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关于印发《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 | 通博游戏 关于印发《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xzfwj-xzfwj-2016-036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6月27日 | 文号: | 旬政发〔2016〕14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5-18 16:50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6年第4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博游戏
2016年5月16日
旬阳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本县组织、在本县境内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条前条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政府融资(借贷)资金等建设的工程项目,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四条本县境内政府投资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装饰装修及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服务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计价方式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评标办法实行合理低价评标法。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成立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监督。
县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人民政府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分管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审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担任。
各成员单位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的职责分工和以下分工意见,对全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执法。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招标项目前期评审,并对投资政策合规性、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监督;
(二)县财政局负责对招标项目财政投资政策合规性、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并依法对实行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方面进行监督;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招标项目报建手续合规性和投标人资质的合法性等方面进行监督;对城乡规划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招标项目选址合法性、规划手续办理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县交通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等部门负责对行业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前期工作进行审核把关;
(五)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对招标人合法性、招标文件合规性、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程序规范性、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交纳情况、评标专家库人员履责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
第七条全县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民代表或县境内媒体参与并监督。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按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统一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公开招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邀请招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全县政府投资项目需办理招标的,由政府实行集中审定,各项目主管单位做好前期工作。项目集中审定过后,统一通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和项目主管单位。
第十条工程项目招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
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需委托招投标代理机构的,需由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从招标代理机构储备库中差额择优随机抽定。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申请审定手续;
(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
(三)投标人提交投标申请;
(四)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投标人,发放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五)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答疑;
(七)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八)开标、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公示中标候选人;
(十)确定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除在按法律法规要求指定的媒体发布以外,还必须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项目主管部门的门户网站、广场电子显示屏同步公示。
招标人拟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前须经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招标公告一般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内容及规模;
(三)招标项目的估算价和资金来源;
(四)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六)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七)提交投标申请资料的时间、地点及要求;
(八)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公告有关事项发生变更时,招标人应当及时在原媒介发布变更公告。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公告中设置限制性或歧视性条件。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五条工程项目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由监督机构现场全程监督。
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抽取专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资格预审办法原则采用合格制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发至所有投标人,并向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核后发售。
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八条招标人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编制,并加盖编制单位资质证章和注册造价师证章。
工程量清单和最高限价包括纸质版和电子版,主要内容包含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计价分析、材料价格、工程量计算书等资料。
最高限价编制的依据既要遵循国家定额标准,又要充分考虑市场价格因素。最高限价审计由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三家共同审核,以审计局审计为主,县财政局、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为辅,必须做出时间承诺,一经承诺按时办结。
最高限价经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确定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当在开标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九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置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对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四)非法限定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五)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能力、机械设备、建造师资格、财务状况等要求。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参加投标,须交纳投标保证金,数额为项目预算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参加工程项目投标,须同时交纳竞价保证金,数额为项目预算价的10%至20%。项目预算价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竞价保证金为20%;项目预算价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竞价保证金为16%;项目预算价在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竞价保证金为12%;项目预算价在3000万元以上的,竞价保证金为10%。
第二十二条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须在规定时限将应当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从基本账户以转账方式转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保证金专户或以银行保函形式向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提交证明材料。
(二)未交纳、未按要求方式交纳、逾期(以到账时间为准)交纳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三)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未交纳或者未从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的投标人,将作为企业不良记录予以处罚。发生一次,取消其在旬阳境内半年投标资格;发生两次,永久取消其在旬阳境内投标资格。
(四)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最迟应当在招标人与中标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
(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围标、陪标、串标或者行贿受贿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依法予以没收。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要求密封、加盖印章或者签署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工程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密封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投标文件分为技术标和商务标。
(二)技术标应当包括为完成项目组建的组织机构、投入的人员、机械和施工技术方案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由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三)商务标应当包括投标总价、质量等级、工期等内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设施工程还应包括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并附计价分析表、材料分析表,缺项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四)技术标、商务标纸质标书标明正、副本各一份并分装。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电子标书的,装入正本标袋内。
(五)投标文件共为独立四份,标袋密封处须加盖投标人骑缝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标袋上须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和标书类别。
(六)所有投标文件须加盖投标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印章,商务标还须加盖投标人本单位注册且负责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印章。
第二十五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个人编制,或者相互混装的;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电子标书相关信息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
(六)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扰乱招标投标秩序,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开标时,提交供复审的相关证照原件与投标申请资料中复印件不符的;
(二)投标文件不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加盖印章、签署的;
(三)电子标书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软件及版本编制,经现场确认不能正常打开使用,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
(四)投标一次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投标人发生上述行为一次的,由监督机构给予警告;累计发生两次的,取消其在旬阳境内一年投标资格;累计发生三次的,永久取消其在旬阳境内投标资格。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并接受监督机构的现场监督。
开标会议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和有关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参加。
开标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本单位注册且负责编制投标报价的造价人员未到开标会议现场的;
(二)投标人未按要求携带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建造师执业证、建造师注册证或项目经理资质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身份证,造价师(员)注册证、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印章、密封或者签署的;
(四)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审查时不一致或者提交的相关证件不一致的。
第二十九条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并在监督机关现场监督下进行。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评标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主任由专家推荐人员担任。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在监察机构现场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立即通知专家本人,抽取结果应记录并由抽取人和监督人员签名存查。若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直接利益关系或因故无法参加开标评标工作的,应当立即重新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评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格式编制,内容不全或关键词字字迹模糊、无法辩认的;
(二)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的;
(四)投标人擅自改动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容的;
(五)投标报价不按行业计价规范计价的;
(六)投标工期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的;
(七)投标质量等级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等级的;
(八)投标人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九)投标人纸质标书与电子标书的内容不符的;
(十)电子标书无法打开或者无法通过评标平台软件的;
(十一)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有重大偏差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用赋分评审方法评审技术标,技术标得分低于60分的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招标控制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采用合格性评审方法评审技术标,技术标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工程服务类项目根据项目特性对技术标进行评审。
技术标具体评审要素和分值设置,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性质、特点、专业等因素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制订。
第三十二条工程项目商务标评审按下列规定执行:
商务标评审包括一次报价、综合单价、二次报价评审三项内容,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其中任意一项不合理,则认定为该投标人商务标不合理,不得成为中标候选人。
(一)一次报价评审:投标人一次报价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控制价和工程成本进行评审,不超过招标控制价且不低于工程成本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3个时,应当重新招标。
(二)综合单价评审:
1、重点清单项目评审: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需要重点评审的重点清单项目和参考价进行评审,以参考价为基准价,在基准价0.85至1.05范围内为合理综合单价。需要评审的重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1项及以上不合理时,则认定该投标人综合单价不合理。
需要评审的重点清单项目及其参考价,由招标人确定,随招标文件或者招标控制价向投标人发放。
2、其他全部清单项目(除重点清单项目)评审:评标委员会对工程量清单中除重点清单项目以外的所有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评审,以投标人该项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大于5个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投标人少于或等于5个时为完全平均值)为基准价,在基准价0.85—1.05范围内为合理综合单价。投标综合单价中有1/3及以上不合理时,则认定该投标人的综合单价不合理。
3、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人综合单价均不合理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因综合单价不合理导致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无法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时可以暂不考虑综合单价评审结果,合格投标人直接进入商务标二次报价程序,并根据二次报价结果确定中标人。
(三)二次报价评审:合格投标人必须现场二次书面报价,二次报价表必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和造价人员执业印章。二次报价金额不得大于或等于有效一次报价中的最低价,也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投标企业的二次报价必须低于一次报价且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降5%以上,未达到下降标准,报价为无效报价,不得成为中标人。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报价是否低于工程成本的评审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工程成本评审警戒线由县审计局进行标前审计时同步进行核算,经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后报县招标投标领导小组审批设定;工程成本评审警戒线在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依据现行市场情况,确定成本控制价。
(二)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评审警戒线时,评标委员会须对投标报价进行有效性评审,低于成本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三)工程成本评审可以依据招标控制价总价进行单项评审,也可以依据招标控制价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它项目费、规费、税金等进行综合性评审,具体评审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三十四条中标候选人排序依据有效二次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确定。
当两个及以上投标人二次报价相同且最低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排序。
抽签由招标人代表现场抽取,第一次抽到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到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以此类推。
评标过程中相关数据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报价进行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列原则进行修正: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用大写与小写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大写数额为准;用总价和分价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总价数额为准。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和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
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修正后的数据通过评标委员会评定并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对报告的内容负责。评标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情况,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和招标的主要过程;
(二)开标情况,包括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等;
(三)评标情况,包括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评标方法、内容和依据,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意见;
(四)评标结果,对投标人的评审结果排序,并提出三名以内中标候选人;
(五)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原始评标资料等附件。
评标报告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并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和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并在媒体平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投诉。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确定中标人的顺序应和中标候选人顺序相一致。
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九条综合单价评审合理,按照二次报价评审程序确定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按照二次报价下浮比例同步下调。
连续两次招标所有投标人综合单价评审均不合理,可以直接进入二次报价程序,按照二次报价结果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应当按照二次报价下浮比例下调、修正综合单价,经评标委员会审查认定后取得中标人资格,修正后的综合单价作为中标综合单价。
第四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必须经县招投标管理中心审查备案。
第五章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人不得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协议。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将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关于项目部组建、主要机械设备配置、劳动力安排、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工期等承诺是合同签订的依据,在书面合同签订前必须报招标人审查备案,并由招标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落实到位。
第四十五条工程项目履约保证金退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当申请招标人、质监部门、监理单位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定并签署意见;
(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收到同意退还的书面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三)中标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须经县政府审定后退还;
(四)因中标人投标承诺履行不到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施工进度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在旬阳境内二年至五年投标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转让或肢解后再次分包中标项目。中标人按合同约定或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具备相应资格条件,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单位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工程监理,必须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依法组织招标。
第四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业主必须做好项目前期的设计和投资概算控制,凡项目设计决算投资超过标前审计最高限价15%的,不予支付设计费,且同步启动对项目主管单位的追责。
严禁招标人将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或分散规避招标,对建设业主故意将工程肢解、规避招标的,依法严肃查处。
第四十九条县住建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和桥梁建设工程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县国土局负责国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他各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行业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或者违法分包。转让或者违法分包中标项目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视情况轻重对企业处以罚金,取消其在本县境内二年至五年投标资格,同时将企业列入黑名单。
第五十一条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招标人必须依据在县招投标管理中心招标的中标价格为准。县审计局按照《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的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审计。超出中标价的投资按程序申报,经政府核定审定同意后,方可结算。
对项目前期工作不足的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对违背招投标程序的追究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责任,对在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既要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同时要追究监管部门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招标人必须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费用控制和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并依据合同文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由县招标管理中心提交县政府会议确定。
项目主管单位必须按照四制要求对项目进行监管。工程建设中违背项目“四制”要求的,追究项目主管单位责任。
第五十三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机制。
县政府网站设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专栏,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中标人、中标价、工期、质量等级、施工单位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和业主主要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以及变更、决算等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中标人中标建造师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的管理,对于随意更换、不常驻现场、不履职或者履职不到位等现象,一经发现必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及时通报县招投标管理中心。
第五十五条县国土、住建、交通、水利、农林科技、教体、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招投标管理中心等有关监督机构,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不定期对在建项目的中标建造师和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正常施工期间,经查实中标建造师或者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不在施工现场的,视同违约进行处罚。上述情形发生一次,按中标价的2‰收取违约金;发生两次,按中标价的10‰收取违约金;发生三次,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计入施工企业、建造师信用档案,取消其在旬阳境内三年投标资格。
上述违约金,由招标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项目的工期管理。对于因中标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按照中标价的1‰/天收取违约金,违约金由招标人在办理工程结算时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第五十七条建立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投标及施工企业诚信系统,在县政府网站设立专栏,实时记录招投标及项目实施中的违规行为,作为相关准入的依据。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建立代理机构、施工企业黑名单库,对违规代理公司、施工企业列入黑名单,限制其在旬阳县境内承接工程。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旬阳县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原(《旬阳县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旬政办发[2015]1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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