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名称: |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暂行)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5-0265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1月04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5〕175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11-05 10:3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暂行)》、《旬阳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暂行)》、《旬阳县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试行)》等四个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1、《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暂行)》
2、《旬阳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暂行)》
3、《旬阳县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4、《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试行)》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5年11月4日
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干部考勤考核管理,提高干部职工服务群众水平,治理“吃空饷”、惩庸治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参照《安康市市直机关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镇机关副主任科员及以下公务员、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考核。其中党群系统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考核管理,行政系统的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由县人社局负责考核管理。
第三条考核坚持问题导向、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和奖优罚劣的原则,采取领导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性测评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个人考核与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职级职务晋升、事业单位职称评聘以及年终考核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相挂钩。
第四条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干部考勤考核管理。建立全县网络在线考勤系统,落实全员考勤制度。各单位要建立完善干部派差、去向公示、请销假备案及干部出勤情况汇总公示等制度,建立详实准确的干部出勤记录,将干部考勤管理纳入考核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条各镇、各部门党委(党组)是本部门一般工作人员的考核责任主体,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负责人及职工代表组成的考核委员会,作为一般工作人员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方案制定、年度考核目标任务审定、考勤管理、平时考核管理、年终考核实施等工作。
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一般工作人员考核的内容以单位年度目标考核任务和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突出出勤情况,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七条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其中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八条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效率高,能够按时完成岗位目标任务,以及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遵守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
(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四)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须未因作风庸懒受到责任追究,并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培训考试、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九条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一)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或工作不负责任,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出现责任差错,给部门整体工作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二)因作风庸懒受到责任追究2次的;
(三)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及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缺勤脱岗4次及以上或全年累计20次及以上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4个工作日或者全年累计超过8个工作日的;
(四)其他应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情形的。
第十条考核年度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一)因工作中失误、失职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因作风庸懒受到责任追究3次及以上的。
(三)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及上班时间擅离职守、缺勤脱岗6次及以上或全年累计30次及以上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累计超过15个工作日的;
(四)上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本年度依照规定应当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五)其他应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形的。
第十一条按规定直接确定考核等次的情形:
(一)新录用(聘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试用期内只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党纪处分的,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直接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政纪处分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直接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职称、职务及工资的考核年限。
第十二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公务员一般掌握在本机关参加年度考核公务员总数的15%以内,事业单位一般掌握在参加年度考核总数的13%以内。具体比例依据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确定,优秀、良好、一般、较差等次对应的优秀等次公务员比例分别为20%、15%、10%、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应考核优秀比例分别为18%、13%、9%、5%。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优秀比例可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受到市委、市政府及以上表彰或省厅(局)及以上综合表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受到县委、县政府表彰或市局及以上综合表彰的,可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优秀名额。
第十三条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末位查究制度。各镇各部门要在年度考核量化打分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对排名末位、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存在庸、懒、散、慢等行为的,应确定为末位人员,并予以相应处理。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考核委员会应在每年初依照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临时分派任务、学习培训等内容,制定详细的年度个人目标责任量化考核标准,经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强化平时考核。平时考核以个人纪实、审查核实、总结评价、量化汇总、监督检查的方式进行。
(一)制定计划。个人根据年度目标任务和职位职责制定每月工作计划,由分管领导审定。
(二)工作纪实。个人工作纪实采取日记的方式,统一印制发放《平时考核手册》,翔实记载个人出勤到岗、工作任务分派及完成情况,并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我量化打分。
(三)审查核实。每周由股室(站、所、办)负责人对其工作人员工作情况及《平时考核手册》记载情况进行审查和核实,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定性评价,提出工作改进意见。
(四)总结评价。每月底由分管领导对所分管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按照谁分派、谁打分的办法,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
(五)监督检查。考核委员会对个人工作情况严格监督检查,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并组织对平时考核进行量化汇总,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组织年度考核。年度量化考核实行百分制,原则上按考核委员会测评占20%,民主测评占10%,平时量化考核占60%,学习培训考核占10%的比例进行加权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按规定的比例确定优秀人员,其余的70分以上的人员可确定为称职(合格)等次,60至70分之间的人员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60分以下的人员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并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按照比例确定年度考核末位人员。
年度内出现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的,直接对应确定考核等次。内设机构中有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的,内设机构负责人年度考核原则上不得确定为优秀。
第十七条对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对有异议的,考核委员会应及时查实,并作出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仍有异议的,被考核人员可依照规定程序提出复核或申诉。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员,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后生效,《年度考核登记表》在审核备案后存入个人档案。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计入工资晋升的考核年限,按规定晋升级别、档次和薪级工资;
(二)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和职称评聘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和职称评聘时优先考虑;
(三)公务员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四)在职级晋升时,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第十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在职级晋升时,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迟1年。
(四)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和上一级职称评聘;
(五)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扣发50%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第二十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或按本层级最低等级聘任;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一条组织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镇、各部门不严格执行本办法或不按规定确定考核等次的,组织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不予备案。
附则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可在本办法的基础上,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具体的考核办法,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教育、卫生系统下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由主管部门负责考核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www.tongbao918.com 组织部、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旬阳县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暂行)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建立专业技术人才能上能下的管理体制,激发专业技术人才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核准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陕组通字[2015]8号)、《安康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试行办法》(安人社发[2012]15号)、《旬阳县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暂行)》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按照因事设岗、竞聘上岗、以岗定酬、岗变薪变的总体目标;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落实任人唯贤、倾斜一线、注重实绩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建立统一指导、分类管理、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择优聘用机制。
第四条人社部门是政府事业单位岗位聘任工作的主管部门,受理行政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聘用核准备案,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系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事业单位在行政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工作。
岗位设置
第五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综合考虑编制数额、单位性质及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细则,合理确定专业技术、管理和工勤人员的设置比例和等次,填写《岗位设置调整审核表》,经县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社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事业单位应当依照审核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将本单位的工作业务细化到每个工作岗位,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标准、资格条件、聘任等级及聘任期限等内容,经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在本单位公示7天以上,公示无异议的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岗位说明书》一经确定,非因编制变动、业务调整或单位撤并等客观原因,不得随意变更。
岗位聘任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岗位聘任原则上通过竞聘上岗,依照《岗位说明书》进行聘任,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
(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
(四)考评;
(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联审及备案;
(七)办理聘任手续。
第八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期限为2年。聘任期满须重新组织竞聘上岗,按照竞聘结果办理续聘、解聘及岗位调整手续。
第九条未聘、低聘、新取资格及因工作需要调整到新单位工作的人员,在单位有空缺岗位且符合岗位资格条件要求的,可以在单位聘任期限未满的情况下临时聘任,临时聘任时应从该职称资格级别的最低档次起聘。对竞争上岗落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暂按初级最低档次确定工资待遇。
第十条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已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
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实行核准备案制度,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核准备案由人社部门负责,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人社部门受理,每月提请政府审定后予以备案。工资变动从聘任备案的下月起执行。
第十二条岗位调整核准备案时,事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应出具书面专函,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竞聘上岗相关资料:包括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岗位说明书》及公示等相关资料。
(二)岗位聘用文件;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继续教育证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由县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岗位聘用核准备案按照《陕西省公务员任职备案暂行办法》(陕组通字[2015]7号)规定的程序向组织部门备案。实行“双肩挑”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由组织部门依照《岗位说明书》办理专业技术职务的核准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进行工资变动。对未按程序进行备案或备案手续不全的,人社部门不得受理;年度考核未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作风庸懒受到责任追究以及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人员,依照规定进行缓聘、低聘、解聘或辞聘。
附则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与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因执行本办法发生人事争议,经双方协商或主管部门协调无效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诉或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对于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上级政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执行中若遇上级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旬阳县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培养高素质干部队伍,增强政府机关活力,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是指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有计划的调换工作岗位。轮岗的重点为机关中层岗位(股、办、所)及涉及财务管理、行政审批等职能的一般岗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须符合拟任职务所要求的任职条件,坚持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人社部门分别负责党群、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轮岗交流的监督检查及备案工作。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同一职位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进行轮岗交流,对不胜任岗位工作或因工作需要,可缩短轮岗年限。
第六条机关工作人员轮岗交流按管理权限组织实施,原则上在机关内部同级别的岗位之间进行轮岗交流。可根据工作需要由组织进行调整工作岗位,也可通过竞争上岗方式进行轮岗交流。
第七条机关工作人员轮岗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移交手续,必要时进行离岗审计。
第八条各单位应在每年度末,对工作人员轮岗情况,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涉及审批权、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交流。
第十条本办法由www.tongbao918.com 组织部、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省、市关于从严管理干部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务员考核办法(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旬阳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暂行),参照《市直机关公务员年度考核末位查究办法(试行)》(安办发〔2014〕19号印发)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末位查究,是指年度考核量化打分评定年度考核等次的基础上,对排名末位、受到党政纪处分或存在庸、懒、散、慢等行为的,应确定为末位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第四条 末位查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测评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群众评议与组织评定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末位人数与部门(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相挂钩,部门(镇)年度考核结果为“良好”等次最后三名以及“一般”、“较差”的,年度内按1—3人确定考核末位人员,部门(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且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的,可不确定年度考核末位人员(有应当直接确定或可评定为年度考核末位情形的人员除外)。
第六条 各镇各部门应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和日常管理。年终考核时,根据个人年度考核和工作纪实、平时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党组(党委)集体研究确定末位人员。
第七条工作人员存在以下情况的,应当直接确定为年度考核末位人员:
(一)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二)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实施意见和市委十项规定、狠刹“五股歪风”等规定被通报批评或因作风庸懒受到责任追究2次及以上的。
第八条 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没有第五条情形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评定为末位人员:
(一)对上级组织或领导交办的工作推脱责任、虚于应付,不敢担当、执行不力,多次出现责任差错或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给部门整体工作或声誉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
(二)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冷漠生硬、言行举止不文明,被群众有效投诉2次及以上的;
(三)不执行组织决定,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过于计较个人得失,破坏团结,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经批评教育仍无改进的;
(四)不遵守机关工作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打游戏、炒股票、看电影和擅离岗位的;
(五)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全年累计超过7个工作日的;
(六)个人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或民主测评结果排名靠后的;
(七)其他应确定为末位人员情形的。
第九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由部门领导进行提醒谈话,限期改进,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其工作岗位;
(二)依照年度考核规定,扣发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其中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扣发50%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等次或受到党政纪处分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扣发全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通报批评或接受组织处理的,扣发50%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情形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根据情形扣发20-30%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奖金;
(三)集中进行至少1周以上的学习培训;
(四)对限期改进不到位、集中学习不合格、不服从单位内部工作岗位调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末位人员的,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给予调整岗位或调离原工作单位等组织处理。
第十条各镇各部门年度考核结束后,应及时将末位人员情况(包括末位人员姓名、职务及确定为末位的原因)按归口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并提请政府会议研究审定。
第十一条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应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各镇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备案。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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