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名称: |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5-0215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8月27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5〕140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8-27 14:57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69号)精神,切实解决好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我县环境监管执法各项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县环境质量,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强化监管执法手段,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落实各方责任,促进我县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目标。经过不懈努力,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划定全县行政区域内环境监管网格,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及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形成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使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环境监管政策标准体系、环境监管技术保障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能力及执法装备水平显著提升,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格局基本形成,全县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
二、推动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完善政策标准体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配套地方规范性文件,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县法制办、县环保局负责)
(二)完善环境监管执法机制。建立在县政府领导下环保部门对环境执法工作统一管理的工作机制,梳理并明确各镇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格局。各镇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增强依法保护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的组织领导,明确监管责任,强化工作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水平。(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
(三)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建立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建立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加强环保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衔接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做好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明确案件移送的职责、时限、程序和监督等要求。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分工协作,防止证据灭失。公安机关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对环境违法案件的移送和立案实施法律监督,依法对涉嫌犯罪的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落实强制措施,加强环境案件的审理。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需要环境保护技术协助的,环保部门应给予必要支持。(县环保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负责)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行动。环保部门要定期经常性地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等方面情况。要制定详细工作方案,明确责任,细化措施,通过明察暗访和群众举报等方式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要科学分析、汇总区域性污染特点,找准环境监管薄弱环节。对检查出的各类环境问题及环境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并督促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于2015年年底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对排污单位排放状况、行政处罚、整改治理等情况登记造册,实行“一企一档”。大检查结果要按通知要求上报,并向社会公开。(县环保局、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负责)
(五)划分环境监管网格。县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全县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实现环境保护监管网格化、精细化;监管网格划分方案经县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各镇政府、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等管理机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环保局、各镇人民政府、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
三、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一)彻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牵头,发改、国土、住建等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开展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制定整体清理工作方案,10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工作,并制定清理整改计划,明确时间表。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要重点加大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域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查处力度,对违规建筑和设施一律依法查处。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上报县政府。同时,要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审批工作,各部门之间要加大项目管理工作的协调和衔接,不留缝隙,严防死守,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县环保局负责,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配合)
(二)加大环境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强化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行政强制手段,严厉、重拳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串通排污单位,恶意提供虚假环评材料、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依法追究其连带责任。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违法行为采取行政、金融、行业等综合约束手段予以严厉打击。(县环保局、县公安局负责,县发改委、工商局、中省驻旬金融机构配合)
(三)强化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环保部门要对依法做出的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以及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限期缴纳排污费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开展后督察。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对于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依法落实强制措施。环保部门可以将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情况以及相关处罚或者处理情况向工商、监察、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机构等有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通报。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县环保局负责,县工商局、水利局、供电局配合)
(四)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县法制办要指导和监督环保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要求,健全环境信息公开机制,拓宽信息公开途径,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干部队伍,及时公开执法依据、标准、程序、结果等内容,提高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透明度。环保部门每年要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名录,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建立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污总量和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止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鼓励一般企事业单位自愿公开环境信息。(县法制办负责,县环保局配合)
四、明确各方职责任务
(一)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各镇人民政府、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加强对环保规划中具体措施的落实,严格执行各乡镇及县域工业发展总体规划,实现科学循环发展。建立完善在县政府领导下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保工作机制,强化依法对违法企业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等强制措施的落实。不断提升基层环境执法能力,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要将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和审计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法制办、监察局要全面清理并废除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支持环保等部门依法独立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彻底清理环保部门检查、处罚须经某部门批准,违反规定减免及缓缴企业排污费等影响和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限制性措施。(各镇人民政府、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负责)
(二)强化部门责任落实。环保部门要履行好环境监管执法统一监督管理职责,发改、财政、经贸、农业、林业、水利、国土、住建、规划、交通、安监、工商、质监、气象、公安、监察等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好各自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各镇政府、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环保部门要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建立定责、履责、问责的工作机制,将日常监管基本工作任务和职责落实到具体单位和具体岗位。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镇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各镇政府、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要积极做好纠纷调处、协助执法、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工作,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充实环境监管网格。(县环保局负责,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配合)
(三)强化企事业单位责任落实。环保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管职能的部门要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落实社会责任。严格按照排污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按规定要求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依法缴纳排污费,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公布排污信息,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落实到位,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县环保局负责)
(四)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机制,通过社会环境监督员、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群众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渠道,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宣传力度,曝光环境违法案件和环境问题。(各镇人民政府、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发改委、县环保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好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任务,紧密联系本地区实际和本部门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人员经费,完善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扎实推进环境监管执法工作。县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县环保局负责,各镇人民政府、县生态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配合)
(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环境监察机构建设是环境监管执法任务落实的重要保障。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县、镇两级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具备条件的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全面提升环境监管执法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全部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坚持“逢进必考”,逐步优化执法人员结构,充实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力量。延伸监管执法,探索乡镇环保管理机制,逐步完善农村环境执法体系,鼓励将环境监管执法权委托给乡镇、工业园区。人社局、编委办要会同环保部门共同研究,充分考虑监管执法任务的落实,科学调整配备环境监管执法人员编制,满足工作需要。(县人社局、编委办、法制办、财政局、环保局负责)
(三)强化执法能力保障。要加强基层环境监管现场执法能力,依据国家对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的要求,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2016年底前,县环境监察机构要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2017年底前,县环境监察机构争取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要加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和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推广政府购买自动监控社会化服务,强化自动监控等数据应用,丰富环境监控手段。为环境监管执法提供科学依据。财政部门要落实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将环境监管执法人员、车辆使用、办公和培训等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县财政局、环保局负责)
(四)严格监管责任追究。要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县监察局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县监察局、环保局、检察院负责)
各镇、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县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5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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