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名称: 通博游戏 办公室关于印发旬阳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zfbwj-zfbwj-2015-0132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年06月03日 文号: 旬政办发〔2015〕84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5-05-28 11:52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现将《旬阳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通博游戏 办公室   

2015年5月28日   

旬阳县殡葬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改革丧葬习俗,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旬阳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其管理。

    第三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积极有序推行遗体火化、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旬阳县殡葬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民政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办法。县监察、公安、财政、司法、国土、卫生、城管、交通、环保、林业、物价、文化、工商、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有关殡葬管理工作。宣传和广播电视等部门,要采取各种形式,配合民政部门共同做好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各镇人民政府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必要的具体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城镇基层组织要大力宣传殡葬改革,教育和引导群众移风易俗,文明节俭办丧事,建立相应规章制度,规范丧葬行为。

第二章  殡葬活动管理

 

    第六条  城关镇老城社区、下菜湾社区、鲁家台社区、小河北社区、岩湾村(10组、11组)、刘湾社区(1组、2组、3组、6组)、党家坝社区2组、鲁家坝社区1组、草坪社区(1组、2组、4组、5组)、江南社区(3组、4组)等区域划定为火葬区域。

     第七条  凡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实行火葬。火葬区域以外死亡的人员,应提倡和鼓励实行火葬。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回族等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实行遗体土葬的,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深埋。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殡葬救助制度(火葬救助和丧事救助)和推行火葬政策奖励制度。

    第九条 正常死亡者的遗体火化,应提交由公安机关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死亡人员的遗体应当在72小时内火化,对高度腐烂的遗体,必须立即送殡仪馆火化。凡患传染病死亡的遗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公安机关鉴定并出具非正常死亡通知书后,由丧主或者死者生前所在单位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办理火化手续。非正常死亡人员的遗体经有关部门批准,需要暂时保存的,存放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因特殊案情需要保存的除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无名尸体,由公安机关通知殡仪馆接收。公安机关及时作出鉴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后,由殡仪馆火化,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支付。

    第十一条  殡仪馆应当自接到通知12小时内接运遗体,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专用车。 

    第十二条  要严格执行凭火化证领取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制度,要严格执行凭火化证领取丧葬救助资金和相关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禁止骨灰入棺土葬,提倡文明的树葬、花坛葬、抛撒骨灰、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等安葬形式。

    第十四条  在火葬区内医院死亡和代存的尸体,医院要造册登记,建立严格的尸体进出制度,并及时通知殡仪馆收运尸体,其费用由丧主承担。县境内确需将遗体运回农村安葬的,由安葬地村、镇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因特殊原因确需将遗体运出县境外的,应当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证明,经死亡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在建有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死亡的人员,应当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安葬遗体。在尚未建立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地区死亡的人员,实行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对死者生前遗嘱要求火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三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十六条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由县民政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殡葬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设置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办殡葬设施。

    第十七条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按照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美化环境的原则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存放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为村民以外的死亡人员提供遗体安葬或骨灰存放服务,不得从事买卖、出租、转让等经营性活动;县城区人员死亡后应当到城市公益性公墓内进行安葬。

    第二十条  禁止在316国道、102省道、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可视范围内和太极城旅游规划区及县城周围直观坡面修建坟墓。

    第二十一条  县境内铁路、公路两侧直观坡面、地面已散葬或成规模安葬的坟墓,丧属必须用常青树予以绿化遮挡或迁移。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 为活人圈占或修建墓地;

    (二) 买卖承包地、林扒、荒坡等葬坟;

    (三) 建立、恢复宗族墓地(包括建设宗族骨灰堂、房等设施);

    (四) 对已迁移、平毁的坟墓进行返迁或重建; 

    (五) 在殡葬设施内构建封建迷信设施;

    (六) 传销、倒卖公墓墓穴或者骨灰存放格位。

    第二十三条   在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的单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双穴不得超过1㎡。遗体安葬单穴占地不得超过4㎡,双穴不得超过6㎡。墓碑采用灰黑色,长宽不超过80cm,厚度不超过10cm,提倡卧碑。

 

第四章  丧事活动和殡葬用品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丧事活动应文明节俭,禁止大操大办。

    第二十五条  办理丧事活动要遵守环境、卫生和交通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镇街道或公众场所停放遗体、搭灵棚置办丧事,不得在送葬途中抛撒“冥币”或其它迷信用品。任何单位不得将办公场院、门前场所等提供给丧属置办丧事。

    第二十六条  民间组建的红白理事会等治丧机构,在火葬区从事丧事活动,必须在县民政部门进行社会组织登记,在固定场所开展治丧服务;在火葬区不得承办遗体土葬丧事活动。

    第二十七条  享受丧葬费待遇的人员死亡,户籍在火葬区的或遗体在火葬区进行安置的,必须落实火葬政策,丧事一律在殡仪馆办理;禁止在火化区置办丧事、遗体运往非火化区安葬。

    第二十八条  信仰宗教的公民死亡后,为其举行葬礼、祷告等宗教仪式的,必须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宗教活动场所或其家中进行。

    第二十九条  除黑纱、白花、寿衣、挽帐外,禁止制作、销售纸马、纸车、纸电器、冥钞等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三十条  禁止在火葬区制作、经营、销售棺木等遗体土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使用遗体土葬用品及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三十一条  祭祀活动要文明、低碳,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经典诵读等方式缅怀故人,不得在墓区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二条 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它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县民政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规定标准的,由县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县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23条等规定的,由县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实施的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单位罚款20000元以上,对个人罚款600元以上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要、收受财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退赔,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旬阳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5月31日。2010年3月15日通博游戏 印发的《旬阳县实施〈陕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细则(试行)》(旬政发〔2010〕7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