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无线电管理处关于印发县区和部门无线电管理职责的通知

名称: 安康市无线电管理处关于印发县区和部门无线电管理职责的通知
索引号: CD-xzfzfbgs-xzfwj-zfwj-2013-0026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5年03月31日 文号:
公开目录: 政府办文件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信息时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05-03-31 14:05

  1984年,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决定将无线电管理办事机构由军队移交地方政府。20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无线电事业及管理工作已发生了巨大变化。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广大人民对信息需求、依赖的程度越来越高,多元化的通信工具已成为人们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必需品。大量无线电通信设施或工具的投入使用,管理工作也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近年来出现的无线电干扰事件,危及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
  为适应形势的发展,切实践行无线电管理工作“三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做好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精神,结合安康实际,在广泛征求各县区和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市无线电管理处决定印发县区和部门无线电管理职责(试行)。请各县区和部门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出具体实施细则。在试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处反馈,以便修改和完善。

县(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职责

  县、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指导下负责辖区内除军事系统外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做好宣传工作;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具体办法;
  三、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方面的事宜;
  四、初审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指导无线电台(站)管理工作;
  五、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无线电管理的监督、检查;协助处理无线电监测工作;
  六、完成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工作任务。

部门无线电管理职责

  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的无线电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并做好宣传工作;
  二、制定本部门无线电管理的具体规定:岗位责任、各项规章制度等;
  三、根据无线电管理机构的委托,初审本部门无线电台(站)的建设布局和台址;及时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本部门无线电台站设置手续;
  四、建立健全本部门台站资料档案(数据库);
  五、按照《无线电台站标准十七建设条件》,抓好本部门台站建设;
  六、协调处理本部门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七、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行使的其它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