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类:机动车
联系方式:09153519861
受理时限:3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
一、办理程序:办理机动车补领、申领登记证书的,申请人携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机动车查验记录表及车架号拓印膜;
4、属于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被仲裁机动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或经公安机关破案发还的被盗抢车辆无法提供登记证书需补领的,还需提交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机登记证书的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属于首次申领登记证书的可由代理人代办,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申请补领、申领登记证书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二、办理程序:办理机动车换领登记证书、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申请人携下列资料
1、《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2、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于换领登记证书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登记证书;
4、属于补、换领号牌、行驶证的,还需将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部分交回;
5、如代理人代办的,还须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申请换领登记证书、补、换领号牌、行驶证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三、办理程序:办理机动车登记事项更正的,申请人携下列资料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属于需要重新核发行驶证的,还需提交原行驶证;
3、属于需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还需提交原机动车号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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