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预算编制及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名称: |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预算编制及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5-0246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10月26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5〕171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10-27 14:22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旬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预算编制及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5年10月26日
旬阳县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预算编制及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细化项目预算编制,规范项目库运行机制,强化项目支出绩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精神和《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管理办法》、《安康市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安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办法》、《旬阳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由县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预算编制及绩效管理应遵以下原则:
(一)细化预算编制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紧紧围绕全县中心工作,统筹兼顾,重点安排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二)实施项目库管理原则。县级专项资金全部实施项目库管理,项目库建立在财政部门,每年由部门申报,财政部门组织评审,县政府审定后,纳入项目库,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滚动管理。
(三)注重项目实施绩效原则。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结果评价和应用融入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
第二章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
第四条县级财政项目库由县财政局设立,对单位项目和各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排序后,进入项目库。
第五条县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范围:
(一)中省市出台的必须安排的政策性补贴配套;
(二)县委、县政府确定实施的项目;
(三)中省市确定实施并需要县级财政配套的项目;
(四)其他必须安排的项目。
第六条项目申报、审核的程序:
(一)每年7-8月份,县财政局下发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通知,征集下年度具体项目;
(二)项目单位按照通知要求,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经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县财政局。所有专项必须明细到具体的实施项目,并附项目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政策依据及基础测算数据依据等;
(三)县财政局对各镇和县级相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中省和市级的项目政策规定;申报的条件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申报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申报的资金规模、支出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其中对社会影响较深,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重点项目,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审核通过的项目,编制县级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办法
第七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在各镇、各部门申报并经财政审核进入县级专项资金项目库的项目中,按照政策性补贴配套、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中省市实施的配套项目的顺序,根据县级可用财力状况,统筹安排预算,凡未按规定申报并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一律不安排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程序:
(一)每年11-12月,财政部门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县级财力,对纳入财政项目库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平衡筛选,在编制下年度县级预算时,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报经县政府审定后,纳入下一年度县级财政预算草案。
(二)次年1-2月,县级财政预算草案报经县人代会审议批准后,按项目组织实施,并按《旬阳县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三)每年10-11月份,对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属于政策性必须在当年安排的项目,根据财力状况统筹安排,编入年度调整预算方案,报经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县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九条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年度预算下达后,及时分解下达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在9月底仍未下达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调整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第十条年初县级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确定后,除中省市和县委、县政府另有规定外,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再追加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各部门新增专项资金需求,原则上在编制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时统筹考虑。确需当年解决的,应先通过当年预算资金调剂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审批,纳入年度调整预算。
第十二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计划和内容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的,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核,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年度预算执行中,如遇突发事件或县委、县政府新出台涉及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经报县政府批准同意,财政部门可统筹安排使用和调度各专项资金,并会同单位对年初预算确定的支出项目计划进行调整。调整后,原确定项目中当年无法安排的,可顺延至以后年度优先实施。
第十四条县级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要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除省市有专门规定的资金外,不得通过财政专户拨付。
第十五条实行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通报制度。对支出进度快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不力、支出进度较慢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财政部门是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的主体。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规范,审核单位项目绩效目标,跟踪绩效目标执行,组织指导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根据需要对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进行评价或再评价;依据绩效结果落实奖罚措施;监督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十八条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绩效管理制度办法;实施本单位以及组织指导项目单位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依据绩效结果,落实整改意见,改进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绩效运行跟踪监控机制,采取网络监控、专项检查和报表报审等方式,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实施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绩效执行偏差。
(一)财政部门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监控指标体系,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绩效运行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并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重点检查项目的组织管理、资金使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
(二)单位要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督促检查,检查政策措施落实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与绩效目标的偏差,定期将项目绩效运行情况报送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依据资金支出计划、项目实施进度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核拨资金。当发现项目执行与绩效目标发生较大偏差时,可暂停或停止拨付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结束后,要及时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分为单位自评和财政部门重点评价。
(一)预算年度结束或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单位要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自评,单位要对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进行自评。
(二)财政部门对单位项目绩效的自评情况进行审核或者再评价。也可以对一定金额以上、与单位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进行直接评价。
(三)绩效评价的方法、程序等按《旬阳县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规定的程序进行。
(四)对涉及民生的重大专项资金,应从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单位专业人员以及专家学者、群众代表中抽选人员对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包括绩效评价报告和绩效被评价结论,应当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第二十三条绩效评价结论应当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绩效评价等级标准一般分为:优、良、一般、差四个等级。可就单个项目出具绩效评价结论,也可汇总形成专项资金总体绩效评价结论。
第二十四条单位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逾期未提交的,视同该项目没有达到绩效目标。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的绩效评价,要在评价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单位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专项资金绩效结果报告和反馈制度。财政部门、单位要及时将重大专项资金绩效运行管理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报告同级政府,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奖罚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今后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的重要依据。
(一)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的,在安排专项资金和项目时可优先保障和重点支持。
(二)绩效评价结果为良的,可维持现有资金数额,不增不减,继续给予支持。
(三)绩效评价结果为一般的,要按一定比例扣减专项资金和项目,并加强对该单位其他专项资金的审核。
(四)绩效评价结果为差的,要求单位限期改正,整改期间暂停拨付专项资金;不进行整改或整政不到位的,要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由财政部门提请同级政府调整或者撒销该专项资金。
第二十八条建立绩效结果整改落实制度。单位应当根据绩效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改,加强项目管理,提高预算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针对绩效管理中存在问题,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办法,加强项目库管理,提高财政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在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财政违法问题,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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