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名称: |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zfbwj-zfbwj-2015-0162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5年06月10日 | 文号: | 旬政办发〔2015〕91号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15-06-10 15:53 |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旬阳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5年6月10日
旬阳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全县矿产业结构,合理布局采矿企业,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采石场管理的通知》及《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着力转变资源利用方式,坚持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原则,建立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新格局。积极倡导生态文明建设理念,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与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开发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开创绿色矿业、和谐矿业新局面。
二、整顿范围
开山采石(以下简称采石)所指矿种为山地、丘陵露天开采的石料石材等非金属矿。此次整治范围包括以下矿山:
(一)位于各类禁采区的采石企业。1、县城、镇、村规划区范围内;2、森林公园、封山育林区、文物保护区和地质遗迹保护区以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范围内;3、港口、重要输变电设备、线路、油气管线、水工程及其设施、通讯设施等保护范围内;4、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两侧直观可视的范围内;5、汉江干流和一级支流、水库和堤坝两侧自然地形的第一层山脊及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范围内;6、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开山采石的其它地区。
(二)违法违规采石企业。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土地、环境保护、林地、水土保持等手续不全,擅自开山采石的;2、存在越界开采、非法转让、开采矿种与核准矿种不符等违法行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在限期内未完善相关手续的;4、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未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5、不按期缴纳各种税费,经责令限期缴纳仍不缴纳的;6、不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不依法缴存保证金且不落实环境恢复责任的。
(三)小规模和技术落后企业。1、年开采规模10万吨以下的;2、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3、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开采方式和方法不合规的。
(四)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企业。1、存在防洪行洪、地质灾害隐患的;2、相邻露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核准的范围之间最小距离(300米)不符合有关规定的;3、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环境事件,且整改不到位的。
(五)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企业。1、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2、处于迎坡面的。
三、目标任务
按照“三年减一半、五年大变样”的总体目标,力争通过整顿逐年减少采石企业总量,到2020年底,全县采石企业控制在5-7个,实现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明显增强。
四、阶段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5年6月-8月)
1、根据此次整治工作范围,以2015年1月31日为基准日,对全县采石矿山进行认真梳理,逐一核实,准确统计应参与整治的矿山数。
2、对所有整治对象进行分类建档,按照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分别制定整改措施。
3、组织编制全县2015-2020年采石业发展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9月-2017年6月)
1、整治工作开展期间,不再受理采石新立采矿权,已实施出让,但尚未审批发证的,一般应立即终止审批,已收缴的采矿权价款,应全额退还竞得人,并做好竞得人的解释工作。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设立且已实施出让的采石拟设采矿权,经相关部门认定属允许开采区内,生产规模、工艺设备、安全及环保措施等均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审批发证。
2、位于各类禁止开采区内的采石企业,按照《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开山采石削山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安政办发〔2013〕106 号)要求,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矿山关闭工作。
3、各类违法违规采石企业,应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相关配套政策,能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到位,不能整改的要依法取缔关闭。破坏耕地、林地、生态环境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相应法律进行查处。
4、存在安全隐患的采石企业,存在防洪行洪、地质灾害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恢复治理措施,限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相邻采石矿山核准的范围之间最小距离(300米)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要对采矿许可证范围进行调整;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次生环境事件,且整改不到位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5、对地质环境及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采石企业。由相关部门责令矿山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严格落实保证金缴存制度。规定期限内不能整改到位的,要依法实施关闭。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7年7月-12月)
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县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验收工作按照信息数据检查和矿山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全县矿山总量控制实施情况、整合工作完成情况、注销矿山关闭标准执行情况、生产规模及工艺提升情况、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及矛盾纠纷化解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凡验收不合格的,要及时整改,直至验收合格。对保留的采石企业和整合采石企业,按照审批权限统一换发相关证照。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8年1月-2020年12月)
按照2020年底全县5-7个采石矿山的总体目标,整治验收工作结束后,继续加大整治工作力度,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整治工作成果。在完成2017年阶段任务后,原则上仍不得新设采石采矿权,为完成2020年总体目标创造条件,同时,要逐步有序开展整顿关闭工作。新设采石采矿权要严格执行我县采石业发展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按照“新立一处,关闭一处”的要求,确保总量可控,防止出现反弹。
在整治工作结束后,要制定采石产业长期发展规划,进一步强化总量控制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减少数量,提升规模,并努力提高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力度,将采石活动逐步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有效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五、责任分工
县国土局在排查与实施方案编制阶段负责检查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性,矿业权审批相关要件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查、实施情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其它矿产资源规费的缴存缴纳情况,合法合规开采、依法转让等情况,牵头完成2015年-2020年采石业发展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编制工作。查处阶段负责矿业权审批相关要件的补充完善,开发过程中越界开采、无证开采、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整改,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的注销、督促相关责任人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矿山整合方案的编制、采矿许可证的注销和办理等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对需办理立项手续的整合新立矿山、改扩建矿山项目审批,提供规划建设的重点项目位置及矿产资源需求情况等工作。
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经费的预算、垫付及部分退出矿山的补偿等工作。
县规划局排查阶段主要负责检查矿山建筑物是否符合规划。整治阶段主要负责违法违规建筑物的拆除等工作。
县环保局排查阶段负责检查矿山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清理本系统设立的自然保护区内矿权设立及环境破坏情况。整治阶段主要负责对环境破坏行为的查处等。
县安监局排查阶段负责检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新建矿山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生产过程中安全保障各项措施落实情况。整治阶段负责违反安全生产行为的查处,关闭矿山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注销和吊销等工作。
县公安局排查阶段负责火工物品使用与保存情况。整治阶段负责矿山火工物品的清理和收缴,涉嫌违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案件的查处,依法惩处暴力抗法人员等。
县林业局排查阶段主要负责检查林地使用手续及林地保护情况,清理本系统设立的禁采区内矿权设立情况。整治阶段主要负责对林地破坏行为的查处等。
县水利局排查阶段主要负责检查矿山水土保护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情况,清理本系统设立的禁采区内矿权设立情况,矿山开采对水资源及河道造成的影响等情况。整治阶段主要负责对水体破坏行为的查处等。
县工商局排查阶段主要负责检查矿山企业实际经营的商品是否与营业执照批准经营范围实际相符,经营主体是否发生变化等。整治阶段主要负责违法经营行为的查处,关闭矿山营业执照的注销等。
县税务部门排查阶段主要负责检查相关税费的缴纳情况。整治阶段主要负责税费征缴等工作。
县供电分局主要负责整治期间矿山的供电调度,关闭矿山供电系统的清除等工作。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杜绝相互推诿现象。
各镇政府要全面负责辖区内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及续相关制度的制定等各项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国土、发改、财政、规划、环保、安监、公安、林业、工商、水利、税务、电力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旬阳县开山采石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局长马祥国同志兼任。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整治工作的组织与部署、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指导各部门整治工作及情况汇总、通报,就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与各成员单位进行衔接和协调,重大问题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各部门和单位要与领导小组办公室密切合作,建立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各项工作。
(二)明确工作标准。1、关闭标准。(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2)拆除供电、供水、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备、设施;(3)清理废石废渣,恢复生态环境,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封堵进入采场的道路;(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隐患,地表设立警示标志;(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2、整合标准。(1)被整合矿山空间布局符合整合条件;(2)整合矿山列入新编制的矿业权设置方案;(3)被整合矿山各采矿权人整合方案无争议;(4)被整合矿山中,除确定为整合后开采区域外,其它采场关闭到位;(5)整合方案经县、市、省三级审查通过,并获得省级书面批复;(6)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建立退出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征收、谁补偿”的原则,对符合补偿条件的本级发证矿山给予退出补偿。对采矿权尚未到期或虽已到期但储量未开采完而需要关闭的矿山,退还未开采部分的采矿权价款。同时,按照矿山前期投入、矿产品市场情况、职工安置等因素,给予一定经济补偿。但对已开采部分拖欠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其他税费的,应予追缴。因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责令关闭的采石矿山,应按要求关闭到位,且不再退还采矿权价款,不给予退出补偿。
(四)保障社会稳定。一是在全县范围内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持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同时,要重点加大对矿业权人和矿区周边群众等直接利益群体的宣传教育,面对面宣讲法律、解释政策,化解对立情绪。要充分维护矿权人合法权益,努力营造人人理解、人人支持、人人配合的良好氛围。二是要强化法治理念。开展矿山退出关闭要坚持于法有据、程序合法,确保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对于确定关闭的矿山,在作出关闭、整改和整合决定前,要做好相关法律咨询工作;在关闭、整改和整合任务执行前,通过开展听证等形式,征求矿业权人和其他相关责任人意见,并告知行政复议、诉讼等权利及相关程序和时限。
(五)符合县域实际。整个专项整治行动由县国土局牵头,要严格依据我县的资源条件和产业规划,并充分考虑其矿产品供应能力和市场需求状况,在此基础上,论证确定关闭或保留矿山。避免为片面追求减少矿山数量或提升矿山开采能力,盲目关停,造成区域性产能过剩或短缺,影响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六)严肃工作纪律。在整治工作中,关闭或保留矿山的选取、整合矿山主体的确定、补偿资金拨付、恢复工程治理等方面要科学合理论证,程序公开合法,严禁徇私舞弊。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职,不得互相推诿,对由此造成整治工作受阻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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