旬阳县民政局
旬阳县财政局文件
旬阳县扶贫局
旬民发〔2016〕169号 |
旬阳县民政局
旬阳县财政局
旬阳县扶贫局
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实现低保标准与脱贫标准“两线合一”。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及《陕西省民政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陕民发〔2016〕63号)要求,有效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决定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全县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3015元/人年,实行三档救助,分别是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1000元的补助220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1001元至2000元的补助210元/人月;家庭年人均收入在2001元至3015元的补助190元/人月。城市低保保障标准提高到455元/人月,实行差额救助。
二、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农村低保,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2、丧失劳动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目前,能够确定脱贫攻坚期内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家庭;
3、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农村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规定条件的家庭。
三、工作要求
1、规范农村低保审核程序。严格执行《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严禁未经调查核实直接将任何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请农村低保,应以家庭为单位,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履行授权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的相关手续。镇人民政府应在村民委员会的协助下,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声明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其他证明材料等进行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2、加强政策衔接。各镇要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两项制度的衔接,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对于不在扶贫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对象,要逐户核查,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继续保障并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
3、加强动态管理。各镇要根据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真做好保障对象的审核工作,加强季度动态管理,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同时,按照农村低保新的三档救助标准,及时调整农村对象标准和更新系统数据。
四、执行时间:2016年10月1日。
旬阳县民政局 旬阳县财政局
旬阳县扶贫局
2016年10月31日
- 上一篇:新政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 05-19 ]
- 下一篇:关于一季度批准高善来等238户511人纳入农村低保的批复[ 04-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