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分类施保,分类救助”的原则,对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的特殊困难残疾人家庭实行单独全额生活保障(农村残疾人2020元/年/人,城镇残疾人4140元/年/人)。对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抚养)能力的残疾人,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救助仍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再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责任编辑:段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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