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陕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规定和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结果,我市2019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费基和缴费费率确定。市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行政、企事业单位、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新的缴费基数、新的缴费费率标准申报缴纳2019年社会保险费。
一、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
从2019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和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62412元上下限核定;缴费基数下限为37447.2元,上限为187236元。
举例解读: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为例,若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60%的(37447.2元),单位必须以37447.2元为缴费基数申报2019年单位应缴费金额,若高于平均工资的,按实际申报,但最高不得超过平均工资300%。
以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缴费为例,若职工本人年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2412元60%的(37447.2元),职工所在企业必须以37447.2元为缴费基数为职工代扣代缴2019年应缴费金额,年(月)最低缴费金额为2995.78元(249.65元)。若高于平均工资60%的,按实际申报缴纳,若高于平均工资300%的,年(月)最高缴费金额不超过14978.88元(1248.24元)。
二、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标准
从2019年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16%,职工个人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为0.7%、职工个人为0.3%;工伤保险单位费率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核定,职工个人不缴费。
上述三项保险2019年1—4月缴费费率仍按降费前费率标准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
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62412元的5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费费率仍按20%确定当年缴费金额;
举例解释: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自身经济条件不是太好,可选择按62412元最低50%(31206元)为缴费基数,年(月)缴费金额为6241.2元(520.1元);若经济条件特别好,也可以选择300%最高缴费基数187236元,年(月)缴费金额为37447.2元(3120.6元)。
经测算,我市社会保险降费率、调费基政策实施后,当年降低各类企业经营成本2.03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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