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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物价局关于理顺天然气价格的通知

作者: 发布时间:2015-07-27 09:42 来源:本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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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省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我市非居民天然气价格,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理顺我省天然气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天然气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长输管道供气的天然气价格  
  (一)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  
  我市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执行门站价格每立方米1.99元和居民销售价格每立方米2.50元,居民用气范围为:居民生活、学校(含幼儿园)教学和学生生活、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会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等用气(不包括集中采暖用气)。以上范围内的用气数量,由陕西省居民阶梯气价改革方案确定。   
  (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  
  1、非居民天然气门站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1.99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456元,(长输管道供加气母站价格为在当地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加0.2元确定含通过城市管网转供加气母站部分);  
  2、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由现行每立方米2.8元调整到每立方米3.27元,执行时间按省物价局规定6月20日起执行;  
  3、集中采暖(自备锅炉)价格为每立方米2.97元;  
  4、新建或改扩建的市政居民集中供热企业和50蒸吨以上的燃气锅炉用气价格参照直供气政策执行,具体管输和配气价格由供用气企业在政府定价的基础上协商下浮;  
  5、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现行每立方米4元顺加本次省局安排我市0.466元的增幅,调整到每立方米4.47元,允许燃气企业根据情况适当下浮。  
  二、其它天然气价格  
  (一)因上游液化天然气(LNG)门站价格放开,经请示省物价局、市政府同意,放开我市各类液化天然气(LNG)销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同时抄市级物价部门和当地物价部门。  
  (二)经市政府同意,下放不属于省属长输管道直供气的压缩天然气(CNG)销售价格的管理权限,由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同步调整。使用压缩天然气(CNG)的县区,各类销售价格由各县区政府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并抄市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压缩天然气(CNG)居民用气价格不作调整,仍执行现行价格。  
  三、相关要求  
  (一)积极疏导运价矛盾。车用压缩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县政府要及时疏导出租车和城市公交运价矛盾,确保相关行业稳定发展。  
  (二)加强价格政策宣传。非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后,各级物价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天然气资源现状、价格调整的必要性,争取社会各方面理解和支持,保障改革方案平稳实施。  
  (三)强化市场价格监管。各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天然气价格政策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天然气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做好供需,强化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同时要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强化成本控制,进一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不得变相提高用户用气价格。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规定自2015年7 月8日起执行,调整后的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2015年 7月8日  

【责任编辑:段全辉】