农林科技局、水利局、经贸局配合)。
2、加强重要生态区域保护。严禁在国家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地等重要生态区域范围内新设探矿权和采矿权,对已有的矿业权,区分不同情况,依法限期退出或调整(县国土局牵头,县发改局、环保局、农林科技局、安监局,相关镇政府配合)。加大对重金属污染治理,金属矿采选、冶炼污染治理和环境修复力度,确保“一江清水送北京”(县环保局负责)。矿山建设要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载能力,准确估量矿山建设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要把战略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和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作为综合决策的主要依据,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在指导矿业发展、促进结构优化、推进节能减排和保障科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对已发生生态损害和环境污染的重要生态区域,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县环保部门负责监督责任主体实施环境修复和治理(县环保局负责)。没有明确责任主体的,由县发改局、水利局、国土局、农林科技局等部门按项目申报程序,积极向上争取专项资金安排修复(县发改局牵头,县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农林科技局、水利局配合)。
3、加强矿山环境治理。建立矿山环境动态监测体系,全面掌握全县矿山环境动态变化情况。落实矿山企业“边开采边治理”、“谁破坏、谁治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矿山建设与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工程“三同时”制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以及土地复垦履约金制度,对不能按计划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的矿山企业,动用其保证金开展治理(县国土局牵头,县环保局配合)。加大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要通过进一步扩大矿山自然生态环境治理的试点,积极推进废弃矿山的生态环境治理,积极申报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加大复垦耕地管护、污染治理、质量提升、生态改善等方面的投入,大力建设一批保护耕地、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惠及群众的示范工程(县发改局牵头,县国土局、财政局配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大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地质环境问题突出的关闭老矿山治理,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恢复矿山地质环境(有关镇人民政府牵头,县国土局配合)。
4、落实环境监管责任。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联合审查、首审负责、分类监管”原则,夯实各镇政府、矿产开发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矿山企业等环境保护与治理责任。对经过依法审批的矿山项目,严格实行“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对未经审批的,依据职能分工,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监管”,明晰监管责任。凡是占用耕地开展采掘或建设其他项目,由县国土局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建乱挖行为进行查处;凡在林地内采掘或建设项目,由县农林科技局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凡在已有建设用地上开展采掘或建设项目,由县住建局和相关镇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审查和监管,并对滥采乱挖乱建行为进行查处。县环保局对矿山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保护负主要监管责任,要按照“市县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建立分级负责的重点矿山环境监管责任制,制定县级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行一对一的监管,责任到人。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加大环境污染,损害案件查处力度(县环保局、县公安局负责)。严禁毁坏林木,破坏山体的非法开采(县农林科技局、县公安局负责)。强化河道挖沙采石管理,开展河道挖沙采石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县水利局、县公安局负责)。
完善重金属污染环境监管体系,制定和完善重点防控行业环境准入条件,实施涉重金属产业准入公告制度,加强重金属建设项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加强重金属排放企业周边区域环境监测,加快推进重点防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建立完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到2020年底,全县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体系、事故应急体系以及环境风险评估体系(县环保局牵头,县国土局、公安局、农林科技局、水利局、住建局配合)。
5、强化环境准入管理。研究制定矿山及选矿企业环境管理、环境风险管控制度措施。环评过程中对新建矿山选址的合理性和占地类型、数量、恢复补偿情况都需要给予重点的分析和评价,包括林地占用审批、水土保持意见等。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新建矿山不得通过审批;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已建矿山,限期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关闭。县发改局、水利局、国土局、农林科技局等部门要通力协助,严格审查矿山建设项目审批、新立矿业权开发利用方案、采矿许可证发放与更换、使用林地许可、水土保持方案等要件。严格执行矿山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不落实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设施的项目及矿山企业,不得立项,不得发放和更换采矿许可证;未完成环保“三同时”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县环保局牵头,县发改局、国土局、农林科技局、水利局、安监局、公安局配合)。
四、操作办法
(一)严格矿权管理。
1、持续推动资源整合。对照国家关闭矿山的各项政策要求,对现有矿山制定拟保留、整合、关闭的详细清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手段实施保留、整合、关闭任务。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矿山企业开采的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为同一矿体及邻近矿体的,逐步整合为一个矿山;对一个地区分散存在多个开采同一矿种的矿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走集团化发展路子;对保有资源量服务年限不足5年的小型矿山,一次核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关闭。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要用足用严各项法律规定,为淘汰矿山提供充足的法律保障。凡违法违规需要关闭的矿山,属县级发证的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属省市以上发证的矿山,由县政府提出关闭意见逐级上报。
2、建立采矿权延续会审或会签制度。由国土部门牵头,会同安监局、环保局、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现场检查,提出意见,提交县政府审定。把矿山环境恢复、安全生产、矿区土地复垦、环境保护、非税收缴作为矿权延续的条件。凡安全生产不合格、矿山地质环境未治理恢复、应复垦的土地未复垦、企业排污超标、非税未缴清的到期矿山不予延续,由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整改合格后方可按程序办理延续采矿权手续。
3、严控矿权开采范围和开采规模。除经批准的资源整合和资源配置项目,或因整体勘查扩大勘查范围涉及周边零星资源且不宜单独设置探矿权的外,原则上暂停审批已设矿业权扩大勘查开采范围。除资源整合和国家及省、市、县紧缺矿种外,对生产规模符合最低保留要求的,原则上暂停矿山生产规模扩大审批。
4、提高矿山技术管理能力。大中型矿山必须具有地质、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2名以上;金属矿山必须具有地质、采矿、选矿专业技术人员1名以上;其他非金属矿山必须具备能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的相关人员。凡达不到要求的矿山必须进行整改;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采矿权不予延续,整改合格后按审批程序办理延续手续。各矿山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及矿产资源储量台账,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生产的矿山每年必须进行地质测量,实行动态监管,凡未按要求完成储量动态管理的矿山企业,当年度年检不予通过。
5、开展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省政府要求,年生产规模低于10万吨的露天开采矿山和年生产规模低于5万吨的地下开采矿山一律责令限期改正,重新编制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补缴价款,改进采矿加工设备,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整改要求的,实施关闭,确保实现2018年底采石等非金属矿山减少50%的总体目标。对选矿工艺落后、“三率”指标不达到设计要求、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排污超标的金属矿山作为整改、整合、关闭重点。
(二)提高矿业门槛。
1、科学设置矿业权。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严格执行旬阳县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业权设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精准选址、规模开发,防止大矿小开、一矿多开。一个探矿权整体勘查、整体转采,原则上不得分立转采;相邻探矿权探明的矿体为同一矿体的,原则上应该整合后统一开采。
2、强化矿权联合审批。新设矿权审批,由发改局、国土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环保局、安监局、水利局共同组成的联合审批组,依照各自职责现场勘查出示意见,最终形成会审意见。属省市发证的矿种,向省市出示是否同意设置的相关文件。各类禁采区和保护区严禁新设矿山。
3、严把注册资金门槛。市场监管局对于申请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开采砂石粘土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开采其他小型矿山注册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
4、严把生产规模门槛。国土局、安监局、经贸局等部门严把生产规模审批,露天开采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万吨,地下开采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石煤矿山年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万吨,最小服务不得低于6年。严格控制小型矿山,原则上不得开采零星分散矿产资源。
5、严格矿山准入管理。县发改局、经贸局、环保局、国土局等部门要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合理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全面落实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制度和准入条件,优化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矿业结构,逐步构建集约、高效、协调的矿山开发格局。
(三)建设绿色矿山。
1、编制绿色矿山建设规划。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发展绿色矿业建设绿色矿山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指导矿山企业结合自身发展目标和进程,因地制宜编制绿色矿山建设发展规划,从提高资源利用水平、节能减排、保护耕地和矿山地质环境等角度出发,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安排、进度和措施等,统筹发展,积极推进。
2、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国土部门要把收取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实施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作为矿权延续、年检的要件。责成矿山企业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设计抓好施工;责成企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并要求按照设计抓好施工,作为矿山年检、延续的条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的缴纳政策,要求新设立矿山企业必须按时缴存保证金,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3、加强对生产矿山监督管理。各矿山企业要用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各项活动,自觉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断改进开发利用方式,提高开发利用水平,促进节能减排,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实现合理开发、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全面打造绿色矿山。
五、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6年4月—2016年11月)。逐级落实“三保三治”行动任务,明确行动重点、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完成时限和相关具体要求。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6年12月—2017年12月)。认真落实县级“三保三治”行动方案,分行业、分领域、分种类,因地制宜制定产业升级、推进整合、综合治理、改造提升的具体计划和措施,按时完成产业升级、资源整合、综合治理、改造升级工作和安全隐患矿山整治任务。
(三)督查整改阶段(2018年1月—2018年6月)。积极配合市级评估小组做好中期评估工作,对市级评估小组在中期评估工作梳理出的各类问题,限期完善措施和责任,落实整改,对下一阶段治理工作做进一步部署。
(四)巩固提升阶段(2018年7月—2019年12月)。在总结前两年行动经验的基础上,对标检查,针对工作中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措施、完善方案、深化治理,基本形成绿色矿业发展格局。
(五)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1月—2010年12月)。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验收。2020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整改,对照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健全治理体系、建立长效机制,完善制度建设,巩固行动成果;5月底前,完成县级自查验收;6月--12月,迎接市级检查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形成共识。县政府成立“三保三治”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发改局、国土局、安监局、环保局、农林科技局、经贸局、公安局、水利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建立“三保三治”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解决“三保三治”行动中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由县国土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各镇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职责,夯实责任。
(二)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镇要结合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三保三治”工作进行周密部署,确保取得实效。各部门的责任分工,按照“有规定从其规定,规定交叉重叠的合理划分,没规定的监管盲区归并到业务相近部门”的思路予以明确。为确保“三保三治”行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由县发改局牵头,县农林科技局、县经贸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参与,制订保发展、治粗放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国土局等部门参与,制订保安全、治隐患专项工作实施意见;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水利局、县农林科技局、县国土局等部门参与,制订保生态、治污染专项工作实施意见。
(三)整合资金,科学投放。根据中省关于矿业经济发展、矿山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治理等方面的政策,将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地质灾害治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治理等项目进行有机整合,集中投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政策、资金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发挥政策聚合效应。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开展“三保三治”行动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扩大社会影响,使绿色发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全社会支持开展“三保三治”行动的良好舆论氛围,推动“三保三治”工作顺利开展、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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