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相关业务单位、城区各房屋中介公司:
现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操作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康市房产管理局
2015年12月15日
安康市房管局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操作细则(暂行)
第一条 根据《安康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实行二手房交易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及交易资金监管的通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安康市房产管理局受市住建局委托,负责存量房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实施工作,负责政策制定和指导监督,安康市房产管理局信息服务中心负责网签业务日常管理。
第三条 存量房交易网签范围为“持证交易的二手房买卖行为”。其他转移方式如赠与、继承、析产分割、产权入股、法院判决等,需实施网签及资金监管的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存量房网签暂使用安康市住建局存量房网签业务系统操作。经纪机构网签入网在市住建局房地产市场监管与房改科办理。市房产管理局信息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网签系统操作、审核。
第五条 经纪机构的入网申请。
经纪机构入网前需在管理部门备案并申领密码盘,登陆市存量房网签系统注册账户及经纪人信息,经审核后授权开通。
第六条 网签交易流程。
1、自行交易流程。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自行达成交易的,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存量房网签服务窗口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1)网签服务窗口现场签约《存量房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当事人现场填写《存量房网签信息申请表》。
(3)提交信息,服务窗口核对身份证、结婚证、产权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并查询相关产权信息无误后予以备案,并在《存量房买卖合同》加盖“存量房网签备案专用章”。
(4) 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5)资金监管窗口出具备案及资金监管证明,完税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6)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划转,交易流程完毕。
2、委托经纪机构交易流程。
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的,由经纪机构进行实施网签备案。经纪机构网签代理的交易必须实施交易资金监管。具体流程如下:
(1)经纪机构登陆存量房网签系统按系统流程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
(2)经纪机构持在线打印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两份在房产局信息中心备案,经信息中心审核通过后加盖“存量房网签备案专用章”。
(3) 当事人持备案合同前往监管窗口签订资金监管协议。
(4)资金监管窗口出具备案及资金监管证明,完税后可申请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5)转移登记完成后,资金划转,交易流程完毕。
3、有贷款需求的交易。
(1)交易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持意向书及相关资料向委托银行申请贷款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通过后银行出具预审通知单。
(3)网签及资金监管流程与1、2项相同。
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后,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审批。备案合同上注明“按揭”字样。
(4)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完成后,银行放款到监管账户。资金划转,交易流程完毕。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不得进行网签备案:
1、中介机构不按规定实施交易资金监管;
2、房源信息不实或虚假房源;
3、房屋权属手续不齐;
4、有异议登记的;
5、有查封、限制转移等其他情况的;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网签系统操作流程。
1、录入房源信息。
操作人员登陆存量房网签系统,按要求录入该房屋信息后提交管理部门审核。
2、补录房产证信息。
操作人员登入系统补录房产证信息,房产证信息补录后提交管理部门审核。
3、网上签约。
操作人员登陆系统提取相关房屋信息、产权人信息,完成合同的填写并生成存量房交易合同号,打印存量房交易合同文本。
4、备案完成。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注销。
1、合同变更与注销统一在政务中心办理。
2、由交易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身份证、房产证等相关证件现场办理,当事人不能到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公证委托书”。
3、填写《存量房交易网签信息变更申请表》或《存量房交易网签信息注销申请表》。
4、审核变更事项后收回备案合同予以注销。
5、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对其通过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遵守存量房网上交易的各项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对不进行网签、不如实申报或其他违法
违规的,我局将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冻结其网上操作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入网资格。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6年1 月 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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