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试行)》安房金管字[2016]39号规定,在符合有关规定条件下,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或部分余额。
一、提取条件及提供资料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提供5年内购房合同及首付款税务发票。
2.购买二手房:提供5年内的有效《房屋买卖合同》或权属变更后的《房屋产权证》和房屋契税完税凭证。
3.购买拆迁安置房:提供签订日期5年内房管部门制式《拆迁安置协议》、支付房款票据(任意一张);
4.新建或翻建房屋:提供《土地使用证》签发日期5年以内的《基础开挖通知》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工程预算书》等证明文件,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5.大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签发日期2年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6.装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装修合同》、《装修预算书》。装修提取适用于正在装修的情形,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勘查确认;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及所指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近三个月以上加盖银行业务章的还款流水和贷款余额证明;
8.无自有住房,租赁住房支付房租的:提供《租赁合同》、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房产证明和当年支付房租发票。单身职工提供单身声明;
9.缴纳维修基金(大修基金)的:提供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缴纳维修基金票据;
10.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提供房产证或已备案的购房合同、当年缴纳物业管理费的票据;
11.离休、退休的:提供离退休证、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或证明、养老保险机构的退休金申领证明等任意一项;
12.出境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1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
14.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继承人继承权属证明(受遗赠人受遗赠权属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
1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签发的低保证明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
16.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同时须经住房公积金工作人员现场查勘确认;
17.职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因大病住院,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提供医院病案首页、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票据;(九种患慢性肾衰竭、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大病的)
18.连续失业两年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收入标准,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领取失业救济金凭证或户口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连续两年以上失业证明。
凡符合上述18条中任意一项支取规定的,除提供相关项目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公积金存折。3、个人银行卡或存折。
职工直系亲属提取时,还应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提取流程
提取人携带符合提取所需的资料到县管理部服务大厅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符合提取条件后,由市中心直连支付系统支付到支取人的存折或银行卡内。
三、业务办理咨询电话:0915--7206061
安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旬阳县管理部
2017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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