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处《关于认真做好<条例>发布13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名称: | 关于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处《关于认真做好<条例>发布13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 ||
索引号: | CD-xzfzfbgs-xzfwj-zfwj-2013-0104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6年11月21日 | 文号: | |
公开目录: | 政府办文件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信息时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06-11-21 08: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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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旬阳县无线电管理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无线电管理处《关于认真做好<条例>发布13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旬政办发〔2006〕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设台单位:
现将市无线电管理处《关于认真做好<条例>发布13周年纪念宣传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抓好组织落实。
加强无线电管理法制宣传,普及人民群众法律法规知识,是无线电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今年9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发布13周年,市无线电管理处已对宣传活动作出了全面安排部署,各设台单位及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按照要求,结合实际有针性地开展宣传工作。
一、集中时间组织安排。从9月4日至10日利用一周时间集中宣传。各乡镇政府、有关设台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组织宣传工作。
二、灵活形式广泛宣传。要通过标语、广播、墙报、会议(座谈会)、手机短语、网站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各设台单位要充分利用纪念活动组织本单位、本系统职工认真学习《无线电管理条例》及相关配套法规,特别是要组织学习《刑法》、《治安处罚法》等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无线电管理法律条款,教育职工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违法违规操作;各乡镇政府要通过各种形式,如标语、会议、墙报、广播等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有关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坚决堵绝少数群众使用国家法律禁止使用的无线电设备。
三、继续规范台站管理。移动、联通、电信等部门要在巩固上半年移动通讯基站核查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台站管理、完善台站资料。凡2005年11月20日以后新设基站资料未上报市无线电管理处备案的,要在2006年9月30日前上报备案,同时要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办理电台执照事宜;其他各设台单位也要加强对所设电台及对讲机设备使用的严格管理,绝不允许出现任何不安全事故,未换发或办理电台执照的要及时予以补办。
四、认真落实责任制。继续执行旬政办发[2004]32号《关于认真落实乡镇无线电管理责任人的通知》,凡换届涉及人员变动的乡镇要及时将人员调整到位,落实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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