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名称: |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6-035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6年05月27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6〕137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6-05-28 10:00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6年5月27日
旬阳县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制度,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安政发〔2015〕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城乡居民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临时性、突发性暂时困难,由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
第三条县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与村(社区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临时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救急救难、及时有效;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一事一议、分类施救;
(五)与其他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二章 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 临时救助对象
(一)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护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因其他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第六条临时性、突发性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家庭成员中突发重大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二)家庭成员中因交通事故、溺水、矿难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种赔偿、保险、救助等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
(四)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导致生活必须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
(五)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经其他救助措施帮扶后,基本生活仍然难以维持的。
第三章救助程序
第七条 受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社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一年之内不得超过两次。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其向县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管理机构核查。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后补齐相关材料。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政府、村(社区)要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镇人民政府或县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及进受理。
第八条审批程序
(一)镇人民政府在村(社区)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二)对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根据居住地所在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
(三)救助金额较小的,县民政局可委托镇人民政府审批,报县民政局备案。
(四)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应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章救助方式
第九条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救助资金通过“一卡通”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发放实物。根据临时救助标准和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采取实物发放形式,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现金和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困难的,可以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报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当严格按照《旬阳县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实施办法》及时转介。
第五章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标准以保基本生活、基本生存为基准,原则上按本县1至6个月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以家庭为救助对象的,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临时救助标准计发。
第十一条县政府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制定临时救助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上级下拨资金;
(二)县财政每年预算临时救助资金200元,以后每年随着县财力的增长同比增加;
(三)城乡低保结余资金;
(四)无明确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
第十三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实、结转使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门可以向民政部门提供一定资金预付额度,用于紧急情况临时救助资金支出和镇直接审批的临时救助资金支出。
第十五条县民政局建立健全临时救助档案、资金账目和临时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监控系统;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临时救助家庭信息采集和录入工作。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按规定监督和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各级要公开临时救助政策及申请、审批程序,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金的,要追回救助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临时救助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5月30日。原《旬阳县临时救助暂行办法》(旬政办发〔2011〕40号)同时废止。
- 上一篇: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旬阳县旅游市场秩序综合治…[ 05-28 ]
- 下一篇:旬阳县蜀河镇公厕装修工程废标公告[ 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