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zfwj-2013-0097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8月16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6-08-16 15:43

旬政办发〔2006〕6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动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我县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委托权限内调查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案件的行为,要加强工作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调查和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案件,自2006年7月1日起,必须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报送审核,待审核同意后再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征收。征收决定送达后,当事人逾期仍不缴纳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统一负责,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乡镇人民政府不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要严格遵守申请强制执行有关期限的规定,凡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三个月仍不缴纳的,从次日起在180日内,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维护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严肃性。
二、征收标准。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妇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为:以县统计部门提供的法定数据为依据,户口是城镇居民的以上年度全县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本标准,户口是农民的以上年度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本标准,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本标准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超生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超生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三、征收程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案件中,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操作,真正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手续完备。对于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等财经纪律规定,统一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和贪污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县、乡政府财政部门予以保障。
四、送达方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或乡镇人民政府作出书面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后,要及时送达给当事人。送达方式原则上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在送达时要邀请村组干部到场见证,送达人、见证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
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2006年6月30日之前的案件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