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名称: 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xzfwj-2015-0205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8月18日 文号: 安发〔2015〕11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8-18 09:07

中共安康市委  安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 

(2015 年 7 月 30 日)

 

 

近年来,全市上下以优化环境、促进发展为主题,着力建设诚信安康和服务型政府,干部作风明显好转,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但我市经济外向度低、发展环境不优的问题仍然突出,政府失信、管理缺位、违法行政、效率低下等影响发展环境的深层次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释放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开放型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富裕新安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推进简政放权,着力打造“阳光政务” 

1. 严格执行权责清单制度。全面清理和规范行政权责事项,完成市县区政府行政权责清单和权责运行流程图编制公布工作。明确和强化履职程序、办理期限、承办机构、工作责任,减少内部运转环节,规范自由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和问责,确保权责运行公开透明。(市法制办牵头,市编委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配合) 

2. 精简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凡是县级政府主管部门具备审批条件且国家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须由市级以上审批的一律下放;非行政许可审批一律取消;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禁止进行前置审批;核准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外的,一律不得强制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健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动态管理机制,及时变更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目录,面向社会公布。(市法制办牵头,市编委办、发改委、监察局、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合) 

3. 强化政务服务中心建设。2016年6月前建成各县区标准化政务服务中心,完善市、县、镇、村四级政务服务网络体系。按照“凡批必进、应进全进”的原则,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限时办结。探索联合办理、网上审批等审批形式,对重大项目实行“绿色通道”制度,明确专人提供全程、无偿、高效的代办服务。全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力争2015年底实现“一 照一码 ”。实行虚拟大厅和实体大厅并轨运行,全程接受电子监察、行政审批法制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纠正明放暗留、变相审批、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行为,杜绝“体外循环”、“双轨运行”。(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市监察局、法制办、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配合) 

4. 加快建设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全面清理市级涉公交易事项,编制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整合涉公交易部门职能,组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规范化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运用软件系统、电子监控等技术手段,规范交易行为。实现招标采购公告、资格审查、变更信息、更正公告、中标公示、成交信息等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创造公开透明的交易市场环境。严厉打击围标、串标、骗标、卖标行为,对拒绝实行规范的项目、资源配置招投 标的地方和部门,对其主要领导进行严格问责。(市政府办牵头,市发改委、编委办、监察局、规划局、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合) 

5. 规范落实优惠政策。认真落实中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产业发展、创业就业等扶持政策。继续实行招商引资项目“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制度。制定各项优惠政策、签订各类合同文本原则上要经法制机构审核。涉及税收和中省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 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执行。健全承诺事项台账销号制度,对没有兑现落实的优惠政策、承诺服务事项予以通报。不定期开展政策落实专项检查,从严查处“中梗阻”行为,解决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问题。(市优化办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监察局、国税局、地税局、招商局、法制办等配合) 

二、严格规范执法司法,着力打造“阳光法治” 

6. 严厉打击“五霸 ”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及企业和项目建设的纠纷案件,依法严厉打击“村霸、街霸、市霸、沙霸、路霸”和强揽工程、强迫交易、强行阻工、哄抢偷盗等违法行为,坚决打掉有组织的犯罪团伙,坚决做到违法事实不查清不放过、主要案犯不抓获不放过、幕后人物不查明不放过、打击惩处不到位不 放过、职能部门不履职不放过“五个不放过”,坚决防止践踏法律尊严、破坏经济秩序、损害群众利益、败坏社会风气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蔓延。(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等配合) 

7. 全面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开展积压案件专项清理工作,重点清理久压不决涉企案件、长期未结涉企诉讼案件、涉党政机关的执行积案和与发展环境有关的重点信访积案。对于有法律依据而不予受理、不予立案、不予执行的,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对利用不正当手段损害企业利益的,依纪依法给予严肃处理。深入开展打击整治逃避银行债务专项行动,维护金融秩序。畅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积极协助企业依法调处矛盾纠纷,净化企业周边治安环境。(市委政法委牵头,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信访局、安康银监分局配合) 

8. 严控行政执法检查。实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市级执 法部门开展涉企检查必须在3个工作日前报市优化办备案,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原则上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 1 年内不得超过1次;上下级执法部门要按照管辖级别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多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提出检查计划的,由市优化办协调,明确一个牵头单位实行联合检查。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不得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陪同,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和宴请。对于随意执法、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要严格问责。(市优化办牵头,市监察局、招商局及有关部门配合) 

9. 加强执法程序管理。在全市执法部门推行说理式执法,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说服教育、劝导示范等非强制手段作用,指导企业依法经营、依法办事,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先责令改正,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实行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必须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并在30 日内向同级政府备案。(市法制办牵头,有关部门配合) 

10. 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涉企收费目录制,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进一步清理整顿、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上按规定程序审批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外,其他一律予以取消。凡国家和省上有上下限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没有省以上规定依据、增加企业支出的各类涉企检查、评比、达标、培训等活动一律不得举办。(市财政局牵头,市优化办、物价局等配合) 

三、清理规范市场秩序,着力打造“阳光中介” 

11. 清理中介服务事项。按照中省相关政策规定,2015 年底前完成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清理工作。除法律法规明确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 关中介服务材料。对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清单之外的中介服务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要件。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性服务,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市编委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合) 

12. 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必须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严查职能部门与中介机构或社团组织利益捆绑,指定企业在营利性机构购买设备产品、强制培训、有偿服务等行为。(市监察局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合) 

13.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于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严格按照中省相关规定进行收费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严禁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对弄虚作假、违规违法的中介服务机构一律取消其市内从业资格,3年内不得再次登记注册。(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政务服务中心等配合) 

14. 严查行业垄断行为。加强电力、通信、供水、供气、铁路等垄断行业监管,严查垄断性企事业单位在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过程中指定设计单位、指定设备采购单位、指定安装单位等造成价格虚高的行为。加强对银行等金融机构收费项目监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市发改委牵头,市监察局、工信局、工商局、住建局、招商局、安康银监分局配合) 

15. 定期开展项目清查。对因投资商原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予以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的依法清退,对土地闲置2年以上的依法收回,坚决查处占地圈地行为。对骗取中省市项目资金、 随意改变资金用途的依法予以惩处。(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国土局、招商局等配合) 

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狠抓督促检查落实 

16. 健全组织领导机制。进一步强化市优化发展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市委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主要领导、相关市委常委和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优化办)作为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委督查室,负责优化发展环境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并在市优化办设立企业投诉中心。各县区党委、政府和市直各部门主要领导是本县区、本部门、本行业优化发展环境工作“ 第一责任 人”,要充实和加强领导组织及推进落实机构,确保各项任务的落实。 

17. 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为联席会议总召集人 ,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不定期召开优化发展环境(招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中的突出问题。联席会议由市优化办、市招商局分别负责组织。需要市委常委会会议/市委常务委员会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的事项按照程序提交审议。 

18. 健全督查处理机制。由市优化办牵头组织,不定期开展发展环境专项督查,督查情况全市通报。督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移交职能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对查实的破坏发展环境的重点案件予以公开曝光。严禁公职人员插手企业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过程、采购行为和对合作者的自由选择。 

19. 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加强诚信安康体系建设,大力开展诚信单位、诚信企业、纳税大户、优秀企业家、诚信个人等发布工作。加大正面宣传报道,强化网络安全管理,积极稳妥做好社会 热点难点问题和突发公共事件舆论引导,在全市营造诚实守信、崇尚创业、开放开发的良好氛围。 

20. 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强化优化发展环境工作考核,重点抓好对市县区经济部门、窗口服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职务晋升、干部任用挂钩。建立优化发展环境社会满意度评议通报机制,对满意率较低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实施问责。 

  

 

 

 

 

 

 

主送: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   门,各人民团体,中省驻安各单位。 

中共安康市委办公室        2015 年 7 月 30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